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650021;盘龙区白塔路304号云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65003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ztszc@126.com邮箱或yncchxwsc@163.com邮箱。
三、电话及传真:0871-63956194或0871-63649332。
附件:
1.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对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免征或者减征办法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一、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房屋、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房屋、土地权属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认定。
(三)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云南省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一)现行契税基本制度
1997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契税,并规定契税幅度税率为3%-5%,授权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适用税率。云南省据此制定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确定契税税率为3%。
(二)《契税法》授权事项
2020年8月11日《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做好《契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契税法》立法说明指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契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契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我省按照总体税制平移的思路确定了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并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是将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确定为3%,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该税率也是法定税率范围(3%-5%)中的最低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如未来国家针对上述情形规定优惠税率的,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延续了现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
三是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有利于减少纳税人损失,降低纳税人负担。
四是明确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明确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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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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