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3〕2号 2023-01-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和活力,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结合福建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将高校教师指导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工作业绩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验室、创新创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积极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应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十四五”期间,重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依托高校和企业建设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人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激发大学生创造力。全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应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设立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对各类赛事中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推动项目孵化落地,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工信厅、团省委)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做好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拓宽成果转化渠道,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奖励。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择优按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可获得300万元。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参与项目成果对接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工信厅、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各地、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鼓励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鼓励以合适方式许可给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门槛。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辖区私募基金积极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上限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累计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逐步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在“金服云”平台上的“一站式”线上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综合考虑创新创业大学生的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及时的信贷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福建证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加大对创业未成功大学生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未成功大学生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的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创业毕业生及其聘用员工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大学生创业人员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就业地选择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无障碍按规定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确保大学生创业人员无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医保局)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依托福建“24365”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做好创业扶持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创业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工作,及时将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行业需求等信息推送给大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促进校地、校企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培育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组织遴选一批优秀案例和优秀成果,及时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建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包括10个方面。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出4项措施:一是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高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二是实施高校教师创新创业能力和素养提升计划。三是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四是提出建设300门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特色课程,每年遴选不少于2000项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二)推进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出6项措施:一是支持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共建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等,争创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二是加快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大学生融合发展和创新创业创造中心。三是鼓励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等创新平台。四是发挥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五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免费提供不少于30%的场地给创新创业大学生使用。六是“十四五”期间立项建设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学院和5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三)完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提出4项措施:一是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赛。二是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赛事。三是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给予获奖团队奖励和创业支持。四是对涌现出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
(四)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出4项措施:一是为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二是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项目予以补助。三是支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四是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对接机制。
(五)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水平。提出7项措施:一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二是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向大学生开放。三是鼓励企业为大学生建设创业创新培育中心等。四是降低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成本。五是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需求清单。六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七是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提出4项措施:一是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减免部分税收。二是对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免征增值税等。三是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四是探索政府股权基金投向创业企业的容错机制,支持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七)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提出5项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四是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者给予创业贷款支持。五是简化优化大学生创业贷款流程。
(八)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出2项措施:一是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二是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
(九)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提出5项措施: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失败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四是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参加社会保险。五是大学生创业人员可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传引导。提出3项措施:一是做好创业政策、信息的发布、解读和推送。二是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三是选树、推广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经验成果。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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