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皖税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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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皖税发〔2023 〕9号             2023-02-20

  为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积极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奋力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对标国际国内最佳实践,追赶超越、创先争优,全力推进政策落实“快准稳”、税费办理“智能帮”、关联事项“一次办”、监管执法“规范办”、征纳互动“亲清联”,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税费服务水平,打造“皖美税务”服务品牌, 努力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短板弱项, 补缺补差、标本兼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满意度。

  2.坚持有求必应。贴近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烦心事、操心事,精准施策、精细服务, 助力市场主体稳预期、增信心。

  3.坚持改革创新。 紧盯全国最优, 对标评价标准, 运用基本情况、创新实践、 比学赶超“三张表”, 深化改革、创新突破。

  4.坚持协同共治。加强部门协作和数据赋能, 推出更多 “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化集成服务。

  二、工作任务

  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减税降费、非接触式办税、“春风行动”、数据赋能,做新做优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落细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质提效推动税收营商环境创优提升。

  (一)政策落实“快准稳”,稳定市场主体税费预期

  1.简化税费优惠享受,推进征纳互动平台、大企业直连平台、网格化税费服务平台数据交互共享,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2.推行“税美江淮”绿色税费服务直通车, 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分级建立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联合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等部门了解企业诉求,开展绿色税费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企业解决税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

  3.扩大容缺办理范围, 新增8项业务的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取消8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将6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4.统一、 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次改按季, 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5.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费)范围, 5000元以下小额退税(费)受理即办。

  6.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 上线、应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

  7.创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辅导; 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 优化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管理方式, 申报无异常自动启动退税流程。

  8.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9.探索实行大企业事先裁定制度, 推进国际税收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费办理“智能帮”, 改善市场主体网办体验

  10.整合12366热线、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等资源, 推行“远程问办”服务,实现“问办一体”。

  11.持续优化拓展电子税务局、 皖税通 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功能,梳理分析进厅业务,解决制约网办的“瓶颈”问题,拓宽网办、掌办业务范围,加强宣传引导和辅导辅助,进一步提高税费业务网办率。

  12.在财产行为税、 企业所得税等11税合并申报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多税合一” 申报的税费种数量, 整合优化申报系统,简化操作流程, 开发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 申报异常提示功能, 实现一个模块, 一张报表, 一键申报, 大幅减轻税费申报缴纳负担。

  13.扩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自动预填税源信息功能,经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

  14.做好代征税款明细申报、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实现代征税款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15.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 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16.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大企业自动获取涉税数据、 自动查询发票信息, 一键完成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逐步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三)关联事项“一次办”, 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17.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18.优化车船税缴纳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加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保障,编制操作指南, 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19.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对持有纳税信用绿卡或纳税信用等级为 A、 B级的企业,对外转让不动产时,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21.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入口,推动实现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22.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做好我省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的归集工作,积极共享应用其他地区数据信息。 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向省直有关部门共享欠税公告、非正常户等信息。

  23.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省迁移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纳税人相关资质权益予以承继延续。

  (四)监管执法“规范办”, 实现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24.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反避税管理、欠税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6个业务领域,推行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 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25.深入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体系,将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税务争议前置处理、税收法治员制度等落地落细,让税务执法更精确、更有温度。

  26.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让税务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更规范。

  27.拓展欠税(费)提醒服务, 对于当期未及时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直联平台将欠税(费)情况及欠税(费)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正常的办税权益情况告知纳税人。

  28.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鼓励纳税人在汇缴时利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自主开展智能审核; 在汇缴期间开展企业所得税风险扫描, 降低汇缴申报涉税风险。

  29.拓展事前风险提醒业务范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时, 系统自动进行扫描, 即刻给出相应的风险提醒, 引导纳税人自行修正。

  30.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税务执法更公平、更公正。

  31.拓展“五步”工作法,对高收入群体等纳税人,检查中逐次开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 约谈警示、立案检查、公开曝光,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诚信纳税。

  32.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延(分)期缴纳罚款;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 引导其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税。对能按承诺时间节点缴纳欠税的,可以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征纳关系“亲清联”,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

  33.推进税费网格化服务全覆盖,全省16000余名税务人员与全省网格化社区建立对应的包保服务关系,精准宣贯最新税费政策,提供业务咨询,对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有求必应,成为征纳双方可靠的沟通渠道。 紧密对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一步推动自然人社保缴费服务网格下沉。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

  34.广泛征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账协会等意见建议,打造税费服务“同盟军”。

  35.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 完善“一类问题”解决机制。36.健全税费诉求、业务办理回访制度,提升为企服务工作质效, 完善闭环管理机制,严查快处服务投诉, 实行涉税诉求“一口收办”。

  37.广泛征集各类市场主体产业链供应链断链、 短链等困难,深入了解困难企业诉求,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联系协调, 为困难企业补链、强链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8.在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大企业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等重点执法领域, 实行“四个一”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签订一份《廉政承诺书》, 随案发放一份廉政监督告知单, 重大案件(项目)指定一名随案监督员,对已结案件、高风险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开展一次廉政回访或复核。

  39.对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任性任意执法,违反“十做到” “十严禁”相关规定,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按规定追究问责。

  40.严格监督执纪, 坚决整治吃拿卡要、慵懒散漫,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征纳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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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