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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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


  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4月8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为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与形势


  (一)行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三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批示精神,持续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体系,创新行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深化行业党建和业务建设,行业职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五年来,行业诚信建设扎实推进,队伍规模、素质稳步提升,职业准则体系保持动态国际趋同,执业质量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专做精成效明显,行业业务收入结构不断优化,行业业务收入规模实现较快增长,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价值和贡献逐步提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9800余家(含分所1200余家),其中,业务收入过亿元的有51家。中注协个人会员总数达28万余人,其中,执业会员11万余人,非执业会员17万余人。全行业收入从2015年的689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10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行业持续服务企事业单位达420万家,同时,深度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1.1万家中国企业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点布局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十三五”时期行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为行业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打下扎实基础。


  (二)行业面临的形势。


  从国际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新冠疫情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世界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国际分工发生深刻变革,行业发展面临日趋复杂的发展环境。从国内来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正在加快推进,要求行业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从鉴证服务向增值服务拓展,大力提升发展能级和竞争力。注册制的推行和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提升行业高质量审计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对行业职业标准、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以及行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构想,强调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公共事务,这些不仅有利于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也将为行业发展和行业价值提升提供新的机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行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十四五”时期新目标、新任务,牢牢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助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行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行业面临发展质量特别是审计质量与公众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行业人才与行业业务多元化发展不相适应、行业信息化水平与数字强国战略不相适应、行业执业环境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愿望不相适应、行业治理与行业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四五”时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对变局,开拓新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要深刻认识自身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自身发展的优势和不足,深刻认识自身转型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总结经验,遵循规律,找准方向,提出举措,确保行业发展始终与党的要求和国家发展同频共振。


  二、“十四五”时期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进行业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将行业打造成为现代高端服务业标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行业力量。


  (四)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行业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行业改革发展各个方面。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下的行业治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主题主线。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境界。坚持和完善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增进市场和公众对行业的专业倚重和道德信赖,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发挥行业职能、实现行业价值。


  ——坚持维护公众利益。坚持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发挥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的职能作用。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行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健康、更可持续、更为平衡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实施和强化有利于调动全行业积极性的改革举措,持续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研究、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全国上下一盘棋,更好发挥行业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平衡相统一。


  (五)主要目标。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全面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行业诚信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明显提高,促进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更加凸显。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和结构显著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竞争力强、信誉度高,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行业标准和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行业基本实现数字化转型。行业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形成。行业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令人尊敬的职业,行业公信力、价值与地位、国际话语权以及影响力显著提升。


  “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十四五”时期,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行业迫切需要由注重规模和速度的外延式扩张向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即行业人才建设着力向素质提升转型、会计师事务所着力向做优做特和做专做精转型、行业业务着力向做好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行业信息化建设着力向数字化转型、行业国际化发展着力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立足行业诚信水平提升以及审计质量和专业能力提高,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发展,今后五年行业发展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专业化水平取得新提升。专业化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专业服务业的本质特征。以职业道德、职业判断、职业怀疑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是专业化的核心,专业胜任能力的培育和保持是专业化的基础。未来五年,行业人才队伍的层次、素质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能够适应行业全面服务国家建设的需要;着力选拔和培养180名左右高端人才,形成梯队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行业人才队伍;行业从业人员以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核心的专业胜任能力明显提升,以职业道德、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追求精进、终身学习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显著提高,以维护公众利益、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为核心的专业形象明显提升。


  ——行业标准化建设取得新成果。专业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包括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质量管理准则在内的职业准则体系整体保持与时俱进。在实现与国际准则动态互动趋同的同时,增强准则的可操作性。吸收、借鉴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促进行业执业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推进专业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到位,发挥专业标准在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方面的“龙头”作用,使之持续成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


  ——行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新突破。行业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行业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发展取得明显进展。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数据资源汇集成效显著,行业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显著提升。网络安全建设和系统技术架构达到新水平。完成注协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建设,管理运行效率和知识共享能力明显提升。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管理网络化、服务信息化和程序规范化。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更加完善,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明显改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作业和管理信息化产品的普及率大幅提高,推进函证数字化发展,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行业品牌化建设取得新成效。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化建设激励机制较为完善,以创建品牌树立良好信誉的行业文化初步形成,以品牌建设促进执业质量提升成效显现。通过科学有效的品牌激励、管理和评价机制,打造10家左右社会公认信誉好、能力强、质量高且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优质会计师事务所品牌,打造一批在区域市场或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信誉度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行业国际化发展取得新进展。职业准则持续保持动态国际趋同,国际趋同原则中互动原则得到充分贯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治理力度加大,在国际审计行业治理和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明显提升。培养一批具备外国语言能力和跨文化沟通合作能力、精通国际会计审计业务的国际化人才。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国际服务网络建设,提高中国成员所的影响力和全球资源调配能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高质量服务。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成果更加显现,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逐步提升。


