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1]9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京经信发[202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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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结合疫情常态化持续出台中小企业惠企政策的工作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做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关于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期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聚焦中小企业关切,着力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要求,开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相关工作,做好政策精准触达,优化办税系统,推动实现免申即享,确保政策直达快享。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第11号、第12号公告要求,继续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将对适用3%征收率和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或预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要求,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落实财关税〔2021〕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8号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1号)规定清单内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公告要求,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海关,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降低企业支付成本。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辖内商业银行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辖内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辖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辖内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对辖内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辖内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区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独角兽、专精特新等高成长中小企业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用好支小再贷款,每年安排30亿元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京创融”,并给予不超过贷款额2%的贴息支持。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资金作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降费扩规。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扩大普惠金融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产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范围,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引导银行业加大首贷服务力度,至2023年末,力争累计拓展小微企业首贷户14万户以上,累计发放小微企业首贷金额1500亿元以上。推动北京市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和政府采购合同确权融资业务增量扩面,研究出台促进办法。辖内商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21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30%),无还本续贷率保持在25%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升。


  本文所称小微企业首贷户,即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企业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客户,判定标准为该客户首次贷款发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征信记录。


  鼓励辖内商业银行对受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积极推进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扩大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规模,支持银行以认股权贷款等形式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试点开展认股权登记、转让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北京金控集团)


  5.引导各类基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创新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对集成电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和前沿领域中小企业加大股权投资供给。支持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进行份额交易和份额质押。支持私募股权二级交易平台建设,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带动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科创类中小企业,主动承接科创类股权转让。(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6.分担文旅企业履约风险。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研究制定保证金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旅行及演艺活动取消险等产品,推动实现旅行社持保单向银行申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担保。(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银保监局)


  7.加强金融数据共享。行业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及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征信评价为导向、企业授权为支撑的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机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白名单”。丰富金融公共数据专区数据资源,链接更多金融机构,开放高价值政务数据在金融场景的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以信获贷、以贷促信”,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资中心,北京金控集团)


  三、积极保障企业权益


  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和中小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鼓励国有企业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不得设置阻碍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隐形门槛。未经承包单位同意,大型企业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要求,通过12345便企服务热线、“京通”APP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推进我市民营企业清欠台账中存在分歧和进入司法程序账款清欠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9.强化市场价格执法。依托12345和12315平台加快办理原材料价格投诉举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罚,并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持续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力度,传导惠企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


  10.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完善12345便企服务热线“接诉即办”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在“京通”APP中开设中小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平台,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按照“无事不扰,有事必到”的原则,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精准做好企业服务


  11.推进企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聚焦开办注册、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转移、优惠政策获得、科创企业创新发展、上市合规信息查询、破产查询和注销、跨境贸易、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水电气网协同报装等典型场景,依托“京通”“首都之窗”等市级办事平台,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现涉企事项和政策的“一站式汇聚、一体化申办”。对资金、资质等关注度高的惠企政策,推行免申即享、快速兑现。(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


  12.积极匹配人才需求。联合市属高校和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线上线下招聘专场,每年不少于50场。拓宽“市级就业中心+高校校园”服务渠道,投放中小企业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就业信息。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举办线上线下公共培训活动不少于200场,培训覆盖不低于36万人次。继续实施以工代训补贴政策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3.精准服务赋能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优质服务商,遴选一批“优质低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给予支持。对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利用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发放首都科技创新券给予支持。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需求清单,推出一批基于云服务的数字化工具,发布一批部署简单、使用便捷、成本低廉的数字化产品与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全面上云用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空间载体、“专精特新”制造业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在“京通”“北京通企服版”搭建“走出去”专区,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助力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加快推进开放一批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活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更多“高含金量”场景条件。加大对企业“小升规”的培育支持,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鼓励更多财政资金采用免申即享、事前和事中补助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4.促进“专精特新”重点企业梯度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完善不同梯队企业识别标准,扩充在库企业数量。推进辖内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用好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和北交所北京基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等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在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挂牌等阶段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开拓,推动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供应链、产业链,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


  15.支持企业上市。完善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上市企业培育库,提供各类上市辅导服务。对处于上市材料审核阶段的中小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对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支持各类服务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6.加强考核评估。建立企业服务综合评价体系,按月开展“服务包”和12345企业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对各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引导鼓励各区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创造性开展支持“专精特新”专项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投促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企业。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并在首都之窗和“京通”APP政策一体化平台发布,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推进政策易知易得,政策落实情况每月报送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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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