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各种性质积分的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1-08-19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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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销售中,也经常使用各种积分来吸引顾客,以期顾客能变成回头客。对于积分,我们需要根据积分来源等进行不同的财税处理。


  一.顾客通过消费后获得的积分


  这类积分是只有顾客消费后才能获得,获得后顾客根据后续的使用规则可以使用抵减消费额等。


  (1)顾客消费获得积分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


  ①增值税按照消费金额全额计税,消费积分的价值“合同负债”按照预估价值计算。


  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使用“递延收益”科目;适用新收入准则的,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以下遇到两个科目同时出现时,均如此,不再重复提醒说明。


  (2)顾客后期使用消费积分抵减消费额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增值税处理按照销售折扣处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说明:由于并没有新增收入,只是把当初从“收入”分出的积分给调整回去,所以不计算增值税。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同负债/递延收益——消费积分”账户金额,实际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金额,因此当该账户在纳税年度内新增的余额。实际上是减少了应税收入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同理,如果纳税年度内减少了该账户余额,所以增加应税收入额,则应做纳税调减。


  【案例-1】餐饮企业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0年12月搞了迎新促销,消费满100送100(积分)。积分可在未来180天内在旗下所有门店使用,消费满200可用积分100。同时,甲天下火锅计划在未来180天推出88折优惠(优惠12%)。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重叠使用。根据历史经验,甲天下火锅预计有80%的积分客户会使用。


  假定甲天下火锅在2020年12月取得了含税销售额3180万元,送出积分3180万元,其中积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使用了1060万分,剩下的积分预计使用率不变。


  假定上述金额均为含税价,甲天下火锅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适用新收入准则。


  解析:


  1.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使用积分有50%的折扣率,远高于其他一般客户能够享有的12%折扣率,因此应认为甲天下火锅的该折扣券是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就是要单独确认积分价值的意思)。


  因此,100分积分的价值(含税)=100*(50%-12%)*80%=30.40元。


  甲天下火锅2020年12月销售积分的价值=3180*30.4%=966.72万元(含税),积分价值不含税金额=966.72/1.06=912万元。


  因此,确认销售收入时,确认积分价值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1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8万元(3180/1.06-912)


  合同负债-消费积分 9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根据当月已经使用的消费积分,再次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消费积分3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万元


  这个304万元是怎么来的呢?


  计算方法一:积分总价值912*使用积分1060万/总积分3180=304万;


  计算方法二:使用积分1060万*积分价值率30.4%/1.06=304万。


  如果年底“掐指一算”,之前预估的使用率会发生变化,就还要在“合同负债”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进行调整,方法跟前面的计算积分价值是一回事,计算出来的积分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调增“合同负债”、调减“主营业务收入”,反之亦然,不追溯。


  2.税务处理


  税务方面涉及到三个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处理涉及到三个环节,下面依次说说。


  ①发放消费积分时:


  在发放消费积分时,会计处理是把消费积分从总收入中扣除一块作为积分的价值单独确认入账(合同负债),但是按照增值税的规定,需要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不能扣除一块。


  ②使用消费积分时:


  首先,如果作为商业折扣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比如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消费金额和折扣金额,或者只开具折扣后的金额等,是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计税,也就说积分在此时不需要再计税的。


  其次,如果在使用积分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比如全额开具了发票,或者将消费积分折扣金额填写在备注栏的,则不能按照折后金额计税,消费计税需要再次计税。


  第三,如果使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相当于消费积分需要再次计税。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确认过了增值税,失效时不再做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消费积分跨年度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①消费积分发放时:


  与增值税一样,会计处理单独扣除的一块(积分价值-合同负债),在税务方面是不予认可的,其扣除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


  ②消费积分使用时:


  首先,如果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计入应税收入,并且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其次,如果不是严格按照规范的商业折扣处理,使用的消费积分,不能扣除消费金额,应按照扣除消费积分前的金额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消费积分不确认应税收入。


  第三,如果是用消费积分直接兑换礼品或奖品,应按照兑换的礼品或奖品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积分本身不确认应税收入。


  ③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


  消费积分到期失效时,由于在发放积分时,已经按照发放积分时的销售额全额确认了应税收入,因此失效时不再确认。


  ④消费积分跨年度的纳税调整:


  当年新增的“合同负债-消费积分”,相当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出来而没有计入应税收入的,所以对当年新增的消费积分账面价值,应调增应收收入。


  当年“合同负债-消费积分”减少,说明当年有使用以前年度消费积分或消费积分失效,消费积分的账面价值转回了“主营业收入”,由于税务方面以前年度的消费积分都是已经确认过“应税收入”的,此时转回的部分就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这里的话,是不是有点绕?那好,我就用通俗的话再解释一下:


  当年新增的积分,由于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来的,所以需要调整回去,增加应税收入;当年减少的积分,由于以前年度已经交过税,本年度就不再交税,所以需要调减应税收入。


