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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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就规范全省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做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快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坚持统筹协同高效。上级机关加强对下级机关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同级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合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合理解决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等执法争议。


  坚持分类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健全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对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分类查处。严厉打击“四大安全”领域内严重违法行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适应新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


  坚持科学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推动办案流程网上运行管理。提高执法办案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科技手段,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二、依法全面履职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制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监管。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双罚制”,对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查处。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对严重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证照。


  (四)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裁量处罚幅度,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对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危害后果近似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幅度接近。


  (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健全落实轻微违法容错清单制度,对容错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市场主体重点关切的领域及时进行法律法规条文梳理,将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纳入容错清单。列入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合理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在经核查确认改正后,不予行政处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监管,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省市县三级执法机构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推行运用市场监管执法协同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线索登记、立案、审核、决定、公示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做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七)规范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取证必须坚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采集的程序规定。


  (八)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措施即可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九)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下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十)合理解决部门之间管辖争议。市场监管部门因职能边界不清与其他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与相关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严禁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处罚或者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处罚。


  (十一)加强系统内管辖管理。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对市场监管系统内提交的管辖争议,由争议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管辖协调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跨区域违法行为重复执法时,应当及时协调或指定管辖。对传销等需要立案前备案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要通过检查、审核、评议等手段和约谈、下发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等方式,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本级机关对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做到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纠正错误、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接受人大代表依法监督、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的建议落实反馈和提案办理回复工作。建立完善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督导员作用,加强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指导,认真办理社会督导员收集、反映的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回应舆论关切。


  五、强化执法责任


  (十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清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加强评议考核,切实增强执法人员规矩意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


  (十五)严肃办案纪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构和人员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禁止向执法机构下达罚没款指标,坚决防止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重复执法、逐利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发生,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提请行政执法管辖争议协调、擅自执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情形,按《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执法机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七)加强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局要高度重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工作,主动查找行政处罚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加强督促指导,对行政处罚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困难要主动听取汇报,将规范行政处罚作为法治建设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统筹布置,同步推进实施。各级执法机构、法规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执法办案、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局要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有专门机构实施、有专业队伍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意识,提高办案能力水平。


  (二十)加强执法保障。各级局要主动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党委政府支持,为依法执法、有效执法、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要按照“执法有保障”的有关要求,保障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以及其他执法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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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