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司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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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


2021年5月28日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


  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


  (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坚决清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梳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高频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2021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公证机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公证协会要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实效。


  (五)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按照利企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本地区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并于202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三、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六)放宽公证执业区域。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2021年底前将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业务执业区域放宽至省一级,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动更多公证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七)均衡配置服务资源。加强对偏远地区、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引导县域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等方式,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科学制定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积极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协议内容,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八)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公证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开展“回头看”,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则上全部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范围。


  (九)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证机构应当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办证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落实首问负责制,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接待咨询业务。加强公证人员服务规程、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设备应用等方面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公证机构应当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有条件的要提供雨伞、网络、打印复印等便利设施或服务。


  (十)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有效运用涉企“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十一)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预约办证、节假日轮值、延时服务、代办服务,在严格办证程序前提下,缩短办证期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出证。着力打造便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探索与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社保、金融等部门互设办事窗口,使用一张表单联办公证和相关业务。


  四、推进公证信息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十二)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公证机构与用证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疑义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提供部门反馈、校核;在校核期间,如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按程序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申请人自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十三)加快公证行业内部协查和用证部门间数据应用。健全完善行业内部查询核验机制,由中国公证协会建立统一的电子公证书查询方式,在全国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增设公证机构之间查询核验功能。扩大电子公证书面向使用部门的对接范围,2021年底前,实现大多数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仲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机构)的发送、查询、对接,2022年所有公证机构全部完成对接工作。充分运用区块链、数码防伪等技术,丰富公证书验真方式方法,防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证造假。


  (十四)推广运用在线公证服务模式。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并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完成相关申办流程。加快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稳步有序推进我驻外使领馆(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和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


  五、强化公证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强化公益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公证协会要将公证员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纳入考核指标。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技能作为公证员职业培训重要内容,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把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指标之一。


  (十六)强化执业监督。健全公证执业活动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和会计账册进行核查。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职责,防止出现根据虚假证据出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情形。依法依规对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等职责。


  (十七)强化质量与服务监管。注重公证质量建设,常态化开展公证警示教育、质量评查评估和督促整改,定期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大力整治“一证难求”、“限号公证”、违规收费和“门难进、事难办、态度差”等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落实公证法律服务“好差评”制度,以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办结环节设置“随单评价”等方式,分阶段或一次性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提升服务品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狠抓责任落实。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精准的举措,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优化公证服务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规定针对本地区落实推进公证改革和服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十九)持续深化改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体制改革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积极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范建设,推动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制度供给增强公证行业吸引力和从业人员内生动力,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公证协会要善于发现培育基层公证工作改革创新做法经验,复制推广各类优化服务的先进典型。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证法律制度、程序规则,宣传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保障民生的做法、案例和成效,讲好公证故事,让社会各界知晓公证、了解公证,认可公证的服务价值,为公证事业规范建设与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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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