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5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网址: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xxgkxt/pages/tsjb/index.html?model=yjzj&bz=new)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合并申报
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目前,合并申报中企业所得税(预缴)功能仅适用于除汇总纳税企业(含总机构和需要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外的一般企业。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也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二、调整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后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印花税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3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服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合并申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次数、降低纳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怎么合并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申报。
合并申报是便利纳税人网上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也可以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三、调整纳税期限有什么影响?
按期汇总缴纳、核定征收印花税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由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次数大幅减少,企业纳税负担降低。已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4月、5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7月征期进行合并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6月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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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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