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发文时间:2022-8-2
文号: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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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的函

琼发改体改函[2022]6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培育、发展和壮大市场主体,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即日起至2025年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行动。现将有关行动内容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精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围绕四大主导产业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贯彻竞争中性原则,坚决扭转“重招商、轻服务”“重增量、轻存量”“重承诺、轻兑现”等做法,对引进落地的市场主体与本土培育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无差别对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高度重视城乡市场主体统筹发展。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领军企业带动、大中小微企业紧密配合、各类市场主体充满创新活力的发展局面,更大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把市场主体量质齐升作为海南自贸港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源头活水,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现代化监管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为重点,深化“放管服”改革。到2025年,打造与高质量市场主体发展相适应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

  ——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推进重点产业链条化、集群化发展,有效带动资源要素跨区域跨境配置。到2025年,全省总部企业数量突破100家,总部企业税收达到200亿元。

  ——培育一批具有境内外上市(挂牌)资质的行业领军企业。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上市公司量质双升,推进海南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培育后备上市(挂牌)企业150家,上市(挂牌)公司50家,直接融资额400亿元。

  ——孵化一批科技创新标杆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和“精英”行动,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00家,“精英梯队”基本建成,形成一批新兴产业的领跑者、转化升级的示范者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后备军。

  ——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打造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排头兵中小企业群体。到2025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40家、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2家。

  ——促进一批小微企业“升规纳统”、引导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实施小微企业“小转规”成长专项行动、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升规总量显著提升。到2025年,培育增长规模以上企业950家,规模以上企业达到9800家以上。

  ——推动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的家庭农场,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和带动能力。到2025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达到200家、300家,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

  ——锻造一支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的优秀企业家队伍。加快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打造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生力军。

  三、具体措施

  (一)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1.“放”出活力和创造力。持续提升投资建设审批效率,畅通各类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优化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减少对外资外贸企业的经营限制。赋予行业组织更大自主权,发挥其在市场秩序维护、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梳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的事项并形成清单,逐步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2.“管”出质量和公平。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服务和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服”出效率和实惠。进一步拓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工作,加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多维度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健全政策评估机制,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二)加强分类指导服务,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

  4.实施总部企业“引育”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加强国内外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招商引资,建立总部企业储备库,引导和培育总部企业;完善总部企业政策,在财政奖励、土地使用、金融服务、投资服务、吸纳就业、教育医疗、购房购车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实施上市企业培育“尖峰岭”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落实企业上市专项奖励措施;加大金融服务;完善支撑体系等。(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与“精英”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库;加大科技创新支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强对接服务;加大财政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科技金融支撑;强化高科技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7.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雏鹰”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库;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上市培育;强化用地支持;强化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助力开拓市场;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等。(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实施小微企业“小升规”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落实“小升规”企业专项奖励措施;加大财政扶持;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金融扶持;优化要素保障等。(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

  9.实施个体工商户“个转企”专项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推动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措施;落实降低税费政策;加强对转型升级企业的金融扶持;优化商事服务等。(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0.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专项行动。主要包括: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培强培优;推动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落实热带高效农业经营主体专项奖励措施;引导促进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示范主体创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强化用地支持;强化农业人才支撑等。(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11.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完善产权保护体系,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人身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非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形成良好预期,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12.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

  13.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打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体制机制环境,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健全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与市场主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系,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4.营造尊重和宽容企业家的成长环境。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倡导和弘扬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敢于担当的优秀企业家精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收集行业的第一手数据信息,至少每季度一次向行业协会商会收集市场主体的诉求,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市场主体在培育和提升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类宣传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协助开展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助企纾困措施的宣贯解读和辅导,让广大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提振信心,为行业产业尽快恢复和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三)加强监督评价。各市县、各部门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涉企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的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配合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和考核督办工作,推动涉企政策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附件: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主体培育和提升配套活动

  从2022年开始,通过每一年度精心策划开展一系列配套活动,为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服务,主动形成声势,扩大培育提升行动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培育提升行动的引导和聚集作用,确保政策红利覆盖更多的海南自贸港市场主体。

  一、聚焦总部企业

  活动1:开展专题招商

  目标(目的):引进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通过赴北京、上海、广州开展专题推介,介绍自贸港经济政策,与受邀企业现场洽谈,并跟进合作意向。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推介。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省商务厅、三亚市、受邀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2:政策宣讲座谈会

  目标(目的):培育服务总部企业。

  主要内容:邀请已认定总部企业面对面座谈,对总部经济政策和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沟通交流,支持总部企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组织方式: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现场座谈。

  参与对象:省市两级招商部门、重点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二、聚焦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活动3: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目标(目的):挖掘我省优质企业,精准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主要内容:由各市县、重点园区报送优质企业名单,经走访调研企业实际情况,筛选、梳理形成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并对一级库和二级库进行公示。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报送、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各市县、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活动4:实地走访调研

