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发[2020]15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9
文号:苏人社发[2020]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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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9日




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规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岗位与人员职责、管理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第二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子文件: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电子档案: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会计档案: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电子档案:以磁性介质形式储存的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元数据:描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内容、背景、结构及其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应加强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对会计档案中记载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可视条件自行开展本单位的档案电子化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八条 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账,做到及时结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表相符、签章齐全,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主动汇报工作。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节约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的组织预算收入,严格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往来款项的核算和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要依法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与出纳员、财产保管员核对账目,发现账簿记录与银行帐不符,或与财产账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证明,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整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并按时归档。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章 收集


  第十九条 收集是指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进行收集和存储的方法与过程。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收集必须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活动必须自觉地遵循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工作要注意质量优化、成分充实。


  第四章 整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统一采用:“类别——会计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分类后按年度分档案,每一年度内的会计档案根据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每个类别的档案分别编制流水案卷号,每年度顺延,形成案卷目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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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应遵循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档号的构成:行政区划代码-全宗号-分类号-目录号-案卷号。


  (一)行政区划代码:S省本级,A南京,B无锡,C徐州,D常州,E苏州,F南通,G连云港,H淮安,J盐城,k扬州,L镇江,M泰州,N宿迁


  (二)全宗号编制方法:是各级档案馆为已进馆或可能进馆的单位分配的编号,用于区分各立档单位,也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询。例如:A218表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分类号编制方法:门类代码·二级类目代码。


  (四)会计档案归档内容、保管期限、险种及目录号的编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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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下属于会计部门形成的文书档案,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能列入会计档案管理范畴:财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文件;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预算、报告、通知等;财务工作的请示、批复;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固定资产新增、报废、调拨文件材料;本单位税务登记、交纳、减免、返还等工作文件材料;资金管理、会计管理文件材料;审计工作制度、总结;审计意见、审计报告、专项审计通知、报告、批复、结论、调查与证明等文件材料;审计工作方案、计划、报告、纪要等。


  (六)工资年度报表,职工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审批名册,养老保险缴纳名册,调整、新增审批表,职工聘用、转正等审批表、协议书,事业统计报表,清产核资材料,干部职工调动的工资介绍信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七)案卷号编制方法:一般情况用四位数字代替,如0001、0002等。


  (八)例如M-A218-KU·1-150-0001,表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会计凭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第一卷。


  第三十条 排列会计档案案卷,在一个类别的会计档案内,按年度、保管期限将档案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项目包括案卷号、类别、题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张数、备注。


  (一)案卷号:根据整理会计档案时会计凭证盒或会计档案盒上的对应项目填写。


  (二)类别:填写案卷会计档案所属类别,如“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等。


  (三)题名:题名即案卷题名,填写要求与会计档案盒上的“案卷题名”相同。


  (四)起止时间:填写该卷档案启用和终止的时间,年月日用8位阿拉伯数字分两行填写,月日不足2位的在前面补0,如下图:

image.png

  (五)保管期限:根据整理会计档案时确定的会计凭证盒或会计档案盒上保管期限填写。


  (六)卷内张数:指会计凭证总数、账页总数或财务报告的总张数,根据卷内会计档案的具体张数填写。


  (七)备注:填写记账凭证起止号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卷内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一)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填写序号,亦即件号。


  (二)责任者:填写对档案内容负有责任的团体或个人,即文件材料的署名者。


  (三)文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四)题名:即文件材料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五)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20201010”。


  (六)页号:填写每份文件材料的首页,最后一件文件必须注明起始页和结束页。


  (七)备注:在需要说明情况的文件栏内打“*”号,并将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考表中。


  (八)会计档案卷内目录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整理。


  (九)会计档案卷内目录必须打印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装订,一份由财务部门装订成检索目录保管,一份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中心移交。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卷内备考表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检查时间,放置在卷内全部文件之后。


  (一)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材料(财务会计报告类和其他会计资料类)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归档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二)立卷人:应填写负责整理本卷归档文件的责任者。


  (三)检查人:应填写负责检查本卷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审核者。


  (四)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工作的年月日。


  (五)检查时间:填写审查案卷质量的年月日。


  (六)卷内备考表适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类会计档案的整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计档案卷内目录、账页、卷内备考表的顺序三孔一线进行装订,先从上边或下边的孔穿线,中间的孔留一个套,把扣系在后面。


