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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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


2019年9月27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六)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经分管省长批准后,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编制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按职能分工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企业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新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设备;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链向行业高端延伸,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及军民两用技术的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落实中、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技术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发挥工业技术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梯次协调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或融资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1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对中小微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推荐,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专项奖励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2次。


  第八条 公示公开


  拟支持的专项奖励项目,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应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如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实,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项目内容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经审定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省政府,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财政厅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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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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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