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24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这一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西城区委、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局和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部署,落实落细加强脱贫攻坚、助力民营经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我局严格落实组收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以及我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基层,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大局。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我局秉承“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的工作理念,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1.深化减税降费,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设立减税降费专岗,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负责该窗口,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线上借助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工具,将减税降费最新政策、疑点问答、填报案例实时推送,线下安排专人负责更新相关宣传手册。


  2.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扩大网厅人员规模,全面承接网上办理事项人工审批及问题解答。


  3.运用“互联网+”的办税模式,推进税费事项掌上办。对线上PC端以及APP端系统加强应用维护的同时,通过钉钉APP向纳税人推广税务热点问题,提供线上问答、视频讲解等便捷服务。


  4.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行的业务交流,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5.做好“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深入了解大企业办税难点,切实解决大企业诉求。坚持做到“日常业务即时办,复杂业务预约办,耗时业务集中办,网上业务辅导办”,由税务所对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办税难点与痛点,做好下一步解决方案。


  6.推进“好差评”系统平稳上线,保障数据实时对接。做好“好差评”评价器安装调试工作,保障各窗口评价器正常运行,评价器与人员相对应,数据同步及时、有效,及时接收纳税人诉求信息,不断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我局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税务事项集体决策委员会的作用,对于局内出现的重大税收决策、决议以及出现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各部门作用,将涉及数额较大、责任重大、事实情况复杂、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的重大项目列入到集体审议范围。在重大税务事项决策中,我局还积极探索法律顾问机制,建立以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专家和法律专业人才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情况复杂、政策适用不十分明确的重大涉税案件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和内部法律人才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治税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局积极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和公示工作,明确权责事项,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主抓手,促进税务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和实际执法情况,编制并公示我局局级和22个税务所的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通过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录入执法公示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和纳税服务规范。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务执法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在实现阳光执法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了税务执法公信力。


  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局范围内配备多台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分配给各税务所,全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工作中;建成两个高标准约谈室并投入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以来,税收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同时,涉税执法证据得以有效保存,税务干部的执法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我局相关部门多次就法律适用、处罚时限以及文书填制规范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全流程逐渐规范完善。通过对重大涉税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我局及时纠正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化解了部分可能造成的行政诉讼风险。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我局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加强权力监督,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1.持续推进落实执法责任制。我局紧密依托“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各模块功能,做好日常考核过错确认及执法督察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与主责科、所内控联络员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执法过错的陈述申辩与调查核实工作,对过错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提升自我纠错能力。二是采取对部分管理所进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我局部分重点税收征管事项开展了专项督察,在内控平台中录入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对相关税务所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告知,督促其立即纠正过错行为。


  2.深化监督执纪问责。我局统筹发挥好纪检和督察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不断将监督检查融入税收工作之中。不断梳理发现税收执法权力集中、问题多发、监管薄弱的环节,以开展专项治理、明察暗访为抓手,持续整治税收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微腐败”行为,开展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我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将纳税人税收法律救济权落到实处,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层层把关机制。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复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作出批示。主管局长对复议诉讼案件强化部署,组织模拟辩论,会同外聘律师一起复核案件资料、审查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逐一把关,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2.强化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积极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要求,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3.从严从实抓好信访维稳。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夯实信访工作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信访工作精神,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案件;成立局信访应急反应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对能力;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调整政务公开流程。我局按照西城区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针对难点事项,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用,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找准节点、打通堵点、明确分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2.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各类涉税信息。“北京西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不间断推送各类税收政策,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通过外网网站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公告等相关栏目向纳税人推送我局工作动态。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强化法治观念。我局积极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系列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的学习方式,持续提升干部对《民法典》精神和内容的整体认识。线下学习主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研读法律条文、观看视频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学法用法能力和水平;线上学习方面,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工作微信群、QQ群等开展《民法典》学习,通过置顶相关文件、分享学习材料、开展《民法典》小知识每日一测等方式,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在组织干部开展学习的同时,部分税务所还通过钉钉、京税通等税企交流群,向纳税人发送宣传资料,共同学习《民法典》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氛围,强化法治观念。


  2.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我局按时间节点、主题内容安排了宣传月各项重点活动,着重宣传好疫情防控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我局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非接触式办税”、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展示优惠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邀请辖区企业人大代表,录制《两会代表委员话税收》特别节目,形成税企互动良好局面。配合个税汇算业务开展,积极在《北京您早》《特别关注》《北京新闻》三档节目进行宣传,组建保险行业个税汇算业务辅导团在“平安知鸟”和“映客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搭建宣讲堂,获得热烈反响。战“疫”期间,广泛开展宣传呈现税务干部坚守抗疫一线、投身联防联控等感人事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厚植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我局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号召,聘请了专业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对我局内部、外部相关法律事宜、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合同等给出相关准确的法律咨询,同时也为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素养高、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将公职律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和信息公开案件法制审核,为公正执法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我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形成由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共同讨论案件的形式,总结分析案件各种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结果,有效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能力,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为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我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依法治税决策部署。


  二、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0年,我局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但在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鉴于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上线时间较短,各税务所对平台的运用不够熟练,还存在前期数据尚未全部上传到平台的情况。后续我局将加强平台管理,由法制部门牵头,信息中心提供运维支持,各税务所及时补充上传数据信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随录随传。同时,我局将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监督各税务所的平台使用情况,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2020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一是发挥党建引领,推进依法治税。组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局工作规则,将重要法治事项作为党委议事内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法治税务建设稳步推进。


  二是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结合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我局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学习计划,把宪法法律等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将税收法制教育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制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局将立足新起点,坚持依法治税,继续坚定有力地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稳步推进“三项制度”全面实施,提升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质量,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


  准确把握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及方法,坚守既要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又要牢牢坚守不收“过头税费”这一底线,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政策做好预测和分析工作,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协税护税、做好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打牢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全力完成组收工作任务。


  (二)继续稳步推行依法行政“三项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及时准确更新公示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中的数据实时监控,对税务所上传的数据进行监督,保证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审核流程,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我局将继续结合区域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热心接待、耐心释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的能力建设,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构建复合型工作团队,努力化解征纳矛盾和纠纷;继续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办理质量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的案件审理模式,促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