  第三十五条 一般单位编大流水号,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分别编各年度累计的大流水号。如一个单位2020年成立的,这一年有12本凭证,编1-12号,那么2021年就从13号开始编号。跨年度大流水编制案卷号,案卷号一般不超过999,当年不断号。编号超过1000时,要另给目录号,重新从1开始编流水号。


  第三十六条 整理好的会计档案应装盒,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盒并填写会计凭证封面,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装入会计档案盒。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封面项目包括单位名称、会计凭证名称、时间、册数、册次、记账凭证起止号、会计主管、装订人、装订时间。


  (一)单位名称:填写形成会计档案的单位名称,应使用单位规范全称或规范简称。


  (二)会计凭证名称:填写财务凭证类别。


  (三)时间: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起止年月日。


  (四)册数: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起止年月日时间界定内会计凭证的册数。


  (五)册次: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序号。


  (六)记账凭证起止号:填写本册记账凭证起号和止号。


  (七)会计主管:填写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八)装订人:填写负责该本会计凭证装订的人员。


  (九)装订时间:填写该本会计凭证装订结束的时间。


  (十)案卷号:同一分类号下的案卷流水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足四位的用“0”补充。


  第三十八条 在会计凭证封面填写完整的情况下,会计凭证盒正面项目可简化为会计凭证、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填写形成会计档案的单位名称,应使用单位规范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盒盒脊项目包括会计凭证名称、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册次、年度、月、册数、保管期限。


  (一)全宗号:是各级档案馆为已进馆或可能进馆的单位分配的编号,用于区分各立档单位,也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询。


  (二)目录号:即案卷目录册的编号。


  (三)分类号:会计凭证分类号是由门类代码·二级类目代码·三级类目代码·险种代码组成;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分类号是由门类代码·二级类目代码·三级类目代码组成。


  (四)案卷号:同一分类号下的案卷流水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足四位的用“0”补充。


  (五)年度:凭证形成的年度。


  (六)月:凭证形成的月份。


  (七)册数: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起止年月日时间界定内会计凭证的册数。


  (八)册次:填写本册会计凭证的序号。


  (九)保管期限:根据该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填写。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盒正面项目包括单位名称、案卷题名、时间、卷数、张数、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盒号。


  (一)单位名称:填写形成会计档案的单位名称,应使用单位全称或规范简称。


  (二)案卷题名:由整理会计档案的人员自拟。案卷题名应准确概括本盒会计档案的形成单位、时间、内容、类别。如:**单位2020年度(或上半年、下半年、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时间:填写形成本盒会计档案的起止年月日。


  (四)卷数、张数:填写本盒内会计档案的卷数和张数。


  (五)保管期限:根据该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填写。


  (六)全宗号:是各级档案馆为已进馆或可能进馆的单位分配的编号,用于区分各立档单位,也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询。


  (七)案卷号:填写本盒内会计档案的案卷号或案卷起止号,在案卷起号和止号之间用“-”隔开。


  (八)盒号:填写同一全宗、同一目录内按照案卷顺序号装盒排列后档案盒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盒盒脊项目包括年度、全宗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盒号、保管期限。年度填写本盒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其他项目与正面相应项目填写一致。


  第五章 移交


  第四十二条 档案整理完毕,装入档案盒,填写档案封面和脊背。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或《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单位档案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或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项目包括年度、移交部门及移交人、接收部门及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备注等。


  (一)年度:填写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所属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移交部门及移交人:由单位内财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填写并盖章签字。


  (三)接收部门及接收人:由单位内档案部门或接收会计档案的有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填写并盖章签字。


  (四)监交人:由监督办理移交档案手续的人员签名。


  (五)移交时间:填写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的年月日。


  (六)备注:填写移交范围的会计档案中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项目包括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类别、光盘、备注、移交部门、移交人、接收部门、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


  (一)年度:填写移交的会计档案所属会计年度。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按照移交会计档案的类别分别对应填写本次移交档案的盒或卷的数量。


  (三)光盘:填写移交光盘的数量。


  (四)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实行会计档案电子化归档的单位,须在此标示电子会计档案或纸质会计档案。


