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2020年度个人所得综合所得税汇算地点的选择
发文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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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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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是A省甲市人,独生子女,自由撰稿人,2019年以来常年在B省省会乙市租房(无住所)从事写作。2020年张某取得以下所得:


  1.一本著作被C省丙市某出版社出版,一次性取得稿酬10万元;


  2.6月到10月应缴到B省丁市某协会办了五次讲座,每次取得报酬2万元。


  以上收入按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22600元,张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42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住房租金18000元)。2021年3月,张某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退税26180元。


  问题:张某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地点该如何确定?


  张某可以选择在A省甲市、B省乙市、C省丙市以及B省丁市中的任意一地汇算。这和张某在2020年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只能在A省甲市、B省乙市两地中选择汇算地点不同,新增了C省丙市和B省丁市。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其汇算地点不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样,可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汇算,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新增可以在“主要收入来源地”汇算。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判定“主要收入来源地”按照“收入”而非“收入额”判定。对于张某来说,其在C省丙市取得稿酬收入10万元,在B省丁市五次共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万元,在两地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三项综合所得累计收入一致,按照2号公告的规定,均可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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