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29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这一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西城区委、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局和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部署,落实落细加强脱贫攻坚、助力民营经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我局严格落实组收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以及我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基层,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大局。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我局秉承“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的工作理念,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1.深化减税降费,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设立减税降费专岗,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负责该窗口,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线上借助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工具,将减税降费最新政策、疑点问答、填报案例实时推送,线下安排专人负责更新相关宣传手册。


  2.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扩大网厅人员规模,全面承接网上办理事项人工审批及问题解答。


  3.运用“互联网+”的办税模式,推进税费事项掌上办。对线上PC端以及APP端系统加强应用维护的同时,通过钉钉APP向纳税人推广税务热点问题,提供线上问答、视频讲解等便捷服务。


  4.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行的业务交流,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5.做好“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深入了解大企业办税难点,切实解决大企业诉求。坚持做到“日常业务即时办,复杂业务预约办,耗时业务集中办,网上业务辅导办”,由税务所对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办税难点与痛点,做好下一步解决方案。


  6.推进“好差评”系统平稳上线,保障数据实时对接。做好“好差评”评价器安装调试工作,保障各窗口评价器正常运行,评价器与人员相对应,数据同步及时、有效,及时接收纳税人诉求信息,不断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我局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税务事项集体决策委员会的作用,对于局内出现的重大税收决策、决议以及出现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各部门作用,将涉及数额较大、责任重大、事实情况复杂、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的重大项目列入到集体审议范围。在重大税务事项决策中,我局还积极探索法律顾问机制,建立以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专家和法律专业人才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情况复杂、政策适用不十分明确的重大涉税案件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和内部法律人才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治税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局积极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和公示工作,明确权责事项,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主抓手,促进税务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和实际执法情况,编制并公示我局局级和22个税务所的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通过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录入执法公示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和纳税服务规范。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务执法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在实现阳光执法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了税务执法公信力。


  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局范围内配备多台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分配给各税务所,全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工作中;建成两个高标准约谈室并投入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以来,税收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同时,涉税执法证据得以有效保存,税务干部的执法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我局相关部门多次就法律适用、处罚时限以及文书填制规范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全流程逐渐规范完善。通过对重大涉税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我局及时纠正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化解了部分可能造成的行政诉讼风险。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我局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加强权力监督,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1.持续推进落实执法责任制。我局紧密依托“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各模块功能,做好日常考核过错确认及执法督察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与主责科、所内控联络员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执法过错的陈述申辩与调查核实工作,对过错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提升自我纠错能力。二是采取对部分管理所进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我局部分重点税收征管事项开展了专项督察,在内控平台中录入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对相关税务所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告知,督促其立即纠正过错行为。


  2.深化监督执纪问责。我局统筹发挥好纪检和督察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不断将监督检查融入税收工作之中。不断梳理发现税收执法权力集中、问题多发、监管薄弱的环节,以开展专项治理、明察暗访为抓手,持续整治税收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微腐败”行为,开展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我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将纳税人税收法律救济权落到实处,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层层把关机制。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复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作出批示。主管局长对复议诉讼案件强化部署,组织模拟辩论,会同外聘律师一起复核案件资料、审查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逐一把关,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2.强化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积极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要求,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3.从严从实抓好信访维稳。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夯实信访工作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信访工作精神,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案件;成立局信访应急反应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对能力;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调整政务公开流程。我局按照西城区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针对难点事项,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用,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找准节点、打通堵点、明确分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2.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各类涉税信息。“北京西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不间断推送各类税收政策,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通过外网网站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公告等相关栏目向纳税人推送我局工作动态。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强化法治观念。我局积极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系列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的学习方式,持续提升干部对《民法典》精神和内容的整体认识。线下学习主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研读法律条文、观看视频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学法用法能力和水平;线上学习方面,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工作微信群、QQ群等开展《民法典》学习,通过置顶相关文件、分享学习材料、开展《民法典》小知识每日一测等方式,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在组织干部开展学习的同时,部分税务所还通过钉钉、京税通等税企交流群,向纳税人发送宣传资料,共同学习《民法典》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氛围,强化法治观念。


  2.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我局按时间节点、主题内容安排了宣传月各项重点活动,着重宣传好疫情防控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我局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非接触式办税”、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展示优惠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邀请辖区企业人大代表,录制《两会代表委员话税收》特别节目,形成税企互动良好局面。配合个税汇算业务开展,积极在《北京您早》《特别关注》《北京新闻》三档节目进行宣传,组建保险行业个税汇算业务辅导团在“平安知鸟”和“映客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搭建宣讲堂,获得热烈反响。战“疫”期间,广泛开展宣传呈现税务干部坚守抗疫一线、投身联防联控等感人事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厚植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我局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号召,聘请了专业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对我局内部、外部相关法律事宜、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合同等给出相关准确的法律咨询,同时也为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素养高、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将公职律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和信息公开案件法制审核,为公正执法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我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形成由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共同讨论案件的形式,总结分析案件各种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结果,有效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能力,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为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我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依法治税决策部署。


  二、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0年,我局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但在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鉴于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上线时间较短,各税务所对平台的运用不够熟练,还存在前期数据尚未全部上传到平台的情况。后续我局将加强平台管理,由法制部门牵头,信息中心提供运维支持,各税务所及时补充上传数据信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随录随传。同时,我局将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监督各税务所的平台使用情况,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2020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一是发挥党建引领,推进依法治税。组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局工作规则,将重要法治事项作为党委议事内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法治税务建设稳步推进。


  二是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结合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我局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学习计划,把宪法法律等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将税收法制教育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制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局将立足新起点,坚持依法治税,继续坚定有力地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稳步推进“三项制度”全面实施,提升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质量,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


  准确把握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及方法,坚守既要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又要牢牢坚守不收“过头税费”这一底线,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政策做好预测和分析工作,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协税护税、做好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打牢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全力完成组收工作任务。


  (二)继续稳步推行依法行政“三项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及时准确更新公示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中的数据实时监控,对税务所上传的数据进行监督,保证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审核流程,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我局将继续结合区域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热心接待、耐心释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的能力建设,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构建复合型工作团队,努力化解征纳矛盾和纠纷;继续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办理质量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的案件审理模式,促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推荐阅读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