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政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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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优化存量公司结构,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努力使北京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首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在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进“两区”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引导,严惩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有效性。(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培育力度。依托“钻石工程”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拟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继续落实北京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相关政策,推动落实高端人才奖励、研发费用奖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补助等精准激励措施,丰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支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彰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力的上市公司集群。(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北京上市公司带动就业、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树立公司治理良好范本,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协调发展,主动回报社会和投资者。充分利用北京高科技产业集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北京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北京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积极运用与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上市公司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通过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类产品业务工具,理性融资。(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新培育发展。(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八)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退市风险协调处置机制,保障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平稳有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依法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强化上市公司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发挥本市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和市区两级服务管家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快速响应、接诉即办,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强全程审慎监管,建立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及行业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落实相关部门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在监管协作备忘录中确定事项,积极开展多层次监管合作。(各相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共同营造支持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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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