  三、持续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坚持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强化行业诚信意识,树立行业诚信形象,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夯实行业诚信文化,加强常态化诚信教育,切实把诚信建设要求贯彻到考试、注册、培训、监管等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中,真正以诚信驱动行业审计质量提升。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突出维护公众利益宗旨,严格独立性要求,强化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推进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相结合。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遵循情况作为年度考评晋级的重要参考,切实推动职业道德守则落到实处。


  (七)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诚信制度,继续公开以奖惩记录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诚信信息,强化行业诚信约束。倡导行业开展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树立行业诚信形象。进一步完善以职业道德守则为核心、以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技术支撑、以行业相关制度为保障、以诚信宣誓和自律公约为引导、以行业党建工作为政治保障的行业诚信体系。


  (八)夯实诚信文化建设。坚持诚信文化建设主题活动常态化,增强行业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促进诚信为本、和谐为轴、专业为重、务实为要的行业诚信文化的形成,实现诚信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诚信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四、推动完善行业法律制度体系


  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加强行业法治建设,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推动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行业审计质量。维护广大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全行业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依靠法律保障,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


  (九)参与、推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参与、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以区分故意和过失、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为切入点,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适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成本,压实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针对不依法配合或不法干预注册会计师正当执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鉴定机制,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密切跟踪、深入研究《会计法》《公司法》《破产法》《招标投标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及时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行业合理诉求。


  (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体系。立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人才选拔、培养、任职资格检查、执业情况检查等行业管理规范,全方位构建更为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


  (十一)完善职业准则、规则。与时俱进完善职业准则体系,推动其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其对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拟订完善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温室气体排放鉴证、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准则。深入研究数字技术对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订和修订相关准则和规则,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和应对舞弊的能力。跟踪准则实施情况,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跟踪研究解决银行函证问题,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准则的能力,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人才战略,推进行业人才培养向素质提升转型,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健全人才培养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升行业人才吸引力,全面提升行业人才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十二)进一步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紧扣国家对注册会计师人才的需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坚持职业导向、原理导向和考生友好导向,进一步完善考试基本制度、组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持续优化组织实施流程,推动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修订工作,促进考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题库建设,到2025年初具规模。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的国际推介,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认可度。


  (十三)深入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宽度和深度,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行业高端人才培养体系,坚持全方面培养、全过程跟进,补齐专业短板。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持续增加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数量。不断优化专业领域、分布区域结构,提高国际化、数字化、管理型、复合型等高端人才的比重。优化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模式,制定和完善高端人才培养制度。建立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行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高行业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激励力度。


  (十四)持续加强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适应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的要求,加强人才职业化和职业道德培训,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构建会员培训服务体系,优化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培训机构等主体的定位分工,充分借助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平台功能,提高行业培训资源配置水平。建立多层级人才培养体系和培养机制。开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全要素模块课程,加强师资库建设。完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推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改进非执业会员培训。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适应行业新阶段发展要求的继续教育平台系统。


  (十五)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推动行业与高校合作,提高行业在高校的影响力、吸引力。持续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核心课程师资培训。继续选送优秀学生到国际会计公司实习,进一步完善定向培养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共建实践型教学基地,促进行业师资与高校师资的交流和互动。


  六、培育优质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行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主体。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向做优做特、做专做精转型,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有效推动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服务能力。


  (十六)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特、做专做精。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以做优做特、做专做精为导向,培育一批优质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推出分类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指标,规范评价程序,强化评价宣传,推动评价成果应用,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打造成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激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研究出台适合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色业务的标准和指引,探索建立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交流机制。支持优特专精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加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和欠发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帮扶。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新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新研发和科技应用的激励机制,争取与其他行业机构在税收、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十七)深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建设。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持续提升一体化水平,真正实现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推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水平衡量指标,将之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适合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伙人(股东)治理机制。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治理理念,形成诚信、合作、民主、和谐的治理文化。


