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商贸[2023]2号 海南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发文时间:2023-02-06
文号:琼商贸[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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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若干措施》

琼商贸〔2023〕2号        2023-02-06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结合国家稳外贸相关部署及最新防疫政策要求,稳定我省外贸基本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强化外贸企业在用能、用工、物流等各方面保障,确保外贸订单及时履约交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降低由于海口港航线西迁增加的外贸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持续加密集装箱班轮航线网络,推动海上穿梭巴士运输服务不断优化。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集装箱等货物港口装卸转运效率。(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儋州市、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平台企业及上下游客户提供线上化、自动化等运费收缴服务,加强运费项下普惠性融资产品创新与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金融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际展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消博会、广交会、波士顿水产展等国内外重要展会,用好各类展会助力企业抓订单,推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序恢复国际客运航班。为外贸企业出国出境进行参展、商洽等商务活动做好办证等服务保障。加强RCEP政策指导,用好RCEP海南关税查询服务平台和进出口优势产品清单,助力企业拓订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分会、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海南监管局、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省机场集团、省委外事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外贸增长潜力。引进大宗商品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做好大宗商品供应链稳定工作。加快建设海南生态储粮和绿色粮油产业园项目,完善洋浦港粮油口岸功能。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扩大我省免税品进口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资委、儋州市政府(洋浦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用好消博会境外展品免税政策,做好宣传和服务,扩大展期内销售。用好离岛免税政策,通过加大引进国际品牌力度、提升购物便利性、创新营销模式等增加离岛免税店销售额。支持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免税促销宣传,促进免税购物与旅游消费加大融合。支持指导市县培育重点外向型项目,在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省商务厅、海口海关、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发展贸易新业态。加快推进并充分利用洋浦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海口、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创新平台。持续做好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工作,争取新增试点企业。推动海外仓建设。鼓励重点市县园区赴江浙沪等地学习借鉴新业态培育模式,积极培育我省出口新业态。(儋州市政府、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不断丰富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实施航空物流试点工作,推动空港口岸通关作业电子化流转。鼓励企业以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进行报关单申报,提高水运口岸通关效率。支持开展与贸易伙伴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口岸监管、产品合规情况、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等方面的合作。落实海口海关和海南省商务厅出台的《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高水平开放。(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继续落实海南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及其他六家商业银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促进海南外贸发展的通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的覆盖面和规模。进一步推广“信保贷”等小微企业配套融资产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以及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支持力度。优化短期险小微企业统保政策,全面实施“一对一”签单模式。开展提升索赔受理服务质效、俄乌业务理赔追偿服务等专项行动,加快理赔响应速度。(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授信项下远期进口信用证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开展产品服务创新,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低利率、纯线上的普惠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展融资租赁、产业链金融、供应链融资等产品,为外贸产业链供应链重点核心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建立急需融资支持的外贸企业名单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信贷支持。持续打造海南省智慧金融服务综合服务平台、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中心作为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召开政金企线上线下对接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海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授信或保证金等方式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丰富汇率避险产品体系,降低或免收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服务费率和保证金要求。研究建立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探索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通过媒体有效提升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传播力,以现场座谈、实地调研、培训宣传等形式引导中小微外贸企业有效管理汇率风险。(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鼓励我省金融机构在海南探索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形成示范效应。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和展业。推动大宗商品贸易、跨境电商等领域、央企国企等企业以及与境外重点国家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在政策范围内梳理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在客户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政策优化效果,提升结算效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高限额满足率、优先推动承保等方式,积极支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贷款贴息等政策。及时更新、优化税费核心征管系统,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配套财政资金,落实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优化出口退税,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为6个工作日以内。通过税务系统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加大落实力度。普及我省目前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政策及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省商务厅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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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