豫税公告[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豫税公告[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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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征收机关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1.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或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缴款、实时缴款、POS机缴款等多种缴费方式。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部门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在全国层面的划转事宜。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保划转工作在我省如期落地落实,有必要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划转征收项目的征收机关和缴纳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属地征收、申报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对于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四项非税收入中,既有按期缴纳的情形,也有按次缴纳的情形,申报缴纳方式也有区别,为此,《公告》分别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申报方式,以便更符合缴费人办税缴费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公告》对不同层级审批的事项,分别规定了申报缴纳地点。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方式。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热点问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同步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含自然人)缴纳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再由人防部门集中资金统一安排建设地下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这些费用简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


  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有哪些?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单元面积要求的。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是什么?


  应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防〔2019〕80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县级(含)以上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三)县级(含)以上城市规划区之外的重点镇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落实防护要求。其他单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何申报缴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市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县(市、区)级人防部门审批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现行优惠政策?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7.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


  1.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5〕10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3.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缴纳?


  (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申报缴费期限?


  按次缴纳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行政许可凭证(需加盖水利部门印章)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现行优惠政策?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申报缴纳?


  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我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我省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市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缴费人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在该县(市、区)辖区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然人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没有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缴纳义务人?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提取资金征收,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2.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河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综[2010]1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1号)、《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费额如何计算?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8厘/千瓦时。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应缴费额:销售电量×0.5厘/千瓦时。


  4.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


  自缴费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主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


  5.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现行优惠政策?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代征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6.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申报方式?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缴费人,按月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继续由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按季自行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7.没有按期缴纳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发生延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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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