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20]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鲁政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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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陆续推出若干批次具体政策措施。现将《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第一批共计46项,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实施。


  一、扩大内需


  1.对年度创业投资实际募资额和实际投资额加总排名全省前3位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创业投资等方面支出。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1年一季度完成对2020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不少于1亿元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第一季度省级安排1000万元;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对重点文旅项目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支持。(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4.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5.对纳入2021年国家级步行街试点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奖励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2021年安排1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1-3名、4-6名、7-10名)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占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的80%。2020年12月底前制定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7.2021年1月底前印发实施省重点项目名单。一季度,新开工省重点项目354个(其中省重大项目149个),完成投资3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8.2021年,实施位山、潘庄、小开河、韩墩等4处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和葛店、胜利、东水源等10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省级财政补助1.3亿元。(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产业转型升级


  9.2021年安排10亿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奖励,最高可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0.2021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11.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3.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1年1月出台综合评价办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5.每年按照升规纳统、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数量及增幅,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省级财政对评价结果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省级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予以重点投资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6.省级设立重大项目要素收储交易专项基金,2021年安排3亿元,按照能源消费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150元/吨的基准价格,支持开展能耗指标收储交易,推动重大产能布局调整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7.2021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汽车产能调查。3月底前,出台汽车产能整合办法,对汽车产能实行减量整合、逐年退坡,2021—2022年,减量置换比例为10%。将产能利用率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列全省后5位的企业纳入特别关注,对符合“僵尸企业”标准的汽车整车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破产清算,注销企业和相应资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要求、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9.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推进景区“管委会+公司(基金、行业协会、理事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选择6家国有5A级旅游景区率先启动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实施试点,其他旅游景区上半年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1.2021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620万亩(不含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任务166万亩。省级财政补助24.8亿元,并于一季度下达到位。(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22.2021年,省级财政投入1亿元,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省级财政安排4000万元,支持发展粮食种业及优质专用小麦生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


  三、科技创新


  23.深化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单位改革,对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直接聘任到高级职称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技术合同年度到账额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其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24.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省级编制“周转池”,引进的省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2021年6月底前,完成对新型研发机构2020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并于6月底前拨付到位。入列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6.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对当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投保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和创业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试点市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和个人年度总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300万元。坚持随保随补,投保后一个月内补贴到位。(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威海市)


  27.2021年上半年,安排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14亿元,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在“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领域,分批启动15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外贸外资


  2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金融支持


  29.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农担公司)


  30.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31.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32.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探索“网商保”批量化担保业务,将临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棚改、农村路网等公益、半公益项目的融资模式。(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


  33.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建立金融人才经济社会贡献度评价机制,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上不封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4.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六、民生保障


  35.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分区域对各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8000元、9000元和10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11000元和12000元。(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6.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7.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38.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39.2021年,完成200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其中,一季度启动50所中小学校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2021年,完成200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1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一季度启动100所幼儿园建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40.2021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改造提升5000公里(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6米),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7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41.启动省疾控中心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疾控中心以及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滕州市、邹城市、肥城市、单县疾控中心改革试点,2021年1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一季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2.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改造老旧小区57.8万户,2021年较2020年增加10.3万户。(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43.2021年,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44.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5.2021年,对1600个村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重点改善供水水质、改造村级老旧管网和配套计量设施,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2.4亿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46.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县级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上述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直机关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推进情况,省委省政府督查办将持续跟踪督查。


2020年年底到期需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2020年12月底,我省前期落实“六保”“六稳”部分政策即将到期。综合考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2项政策到期后仍继续实施。其中,9项为到期接续政策,3项为到期后提高标准继续实施的政策。


  一、到期接续类


  1.政策内容:实施民企接班人免费培训,每年培训1000人。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政策内容:在职导游员参加职业晋级考试,对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7号)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政策内容: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对各市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实施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4.政策内容:对被评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政策内容:免收零售业和个体工商户商品条码检测费,其他大型企业商品条码检测费减免50%。


  政策出处: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


  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6.政策内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社会保险接续,提供就业服务。


  政策出处:《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政策内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上述政策。


  政策出处:《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8〕460号)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实施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出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9.政策内容:从做好用地保障,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竣工手续、消防安全手续,减轻企业财税负担,解决材料丢失问题,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严格企业失信惩戒等8个方面采取措施,化解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政策出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标准提高类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提高到310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城乡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11.2021年,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12.2021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0年年底到期不再延续的政策清单


  在2020年12月底到期的政策中,任务目标已经完成、拟制定替代性政策、执行国家政策到期等不再延续的政策26项。


  1.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财政政策措施。


  2.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面临的财产损失、因疫情停业导致营业中断发生的营业损失、雇员工资支出给予保障,每家企业保费2000元,由省财政补贴保费的50%。


  3.对交通运输等六类困难行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落实好《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组织实施齐鲁金融之星推荐选拔和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推荐工作,并配套相应激励政策。


  6.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7.2020年年底前,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给予1.3千瓦时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


  8.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重点实验室。


  9.对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平台,有针对性新建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


  10.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1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持范围。


  12.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半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的房租,当地财政给予补贴或按规定减免业主(房东)相关税费。


  13.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等功能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


  14.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15.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将签约服务逐步扩大到全部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16.支持建设20所技工教育特色名校,省级补助800万元/所;建设100所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省级投入20万元/所。


  17.从2018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按照“六有”标准(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宽带、有网页和有持续运营能力),在全省建成益农信息社7万多家,实现行政村基本全覆盖。建设集公益、便民、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农民群众享受优质信息服务不出村,并与国家信息进村入户公益平台对接。


  18.到2020年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省级财政按300元/户给予补贴。


  19.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收住老年人床位数量,分别按照自理床位每张100元、半自理床位每张200元、完全不能自理床位每张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运营补助。


  20.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城乡社区养老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等资金补助政策。


  21.一次性用工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等3项政策。


  2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23.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我省高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大学生创业引领资金调剂用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等5项政策。


  24.对旅行社单独组织一线防疫医务、疾控人员团队游的奖补政策。


  25.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经出台的减免或减半征收房租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6.推动省市县三级落实1.38亿元财政资金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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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