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8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快恢复生产经营,更好稳定就业、改善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认真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实施停征中小微企业特种设备检验费、占道费、污水处理费(非居民)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实施下调工商业销售电价政策,加大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将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或调整会费与服务性收费。(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政局)
二、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信用贷款支持延续至2021年3月31日的政策,升级本市首贷中心、续贷中心、确权融资中心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功能,建设北京贷款服务中心,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首贷服务担保费用补助和首贷贴息措施。利用银企对接系统和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线上申请业务,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增量扩面。(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海淀区政府)
三、发挥援企稳岗政策激励作用
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施行以训兴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依托“就业超市”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共享用工平台等,多渠道开展共享用工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缓解旅游会展企业突出困难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根据旅行社受疫情影响程度分类减免旅行社责任险保费,推出旅游保险产品,将自驾游、单项服务、直通车等创新业务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2021年内继续在京举办,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对举办单位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并取消参展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50%的补助限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商务局)
五、推动餐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加大对网络订餐平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治理力度,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鼓励网络订餐平台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加快结算、加大流量支持和宣传推广等方式,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减轻压力。支持市场主体搭建本市网络订餐平台,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线上经营成本。鼓励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提档升级,生产食品进入商超售卖,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标准提升等方面给予专项辅导和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继续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继续对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调整为实际贷款利息的40%,每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关村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按照不超过首次进入市场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中关村首创产品的研制单位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国际和国内首创产品研制单位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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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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