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6
文号:青政办字[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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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21号            2023-04-2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2.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3.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4.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5.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市通信管理局)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6.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7.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8.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9.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1.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3.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4.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7.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19.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广泛宣传动员,表扬先进,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残联)

  (四)加强督导评估。各区(市)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各区(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明确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重要举措

  为完成到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共制定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10项行动,19条支持措施,具体为:

  1.政策标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招考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合理设置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岗位条件,组织实施残疾人定向招录(聘)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1569811017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093

  市残联:80979576

  2.政策标题: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内容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和国企

  实施程序:根据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83786838

  (2)内容概要: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

  服务对象:设立彩票销售网点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经彩票销售网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81978072

  市体育局:81977080

  (3)内容概要: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服务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烟草专卖局:85808959

  3.政策标题: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民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4.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等,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5.政策标题: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如康家园、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6.政策标题: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

  实施程序: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从业就业,经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2)内容概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

  实施程序: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7、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大学生

  实施程序: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服务对象: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实施程序: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8、政策标题: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内容概要: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市按摩康复医院、盲人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按政策规定扶持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服务对象: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审核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85760117

  9、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

  服务对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实施程序: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其工作突出的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10、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建立1处及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职业院校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建设线上培训资源库,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8591284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3)内容概要: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2023年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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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