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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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上海晨光公益基金会


  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5.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11.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新纪元公益基金会


  1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15.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16.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宝龙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盛目慈善基金会


  20.上海市旭辉公益基金会


  21.上海沪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爱在一方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27.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28.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9.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3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3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3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40.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1.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4.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45.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


  47.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48.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49.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仁德基金会


  51.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52.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6.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57.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59.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65.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6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6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71.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5.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76.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77.上海世界顶尖科学家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80.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8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1.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92.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95.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6.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7.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


  98.上海游族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01.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02.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0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04.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0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110.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12.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13.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11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1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117.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18.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19.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2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1.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23.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25.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12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131.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


  133.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13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135.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


  136.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3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138.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0.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141.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4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43.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44.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4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0.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151.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5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54.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15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银杏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159.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1.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16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16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永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市空港社区发展基金会


  167.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168.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71.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74.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7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7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7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上海快牛公益基金会


  18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2.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8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184.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85.上海市长宁区仙霞社区基金会


  186.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1.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3.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4.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6.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7.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9.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


  200.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3.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20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0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207.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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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奶茶,税也按一分钱确认吗?

店家销售低价商品,与销售正价商品一样,均需确认应税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税种具体规定虽有不同,但都不能只将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应税收入。

  前段时间的“补贴大战”,点燃了消费者“奶茶自由、咖啡自由”的热情,个别平台更是交出销售额破纪录的“成绩单”。笔者从安徽省广德市金鑫世贸广场商圈内某著名连锁奶茶品牌(以下称M店)了解到,7月5日—7月18日,该店订单量突破5000单,相当于淡季2个月的销售量。经初步统计,M店近14万元的销售额中,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足6万元,其余金额均为消费券,由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商家补贴。

  笔者发现,近期,各平台还在陆续发放“满25减10”“满38减15”等大额满减券,这属于销售商品的价格折扣。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商家让利部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一杯原价20元的奶茶,消费者凑单后,实际只花费几元即可“收入囊中”。那么,前段时间的一分钱奶茶、近期的几元奶茶,税也按一分钱、几元确认吗?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提醒店家,低价商品计税不能只以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为标准。那么,店家应如何合规计税?需要注意哪些涉税细节?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平台按比例给予店家的补贴,应视为销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一般来说,M店等独立经营的小型奶茶店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M店2025年第三季度合计销售额若未超过3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若超过30万元,则需按照1%征收率、简易计税办法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M店(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额为40万元,则其需要缴纳增值税400000÷(1+1%)×1%=3960.4(元)。

  连锁餐饮企业等主体则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在一般计税办法下,按照“餐饮服务”项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假设7月,某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餐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1+6%)×6%-1000=4660.38(元)。

  所得税方面

  一般来说,奶茶店、咖啡店等店家,多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对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店家来说,如何申报纳税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N咖啡店(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且无其他可享受的减免税事项,N咖啡店经营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0%-1500)×50%=3250(元)。

  实务中,有的店家登记类型为企业,就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的9种类型中包含其他收入,补贴收入便为其中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笔者提醒,店家不能被外卖平台“大额满减”带来的“泼天富贵”冲昏了头脑,在兴奋之余,须遵循税法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确认销售额或收入,依法纳税。


招用兼职,劳务费如何处理?

近期,笔者发现,常去消费的某知名奶茶连锁店(以下称K店)中,出现了几名操作略显生疏、有些陌生的店员。询问得知,“补贴大战”下订单暴增,店里不得不招用兼职。而且这不是个例,有的奶茶店、咖啡店甚至动员亲属临时帮忙。

  那么,店家在招用兼职过程中,相关劳务费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具体需要取得哪些凭证,以便扣除后续成本?

  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也就是说,店家对于劳务费的处理,主要取决于其与兼职者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若店家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店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店家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则兼职者从奶茶店获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店家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情形一:与兼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在“补贴大战”下,店家招用的兼职者,多为临时招用,一般不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店家依法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适用20%—4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兼职者可以凭提供服务的书面证明(如签订的劳务合同等)、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店家可以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K店为例,受近期“补贴大战”影响,订单量暴增,临时招用3名社会兼职者。K店(位于市区)未与兼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为按小时支付费用、每小时20元的劳务合同。假设7月,社会兼职者李某共工作100个小时,取得劳务费2000元;社会兼职者王某共工作120小时,取得劳务费2400元;社会兼职者张某共工作80小时,取得劳务费1600元。可以看出,K店与社会兼职者李某、王某、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三人取得的劳务费,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同时,三人可到K店所在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缴费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李某为例,李某需要在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000÷(1+1%)×1%=19.8(元);因K店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则李某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8×7%×50%=0.69(元);李某共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4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分别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4.59元和16.39元。

  K店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20.49-800)×20%=235.9(元)。王某和张某情形与李某相同,算法一致,K店应为王某和张某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08元和156.72元。K店可以凭李某、王某、张某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二:与兼职者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实务中,还有一种不太常见的情况——店家与招用的兼职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企业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下,兼职者取得的收入,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例如,假设L餐饮企业与招聘的兼职者孙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且企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20元,每月结算两次。假设孙某7月共工作80小时,月工资合计1600元。这种情况下,餐饮企业与孙某存在雇佣关系。孙某取得的1600元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L餐饮企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L餐饮企业可以将工资表、考勤记录、“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