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十三 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省税务工作会议、全州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落实,按照税务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制定黔东南州税务系统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适应贵州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新需要,服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及“四区一高地”主定位,聚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人民至上、守正创新、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分批接续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首批推出7方面23条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全力打造黔东南特色“黔诚税悦”贵人服务品牌,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为黔东南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行动内容
黔东南州第一批23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诉求响应提质。配合总局、省局组织开展好2023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在自愿前提下参与征集,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根据需求征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升改进税费服务工作。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税直达”研究,有效改善纳税人缴费人服务体验。建立落实常态化走访服务机制,面对面向纳税人缴费人展现亮点、坦陈难点、化解疑点,集思广益,提高服务效能。
(二)政策落实提效。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加大对重点优惠政策如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等监控力度,辅导纳税人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对已享受优惠的纳税人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对不符合优惠条件但已申报享受优惠的,提示提醒纳税人更正,避免涉税风险。配合总局省局做好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工作,精准识别优先退税人员,进行提醒办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深入开展第3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聚焦纳税人关注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举办各类宣传活动等方式积极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相关税费政策措施。
(三)精细服务提档。配合总局、省局,依托贵州大数据优势,筛选定位目标企业,持续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为目标企业牵线搭桥,精准帮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配合总局、省局推进建设12366智能咨询平台,做好12366智能咨询平台标准问题和拓展问题的更新。配合总局、省局不断完善智能坐席问题库,探索为自然人优先提供智能应答服务,以智能服务助力服务水平再提升。根据总局、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开展好数字化电子发票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内外部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开展技术与应用可视答疑试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直观、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制定落实办税服务质效提升工作机制,优化办税资源布局、强化导税服务、实施首席代表和兜底服务、开展税费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针对农村地区办税缴费的难点和堵点,组建税费服务工作团队,依托电子税务局、税企互动平台、个人所得税APP、支付宝、微信等移动办税缴费终端,深入乡镇街头和村寨设立流动办税点,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办理税费业务,解决农民应用网络办税能力不足及财务税务知识缺乏等问题,服务乡村产业振兴。坚持党建引领,抓好办税服务厅支部建设,实现党建、纳服双促进双提升。建立纳税人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持续为纳税人提供精细、精准个性化服务。
(四)智能办税提速。配合总局、省局,依托全国统一可信身份体系规范,贵州省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统一税务信息系统登记认证体系,实现纳税人一个账户多个渠道方便快捷办理税收业务。按照总局、省局统一要求,配合通过支持纳税人在境外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以及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人民币跨境支付机制等方式,直接使用人民币跨境缴纳税款,简化跨境申报支付手续。配合总局、省局,落实简化网上办税流程,建立系统日常巡检机制,优化系统停机公告及版本升级的时间段,整合现有税费申报,按照税费同征同管原则,实现便捷缴纳税费。配合总局、省局做好“问办协同”的试点推广工作,通过语音指导、视频连线等方式,远程高效响应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事项“问”“办”诉求,通过远程辅导、远程操作、远程解答,实现云端“手把手”“屏对屏”精准辅导。
(五)精简流程提级。按照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创新方式方法,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注销前申请当年度手续费退付提供便利。配合总局、省局,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税务联合市监部门,在开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变更信息数据同步工作,针对市场主体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梳理,优先实现法人基本信息、证件信息、电话号码、投资人信息等重要信息自动同步变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要求,做好完善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的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填报享受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提供便利。按照总局、省局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调用全国车船税完税信息,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六)规范执法提升。按总局、省局统一部署,协调运维厂商升级、联调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做好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引导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用好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更好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总局、省局部署,落实新设立的纳税人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把党建引领贯穿“春风行动”推进落实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在攻坚克难和改革创新中聚合力、当先锋、作表率,推动办税缴费便利化取得新突破。
(二)细化职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要建立纵横联通的联络制度,对标对表跟进,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对照职责范围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问题,确保“春风行动”措施落实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切实跟踪问效。全州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州局将通过工作调研、巡察督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并适时以集中研讨、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四)创新方式方法,总结优秀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 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在落实“春风行动”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和地方特点探索创新,推出因地制宜的特色举措,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企业和群众高度认可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总结提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黔东南经验”。
(五)丰富宣传内容,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任务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主动开展多类型、多渠道的宣传报道,加大对“春风行动”成功经验、有效做法的宣介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02月16日
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 税收抵免政策 | 递延纳税政策 | 异同 |
境外投资者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 相同 |
利润分配企业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 相同 |
分得的利润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相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投资方式 |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相同 |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 无 | 更为严格 |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 相同 |
持股时限 |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 无 | 更为严格 |
执行期限 |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 暂无明确期限 | 阶段性 |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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