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行申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9号3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朱振宏,局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终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对再审申请人关于天津朋信瑞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出具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未依法履行职能,且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包庇被举报人,致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不能挽回,权益未得到保障。再审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行初150号行政裁定;2.撤销津税一稽税举查告[2019]5[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终126号行政裁定;4.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5.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检举天津朋信瑞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其本身只是税务机关启动调查程序的线索提供者,并非税务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相对人。同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有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但法律设定这种检举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护检举人的个体权利。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检举线索的处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已通过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再审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亦未影响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廖希飞
审判员 蔡 力
审判员 张明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敏
书记员满开琳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