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原名河南省汝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许利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671656035L,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东。
法定代表人段占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6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汝阳县税务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030534.98元及利息、滞纳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27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汝阳县小店镇东的3宗土地,证号为2008006、2008005、2008004,5处房产证号分别为20××61、20××58、20××59、20××53、20××60,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轮候查封上述土地和房产,并张贴了查封公告。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登记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开户及余额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5、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开户及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未在该银行开设账户。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院内无人,大门紧闭。
7、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8、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旭,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杨旭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杨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鑫冠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丁乐利
审判员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林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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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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