  目标(目的):加强政企对接,强化《“尖峰岭”上市公司培育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和宣传,挖掘优质企业,争取实现政策在地区、行业等方面全覆盖。

  主要内容: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走访调研省内重点园区及企业,宣传“尖峰岭”专项行动计划,增强企业资本市场意识。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下走访。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活动5:组织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训学习

  活动目标(目的):强化理论学习,提升全省金融干部、园区、企业的资本市场意识。

  主要内容:加强与沪深北交易所的交流学习,邀请沪深北交易所及相关专家、学者来琼或线上举办专题会、培训等活动,或带领我省相关企业赴沪深北交易所交流学习。

  组织方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线上或线下专题会、培训等。

  参与对象:省直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相关金融机构、重点园区及企业。

  时间:每年定期组织开展。

  三、聚焦高新技术企业

  活动6: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

  目标(目的):采取推介会的形式,提升“智慧海南”影响力,创新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智慧海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投资力度,同时持续吸引国内外更多优质合作项目来琼落地。

  主要内容:为加强智慧海南建设方面的交流,在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智慧海南建设推介会”。一是观看智慧海南建设的宣传视频;二是智慧海南建设情况介绍;三是智慧海南项目发布。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相关机构承办。

  参与对象: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重点园区领导;相关机构和有关企业负责人。

  时间: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期间。

  活动7: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活动

  目标(目的):着重突出就业优先的目的,积极发挥活动带动功能,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释放积极信号,缓解就业压力。

  主要内容:展示典型案例、项目和成果,组织参与系列活动,参加专题论坛。

  组织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线上线下同步参与。

  参与对象:各相关单位、海南双创示范基地等。

  时间:每年10月中旬(以国家文件要求时间为准)。

  四、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活动8: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

  目标(目的):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主要内容:一是组织行业专家、信息化服务商深入重点园区和中小企业,为8-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应用情况深度诊断和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帮助有意向的中小企业对接专业信息化服务商的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二是开展不少于2场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培训提升活动,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培训、专家现场诊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活动9:“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活动

  目标(目的):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3场完成150家次以上“专精特新”“小升规”培育企业金融知识培训活动,邀请专家讲解金融知识及融资案例,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二是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银担合作,开发“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担保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开展5场完成300家次以上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信息对接平台。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培训。

  参与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升规”培育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1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五、聚焦小微企业

  活动10:政策宣贯、创新能力提升服务

  目标(目的):为中小企业解读惠企政策。

  主要内容:按季度赴各市县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宣贯,每季度开展2场次活动,其中第四季度宣贯主题为减负宣传周,并组织300家以上企业负担网上问卷调查并完成《2021年海南省企业负担调查报告》。

  组织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政策宣贯。

  参与对象:“小升规”培育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

  时间:2022年4月-12月,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六、聚焦个体工商户

  活动11:助力“个转企”活动

  目标(目的):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业态,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

  主要内容:联合财政、审批、税务、人社、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个转企”政策。

  组织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政策宣讲会。

  参与对象:

  1.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明确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

  6.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时间:2022年12月底前,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七、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活动12: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培训班

  目标(目的):提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既定政策的知晓度,推进《海南省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海南省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等政策在市县落实落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

  主要内容:专题培训班通过现场考察、社企对接交流、专家授课解读等形式,学习先进典型、讲解政策法规、现场答疑解惑,推动农民合作社整县推进试点,抓好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组织方式: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专题培训班活动。

  参与对象: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新型经营主体代表和省邮政、省邮储、中化(海南)等企业代表。

  时间:2022年5月份,后续年度活动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

  八、聚焦海南品牌企业

  活动13:2022年“中国品牌日”活动海南展馆参展

  目标(目的):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品牌强省国建设,营造品牌发展氛围、激发品牌创建热情,增强品牌建设动力,塑造品质海南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以品牌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动能。

  主要内容:组织海南品牌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线下线上海南馆活动,展示海南省品牌创建成果,加强品牌企业宣传。

  组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总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参与,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参与对象:海南省若干家品牌企业。

  时间:线下时间待定,线上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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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日前,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明确了“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的政策口径、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高端紧缺人才名单清单的产生流程、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措施与争议解决办法,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将、具体化。三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高端紧缺人才,对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望很高,《通知》中的政策内容可以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2.《通知》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为了让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简便操作,《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的政策口径。二是明确了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三是明确了高端紧缺人才名单清单的产生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四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措施,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3.《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是什么关系?


  答:《通知》始终紧扣贴合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聚焦两者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逐条逐项解决,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可落地、可操作。因此,《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在政策上是贯通衔接的,在管理上是前后一致的,在措施上环环相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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