  (十八)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以职业道德、执业质量为关键标准的业绩评价体系和晋升机制。加强行业风险警示教育,强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意识,提高行业整体风险警示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布透明度报告制度,提高公众对行业的信任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质量管理环境,建立崇尚质量、尊重专业的内部文化。


  (十九)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倡导会计师事务所树立品牌文化,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品牌意识,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将品牌建设与诚信建设、战略实施、文化建设、人才建设、业务发展相结合。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创建和维护品牌的激励机制,以品牌建设引领和推动行业执业质量提升。构建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管理体系,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品牌监控与评价机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防御机制,为会计师事务所打造“百年老店”品牌保驾护航。


  七、加强服务市场建设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推动行业业务向传统审计鉴证服务和拓展增值服务并重转型,服务不同层级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要求,健全行业服务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优化行业执业环境,坚持平等准入、开放有序,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服务市场,为行业提升审计质量提供良好外部条件。


  (二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研究拓展行业业务范围,指导并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开发市场需求,创新服务品种,转变服务方式,扩大行业综合服务供给,行业业务总收入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积极发挥行业在数据处理上的传统优势和专业潜力,深化大数据的审计作业应用,灵活运用或自研数据分析工具,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指导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政府职能转变、财政绩效评价、国企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财经领域监督、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东北全面振兴、西部大开发、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融入制造业升级、“两新一重”建设和新业态产业发展,助力国家可持续、绿色发展,提高行业在5G网络和相关基建、“大智移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生命健康、生物科技、金融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领域的服务能力。


  (二十一)治理不正当低价竞争。研究推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政策落地,建立公开、透明、无歧视的招投标程序。研究探索改革审计委托机制。推动完善现行招投标制度,推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切实改变“低价者得”局面。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清理、取消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围名单、执业地域限制等限制市场竞争的准入许可,不断提升行业执业环境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业风险教育,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能力承接业务。加强审计收费的信息报备和监测,对收费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肃整治不顾审计质量、恶意压价竞争,对超出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导致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自律惩戒力度。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完善服务定价机制,建立与工作量、业务风险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服务收费机制。


  (二十二)加强行业宣传。深入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建立行业重大事件监测与响应机制。加强行业正面宣传引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对行业执业特征、职能作用、价值贡献、先进事迹、公益活动等的宣传力度,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提高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社会各界对行业的正确认知,鼓励行业专业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营造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的舆论氛围。


  八、提升行业国际化发展水平


  继续深入实施行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行业发展向服务国内市场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并重转型,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加强行业执业队伍、专业标准和服务市场的建设,加大参与行业国际治理的力度,逐步提升行业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二十三)持续推进准则国际趋同。跟踪国际准则最新成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持续健全和完善相关审计准则体系、质量管理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守则体系。保持与国际准则动态趋同,加强与国际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互动,使国际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中国的具体情况,为国际准则的完善做出积极贡献。


  (二十四)加快拓展国际市场。顺应国家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推动国内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相互协调促进。研究推动出台更多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国际业务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为我国企业境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为外资企业在我国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推广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化业务的研究与技术援助。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充分利用国际网络技术管理优势,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能力。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并利用国际网络的资源做好自己的事情,参与国际网络的治理和管理,鼓励加入国际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发挥国际化优势,提升其在国际网络中的影响力。


  (二十五)积极参与会计行业国际治理。持续大力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亚太会计师联合会推荐优秀专业人士任职,深入参与国际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完善行业国际交流合作体系,拓展与国际及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承办会计师职业高层次、高水平、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有效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行业发展。完善对外宣传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升行业国际形象与影响力。


  九、持续加强行业监管


  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行业发展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服务,加强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成效,以有效监管促进行业诚信水平提高和审计服务质量提升。


  (二十六)丰富监管手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前沿信息科技的监管平台与工具,实现风险自动预警功能。健全约谈和质询制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事项的处理机制。加大对调查和惩戒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惩戒威慑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丰富和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推动建立涵盖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十七)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监管,强化风险预警和提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持续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机制,将随机抽取的比例和频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水平、执业情况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抽查力度。实现对审计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三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全覆盖。完善惩戒申诉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八)拓展监管服务。深入开展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情况分析,及时对行业执业风险进行提示。充分利用监管成果,开展综合分析,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和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深化周期帮扶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支持。


