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发[202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穗税发[20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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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粤税发[2020]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六稳”“六保”之首均与就业有关。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围绕省税务局具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内外沟通,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参与地方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实而又实、细而又细地抓好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问题,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六稳”“六保”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税务力量。


二、全面落实支持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措施


围绕“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要求,持续推进普惠性减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等普惠性优惠政策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深入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把握政策执行口径,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精准落实成效,助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依法推进延期缴纳税费、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等措施落实,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和融资难题。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经济、新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持续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线上、线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宣传辅导。要抓好稳就业保就业税费政策面上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纳税人学堂、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宣传的覆盖面、影响力。要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点开展线条宣传,通过南方人才市场、政府部门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各种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传辅导,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抓实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点对点的宣传,通过走访企业、税企座谈会、政策宣讲会、税法进校园等形式,开展政策精准辅导和答疑释惑,助力企业及相关人员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充分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税务工作的通知


粤税发〔202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相关税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加注重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落实减税降费


减税降费直接惠企惠民、公平高效。落实减税降费,是税务部门做到“两个维护”、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的集中体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更加积极主动在“六稳”“六保”大局中谋划推进税务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担当作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的部署要求,即使眼前困难再大,也要坚决全面落实落细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增强紧迫感,聚焦“四力”加大落实力度,使各类市场主体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着力稳企业保就业,扎实有效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二、加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六稳”“六保”优先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聚力支持稳就业,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给予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最大税务支持。主要负责同志应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加强工作谋划、部署落实。政策法规、税费政策、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分工协作,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形势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主动提出税务支持建议,参与地方党政保就业重点工作部署。要通过工作专班,加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效解决纳税人和一线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坚决打通“中梗阻”,畅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加强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应集中加强对重点行业就业支持,积极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主力军纾困发展。要加大力度贯彻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等重点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组织落实2020年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已明确延长到年底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2021年缴纳等新增减税降费政策。通过贯彻落实阶段性政策与制度性安排,积极营造良好税务环境。


四、优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加强落实促进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税收扣减政策。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减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落实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就业平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


五、继续依法有效协助缓解资金压力


各级税务机关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创业就业重点群体,要积极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推动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安排中,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缴费人,依法落实延期缴纳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免)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推动相关合作银行机构上线以社保费数据为核心的自然人“银税互动”信贷产品,积极帮助纳税人缓解融资难题。


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就业形态发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积极支持基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新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发展。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安排,及时落实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保费自愿缓缴政策,以及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改进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研究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经营纳税人少打扰、不打扰,不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在保就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七、积极推进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部门协作、获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信息,是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地方党政汇报请示,推动加强部门协作。要基于现行税费政策执行口径,积极推进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教育等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有效获取有关吸纳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基础信息,避免政策落实“找不到人、找不准人”,推动政策量化、精细化管理。对相关部门在就业重点群体分类口径上的差异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对接,加强数据分析筛选;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人员身份疑点,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协查,形成稳企业保就业政策落实工作合力。


八、持续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行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辅导。对普遍适用的政策要进行系统辅导,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要进行专题辅导。尤其是抓住“毕业季”“退伍季”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政府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招聘会等既有平台,集中开展创业就业政策专题宣导行动。通过多部门联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联动,扩展宣传覆盖面,增强政策知晓度。分门别类梳理有关政策指引、操作手册和热点问答,针对不同就业重点群体和吸纳就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宣贯辅导,助力相关人员和企业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九、注重加强工作统筹落实


落实减税降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重大,不容有失。各级税务机关应更加注重加强综合协调,统筹落实好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优化税务营商环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发挥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综合效应;统筹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助力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重点工作,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更加注重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实效导向,鼓励担当作为,鼓励实干尽责,加强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在确保任务落实的同时继续为基层有效减负。要更加注重改进方式方法,结合城乡区域不同实际、纳税群体不同实际,加强宣传辅导事项统筹,提高政策宣传辅导落实精准度,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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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doc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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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