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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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信厅


2019年9月27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全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有效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陕发〔2018〕23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绩效优先。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谁支出、谁负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施专项资金和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将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支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创新引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推进创新绿色安全发展。


  (三)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快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重点产品和品牌培育,支持重点优势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市场导向。以专项奖励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等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五)统筹使用。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微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欠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发展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


  (六)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申报程序,实行专款专用、第三方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安全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标准。经分管省长批准后,制定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编制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省级相关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再评价。


  专项奖励资金需要用于其他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项目或奖励事项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按职能分工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企业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促进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化发展;支持企业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创新发展。


  (二)推动技术装备更新和升级改造。支持企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设备;支持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引进和新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


  (三)促进产业链整合和配套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整合,推动产业链向行业高端延伸,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发展及军民两用技术的产业化和相互转化。


  (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高质量发展。落实中、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创新研发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技术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高“专精特新”发展水平。


  (五)推动其他非工业行业技术和设备类改造提升。发挥工业技术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相关产业梯次协调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以银行贷款和合法的非银行性质贷款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或融资贴息额度比例不高于已到位项目贷款的1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二)以奖代补。对中小微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要求。项目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管理或进行测算分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推荐,通过项目申报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0万元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政策目标和测算系数测算分配到各市(区),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预算控制和本级当年技改项目实际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由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专项奖励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2次。


  第八条 公示公开


  拟支持的专项奖励项目,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通过各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测算分配给各市(区)的资金,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审批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主管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奖励资金相关信息。省财政厅应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项目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内容如有重大调整或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核实,按程序报请批准后,调整项目内容计划或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定。专项奖励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报分管省长审定。分管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按分配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经审定的专项奖励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奖励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评审。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省级相关部门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应报送省政府,并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专项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投资增长较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削减或取消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财政厅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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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