  (五)移交部门:填写交出会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六)移交人:由移交部门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七)接收部门:填写接受会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八)接收人:由接收部门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监交人:由监督人签名或盖章。


  (十)移交时间:填写移交会计档案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收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或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至少应当一式两份,移交时应在纸质移交清册上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方和接收方各留存一份。


  第六章 排架


  第四十九条 排架应整齐有序,库位标识清楚,排架方法应避免频繁倒架。


  第五十条 排架顺序应统一,案卷一般应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第五十一条 案卷在柜架上应保持适宜的饱和度,避免排放过挤增加案卷摩擦或排放太松影响库位有效利用。


  第七章 保管


  第五十二条 档案保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计档案实体应避免受到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损害,在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应始终有序。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采取防护设备和管理措施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档案装具的配置应符合DA/T 6的规定。


  (三)档案库房宜按照会计类别、年度、保管期限划分区域,入库档案应按统一规则定位。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点库存档案,检查受损情况,并对受损档案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修复。


  (五)有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宜采用档案库房安全保护智能化综合管理、物联网等技术提高库房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库房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指定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进入时,应由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并登记入库人员、入库事由和进出时间。


  (二)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设备。


  (三)档案库房内温、湿度范围应符合JGJ25的规定。每日应定时登记库房内温、湿度情况并及时调节。


  (四)档案库房内的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八章 鉴定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十六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四)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五)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项目包括编制部门、序号、档案名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卷内文件件数、卷内文件页数、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备注、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信息系统机构经办人、监销人等。


  (一)编制部门:填写编制本表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二)序号:填写销毁档案的顺序号


  (三)档案名称:填写拟销毁档案的题名


  (四)起止年度:填写拟销毁档案所属会计年度起止区间。


  (五)档案编号:档案的分类编号。


  (六)卷内文件件数:填写拟销毁档案案卷内包含的文件件数。


  (七)卷内文件页数:填写拟销毁档案案卷内包含的文件页数。


  (八)应保管期限:填写拟销毁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有关规定填写保管期限。


  (九)已保管期限:填写拟销毁档案实际已保管期限。


  (十)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实行会计档案电子化归档的单位,需在此标示电子会计档案和纸质会计档案。


  (十一)单位负责人: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十二)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其中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人仅在涉及电子会计档案销毁时签字或盖章。


  (十三)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经办人:由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具体办理档案销毁程序的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其中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经办人仅在涉及电子会计档案销毁时签字或盖章。


  (十四)监销人:由监销人签字或盖章。


  (十五)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当一式多份,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方(如涉及电子会计档案销毁)各方在纸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履行签章手续,并各留一份。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项目包括单位名称、案卷号、类别、题名、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张数/件数、备注等。


  (一)单位名称:填写形成会计档案的单位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


  (二)案卷号:案卷的顺序编号,用以固定和反映档案的排列顺序。


  (三)类别: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


  (四)题名:会计凭证类档案可以空缺题名,其余档案的题名可以由整理立卷的会计人员自拟。案卷题名应准确概括会计档案的形成单位、时间、内容、类别。文字力求简练、明确。


  (五)起止时间:填写本案卷会计档案的起止年月。


  (六)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填写保管期限。


  (七)卷内张数/件数:纸质会计档案在此填写本案卷内所含张数,不能按照粘贴或装订后的整页或整本填写数量。例如:5张发票粘贴在一张A4纸上,卷内张数应为5张而不是1页;一份会计报表有10页,卷内张数应为10页而不是1份。电子会计档案以件为单位整理,一份电子文件即为1份。


  (八)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实行会计档案电子化归档的单位,须在此标示电子会计档案或纸质会计档案。


  第五十九条 对经过鉴定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在全宗卷、卷内备考表、案卷目录备注里写明原因,并附上鉴定表。


  第九章 统计


  第六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情况,并对档案机构、人员、经费投入、接收、移出、库存、编目、利用和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进度、库存档案的数量结构等情况。


  第十章 利用


  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记录并定期分析会计档案利用效果,根据会计档案信息编制反映本单位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情况的专题概要等参考资料,为管理决策和经办服务提供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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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