  (二十九)强化监管协同。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强化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监管主体相互间沟通平台,协调监管行动,统一监管标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监管信息和监管成果相互利用,促进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形式有机贯通、相互衔接,有效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形成行政性监管、行业性惩戒和市场性惩罚等措施多管齐下并相互衔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格局。


  十、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以网络强注会为目标,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总体布局,协调推进“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战略布局,实施行业信息化“3456”工程,即3项行业信息化基础任务、4项行业数据应用任务、5项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任务、6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任务,以信息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完善行业信息化建设基础体系,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化水平。围绕信息系统的高并发、高可用、高性能和先进性,结合业务逻辑和应用场景,在建设信息系统时,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系统技术架构。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应用系统和数据资产安全。


  (三十一)提高数据支撑服务能力。强化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推进数据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数据挖掘应用能力,推动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协调共享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行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政务数据资源,发挥数据生产要素对行业发展的创新引擎作用。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枢纽,探索行业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数据共享,逐步形成行业数据中心。深化大数据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作业中的应用,拓展基于数据的产品和服务。提升行业数据挖掘分析应用能力,服务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与预测。


  (三十二)推进行业管理服务与协会办公信息化建设。


  优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重点业务领域系统建设。完善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优化“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功能,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监测系统,共同形成行业社会监督运行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完成注协机关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升内部管理运行效率,提高决策效能,实现行业协会之间的公文交换与通讯功能。完善信息化相关制度,促进各级各类信息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形成行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生态。


  (三十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思路,围绕会计师事务所治理、质量管理和审计作业等领域,促进自主研发或市场采购,有序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普及和智能化升级,提高信息化治理水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覆盖审计全流程的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建设覆盖总分所业务管理和办公管理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根据业务特色,普及应用审计作业和内部管理信息化产品。探索研究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应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集中行业优势资源,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丰富信息化实现路径,搭建行业共享技术平台。


  十一、加强行业治理机制建设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行业治理机制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行业民主治理制度体系,加强注协系统建设,大力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十四)完善行业治理机制。完善行业治理体制,构建党的领导、法律授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科技支撑的行业治理体制,推动行业治理能力提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适宜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职能和管理的事务,探索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剥离和移交给注册会计师协会。坚持行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坚持发挥会员在行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三会一层”的治理机制,发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与监督作用,丰富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活动的方式,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


  (三十五)加强注协系统建设。推进注协秘书处改革发展,加强各级注协秘书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注协“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作用。


  (三十六)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会员发展工作,优化入会程序,提高会员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搭建会员服务数字化平台,全面适时掌握会员数据信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层级的会员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式的线上线下会员服务,实现精准服务、靶向管理。规范完善会费政策,加大行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成效。完善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持续加强行业党的建设


  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党对行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党建业务相融合,推动行业党建实现新突破,提升党建工作质量,以党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七)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制度。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行业党建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党建责任。推进落实行业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纪检机构,探索行业监督执纪工作规范,把党员违法违规及执业惩戒与党内处理紧密衔接起来。推进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巩固完善行业党建工作考核体系,探索行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三十八)改革完善行业党建支撑体系。完善行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以行业党校为平台,统一规范、分层分类健全行业党员队伍教育培训体系。构建行业党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统计动态管理、工作实时考核、党员组织关系网上转接、党内政治生活网上开展。


  (三十九)夯实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基础。持续整顿软


  弱涣散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推进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党务业务联席会议,确保党建与业务“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结合信息化建设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手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十)加强行业统战群团建设。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组织行业从业人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坚持“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原则,支持从业人员有序政治参与。创新统战工作载体方法,探索建设具有行业特点的统战工作实践创新基地。夯实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支持各级青年团组织开展助力青年成长成才活动,激发行业青年投身国家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


  十三、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合力扎实有序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十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从业人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规划落实注入动力。牢固树立行业上下“一盘棋”意识,充分调动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到规划落实中来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上下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行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充分激发会计师事务所、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进一步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促进行业发展的最大合力。


  (四十三)确保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对行业规划任务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行业规划任务措施落到实处。适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确保党和国家关于行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行业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执行到位。


  (四十四)加强理论研究。加强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研究,为行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调动和利用行业内外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着力破解行业发展难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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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