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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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名册公布之日前已经指定管理人的案件,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本名册公布之日起,原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8日


  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


  注:机构管理人(347家,一级142家、二级205家),个人管理人(61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


  一、机构管理人(347家)


  一级管理人(142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2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3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4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5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6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7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8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


  9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10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11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12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13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14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15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16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


  17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8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19 山东金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


  21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22 济南合创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3 山东弘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5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26 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


  27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28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29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30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31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32 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


  33 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


  3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35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36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


  37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38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39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40 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41 山东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


  43 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44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45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46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47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48 淄博双信志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9 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


  50 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


  51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


  52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53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54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55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


  56 山东旭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7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58 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


  59 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60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


  61 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62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63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64 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


  65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66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67 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


  68 烟台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9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70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71 莱州宏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72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73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74 烟台华信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75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76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77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78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79 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


  80 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


  81 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


  82 山东正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3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84 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


  85 济宁晨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86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87 山东仁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8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89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90 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


  91 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


  92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93 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94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95 山东利得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96 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


  97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98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99 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


  100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101 文登英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02 威海铭信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103 山东志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4 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105 威海同信润泰企业清算有限公司


  106 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


  107 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


  108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109 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110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111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112 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


  113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114 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


  115 滨州华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16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117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118 德州天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19 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20 聊城华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21 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聊城分所


  122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123 聊城恒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24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125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126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127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临沂分所


  128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129 山东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0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131 临沂恒达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32 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133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34 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135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136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


  137 山东牡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8 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


  139 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


  140 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141 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2 菏泽鲁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级管理人(205家)


  序号 机构名称


  143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144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5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


  146 山东国信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147 山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8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149 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


  150 山东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1 山东山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2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153 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154 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


  15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6 山东振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7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158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159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0 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


  161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162 济南市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163 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


  164 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


  165 山东海鲲律师事务所


  166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167 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168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169 青岛大信英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0 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171 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原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


  172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173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174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


  175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76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177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178 山东德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79 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


  180 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


  181 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


  182 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183 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


  184 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185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


  186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187 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


  188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


  189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190 山东大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91 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


  192 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


  193 青岛仲勋志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94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


  195 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


  196 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


  197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198 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


  199 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


  200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201 青岛正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2 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


  203 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


  204 山东长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05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206 淄博晨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07 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


  208 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209 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10 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11 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


  212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213 山东忠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4 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


  215 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216 山东鲁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7 山东同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8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219 山东大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20 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


  221 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


  222 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


  223 山东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东营分所


  224 东营天正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225 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


  226 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


  227 山东正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8 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229 山东久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0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


  231 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


  232 山东天陆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3 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


  234 山东华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5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分所


  236 山东邦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37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238 山东三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39 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


  240 山东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1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烟台芝罘分所


  242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243 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


  244 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


  245 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


  246 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


  247 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


  248 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249 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


  250 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


  251 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


  252 山东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53 山东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54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255 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


  256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257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258 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


  259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260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261 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


  262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263 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


  264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265 济宁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6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267 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


  268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


  269 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


  270 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271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272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宁分所


  273 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


  274 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


  275 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276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277 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


  278 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


  279 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


  280 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


  281 泰安泰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82 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


  283 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


  284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285 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286 山东英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7 山东一衡重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288 山东永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9 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0 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


  291 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


  292 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


  293 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94 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


  295 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


  296 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297 日照益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98 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


  299 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


  300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301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302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303 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304 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305 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


  306 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307 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


  308 山东鉴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9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310 山东东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 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


  312 山东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313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314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315 山东德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16 山东思昂律师事务所


  317 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


  318 山东弘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19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320 聊城金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21 山东光岳会计师事务所


  322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323 临清联信正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24 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


  325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326 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27 山东恒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28 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


  329 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330 临沂元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31 山东鸿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


  333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


  334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335 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


  336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337 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


  338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339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


  340 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


  341 山东万兴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2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343 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4 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


  345 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346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347 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二、个人管理人(61名)


  序号 姓名 所在机构名称


  1 朱峰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2 耿国玉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3 黎汝志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4 高秀峰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5 马士彬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6 王洁琼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7 李雪花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8 张德军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9 刘玲 济南合创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10 胡明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11 杨丽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12 周善科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13 孙书铭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


  14 侯继山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15 唐宗队 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


  16 刘鹏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17 孙萍萍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18 胡晓婷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19 封延会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20 王峰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21 贾茂远 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


  22 王立新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23 王岩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24 朱士刚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25 孙瑞玺 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26 谢玉泉 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27 刘玉岚 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28 张海荣 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29 王希国 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


  30 姜亮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31 王攀 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32 邹钧 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


  33 王海东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34 于晓娟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35 陈士乾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36 田素东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


  37 赵进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38 陈兴国 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


  39 汪涛 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


  40 王卫东 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


  41 韩强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42 王传生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43 杜永峰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44 于凌波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45 国辉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46 钟巍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


  47 杨成 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


  48 李洪君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49 施磊 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


  50 王衍康 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


  51 邵珠钦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52 陈君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53 孙易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54 王其习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55 梁决泰 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


  56 张兆伟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57 李永成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58 程修常 山东牡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9 刘胜建 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60 何茂进 山东牡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李强 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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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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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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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