  (3)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个人通过使用消费积分得到的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网页签到、宣传分享等途径获得积分


  该类积分的获得,并不需要顾客必须是先消费才能获得。该类积分是企业通过赠送积分的形式达到宣传之目的,是企业的宣传花费支出。


  (1)送出积分时


  借:销售费用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说明:由于不清楚顾客得到积分后是否会来使用,只能暂时计入“或有负债”,价值按照预估金额计算。在纳税年度内,只能按照实际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与会计确认的金额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扣减积分后金额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3)顾客后期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积分规则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利用积分兑换奖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红字)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红字)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因此,当期确认而没有实际支出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反之亦然。


  【案例-2】餐饮企业通过自媒体赠送消费积分的财税处理


  甲天下火锅是一家连锁火锅店,在2021年8月为新店开业在网上推出一项宣传活动:凡是在活动期间通过转发企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宣传文章的,获得18赞以上的,可以获得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该积分可以在新店开业试营业期间作为消费的现金抵扣,同时使用该积分还可以获得火锅消费的78折优惠(试营业期间正常折扣为88折);如果没有到店消费,也可以到店兑换甲天下火锅品牌的火锅底料等礼品,价值88元。消费积分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即国庆节过后失效)。


  经过统计,共有1000人获得了价值88元的消费积分。


  1.根据其他新店开业类似促销活动的经验数据估计,应有90%的消费者前来使用消费积分。


  2.经统计8月份共有600人到店吃火锅使用了消费积分抵扣现金,以及享受78折优惠;有100人到店兑换了价值88元的甲天下火锅底料礼品包,礼品包成本48元/份。


  3.消费积分8月份使用率符合预期。


  4.消费积分在国庆节后失效,截止失效时账面还剩余记录有10人,需要冲销。


  解析:


  1.送出积分时,根据合理职业判断预计: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9200元(1000×88×9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79200元


  说明:对于促销活动中给出的超额折扣,属于促销噱头,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专门核算。


  2.顾客到店消费后使用积分抵减消费款


  由于可以通过销售折扣处理,从而减少增值税。因此,对于600人到店消费使用消费积分时,如果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取款项开具发票(折后金额),则会计确认收入与税务确认都按照折扣后金额确认。同时,对于超额折扣,也是一种销售折扣,不需要单独核算。


  由于在此时,积分起到的是销售折扣的作用,已经通过少确认收入来体现了,因此在月末应统计该类业务的积分,然后红字冲销: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2800元(600×88)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52800元


  (3)顾客8月份利用积分兑换礼品包的会计处理


  借: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0元(100×88)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1227.61元


  贷:库存商品 4800元(100×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2.39元(8800×13%/1.13)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60元(8800×20%)


  说明:


  ①利用积分兑换奖品(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同时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本处领取礼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本案例中赠送礼品,虽然通过积分的形式,但是没有改变不属于消费后的“积分”性质,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积分到期顾客没有使用而失效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880(88×10)


  贷:或有负债-促销积分 -880元


  (5)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过促销赠送的积分,在没有实际发生支出时,不能税前扣除。


  本案例发生的赠送积分,实际上属于一种业务宣传性质。在赠送时虽然会计进行了核算并确认费用,但是由于没有跨年度,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后续就发生了实际支出,对于多确认的费用也在会计上进行了冲销,因此最终在2021年度没有税会差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赠送积分的时候,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在顾客使用积分抵消消费款项时,如果按照折扣形式处理,也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凭赠送的积分换取、领取礼品,或参与抽奖领取奖品时,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顾客凭赠送的积分领取礼品(奖品)时,企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三.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


  同品牌旗下连锁店之间跨店积分互用的问题,相对复杂一些。


  (1)连锁店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由于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各连锁店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上可以按照同一店的积分处理,只是内部管理核算时做出相关利益结算结算即可。


  (2)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


  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各连锁店之间理应进行利益结算。在具体顾客使用积分少支付消费款项时,按照折扣处理;顾客消费积分时,按照或有负债处理。最后,根据各店积分的利益结算情况,取得收入时,按规定确认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给支出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反之,支出时,索取发票,冲减或有负债。


  四.餐饮企业加入外部公共积分平台的问题


  公共积分平台是互联网大数据兴起后出现的一种新事物,就是各种业态的消费都可以积分,然后积分可以跨店、跨地区、跨行业等通用,或者消费者也可以在积分平台上去兑换各种礼品或服务等。简单说,就是顾客在餐饮店消费积分,可以去商场购买衣服使用;反之亦然。


  公共积分平台是独立第三方,与加入积分平台的各个商家并无隶属关系,但是积分平台与各个商家之间应该存在积分结算关系,且积分平台也会从中获利。餐饮企业加入也是为了起到促销的作用。


  因此,在具体财税处理时,可参照上述“连锁店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积分问题,进行处理。简而言之,就是收到积分平台支付的积分结算款,就确认收入;支付给积分平台的结算款,索取发票,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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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