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1-05-28
文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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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上海依视路视力健康基金会


  2.上海晨光公益基金会


  3.上海东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上海万宇慈善基金会


  5.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基金会


  8.上海第一财经公益基金会


  9.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


  10.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


  11.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12.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3.上海新纪元公益基金会


  14.上海互济公益基金会


  15.上海市百将公益基金会


  16.上海新力公益基金会


  17.上海市闵行区春申教育发展基金会


  18.上海宝龙公益基金会


  19.上海市盛目慈善基金会


  20.上海市旭辉公益基金会


  21.上海沪金公益基金会


  22.上海爱在一方公益基金会


  23.上海同心源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上海紫江公益基金会


  25.上海江川社区发展基金会


  26.上海十方文教基金会


  27.上海佑心慈善基金会


  28.上海韩天衡文化艺术基金会


  29.上海古宣辉公益基金会


  30.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奖励基金会


  3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32.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


  33.上海至美公益基金会


  34.上海市志趣公益基金会


  35.上海广慈转化医学研究发展基金会


  36.上海市科普基金会


  37.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8.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


  39.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


  40.上海复星公益基金会


  41.上海曙光中医药研究发展基金会


  42.上海医学创新发展基金会


  43.上海慈爱公益基金会


  44.上海东方证券心得益彰公益基金会


  45.上海小金牛公益基金会


  46.上海发展昆剧基金会


  47.上海市职工帮困基金会


  48.上海中华职业教育温暖工程基金会


  49.上海临港公益基金会


  50.上海仁德基金会


  51.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


  52.上海永达公益基金会


  53.上海聚德慈善基金会


  54.上海海银公益基金会


  55.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


  56.上海银科公益基金会


  57.上海睿远公益基金会


  58.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基金会


  59.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0.上海建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1.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2.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63.上海宏信公益基金会


  64.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


  65.上海东方脑医学基金会


  6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社区公益基金会


  67.上海东方希望公益基金会


  68.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益基金会


  69.上海四明医学发展基金会


  70.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社区公益基金会


  71.上海浦东新区凝心聚力社区发展公益基金会


  72.上海叔同深渊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73.上海国泰君安社会公益基金会


  74.上海浦东新区浦兴社区基金会


  75.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


  76.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基金会


  77.上海世界顶尖科学家发展基金会


  78.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9.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基金会


  80.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81.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


  82.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上海回向文化发展基金会


  84.上海天爱公益基金会


  85.上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86.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7.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88.上海市上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1.上海韩哲一教育扶贫基金会


  92.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


  9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4.上海大音曦生公益基金会


  95.上海市王应睐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6.上海市创新细胞生物学发展基金会


  97.上海枫林植物科技发展基金会


  98.上海游族公益基金会


  99.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


  100.上海卓越脑科学发展基金会


  101.上海市徐汇康健社区基金会


  102.上海市徐汇凌云社区基金会


  103.上海市徐汇漕河泾社区基金会


  104.上海市志愿服务公益基金会


  105.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


  106.上海市徐汇龙华社区基金会


  107.上海新世纪社会发展基金会


  108.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9.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会


  110.上海一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11.上海星舍公益基金会


  112.上海大辰慈善基金会


  113.上海中梁公益基金会


  114.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5.上海石泉社区基金会


  116.上海甘泉社区基金会


  117.上海长风社区基金会


  118.上海长寿社区基金会


  119.上海真如社区基金会


  120.上海曹杨社区基金会


  121.上海万里社区基金会


  122.上海觉群文教基金会


  123.上海桃浦镇社区基金会


  124.上海蓝海公益基金会


  125.上海市长益公益基金会


  126.上海市韩束公益基金会


  127.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


  128.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


  129.上海彤程公益基金会


  130.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基金会


  131.上海奉贤乐居南桥社区基金会


  132.上海九棵树艺术基金会


  133.上海张涤生整形外科发展基金会


  134.上海一帆公益基金会


  135.上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


  136.上海市东方红公益基金会


  137.上海大丰公益基金会


  138.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139.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0.上海心生公益基金会


  141.上海国乾公益基金会


  142.上海泉爱公益基金会


  143.上海汇添富公益基金会


  144.上海德汇公益基金会


  145.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46.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


  147.上海华扬联众公益基金会


  148.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


  149.上海市卫生系统青年人才奖励基金会


  150.上海天鹭金盾基金会


  151.上海长征镇社区基金会


  152.上海美丽心灵社区公益基金会


  153.上海汉庭社会公益基金会


  154.上海安慈公益基金会


  155.上海璞慧公益基金会


  156.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


  157.上海银杏公益基金会


  158.上海市和平鸽慈善基金会


  159.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


  160.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161.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


  162.上海大初公益基金会


  163.上海至尊园公益基金会


  164.上海奉贤西渡社区发展基金会


  165.上海永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金会


  166.上海市空港社区发展基金会


  167.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


  168.上海宜安梦公益基金会


  169.上海浦东新区恩派公益基金会


  170.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


  171.上海交响乐团文化发展基金会


  172.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173.上海市徐汇华泾社区基金会


  174.上海敦复公益基金会


  175.上海清新之爱公益基金会


  176.上海联和新泰战略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77.上海韵达公益基金会


  178.上海盈浦社区基金会


  179.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80.上海快牛公益基金会


  18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2.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


  18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184.上海伯乐产业人才发展基金会


  185.上海市长宁区仙霞社区基金会


  186.上海坚创科技发展基金会


  187.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


  188.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9.上海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0.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1.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2.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3.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


  194.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公益基金会


  195.上海城建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196.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7.上海华萌教育发展基金会


  198.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9.上海长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基金会


  200.上海巨海成杰公益基金会


  201.上海国峯慈善基金会


  202.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203.上海兴华教育扶贫基金会


  20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5.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


  206.上海市水分子公益基金会


  207.上海国际舞蹈中心发展基金会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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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