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6
文号:青政办字[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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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21号            2023-04-2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2.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3.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4.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5.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市通信管理局)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6.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7.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8.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9.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1.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3.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4.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7.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19.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广泛宣传动员,表扬先进,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残联)

  (四)加强督导评估。各区(市)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各区(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明确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重要举措

  为完成到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共制定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10项行动,19条支持措施,具体为:

  1.政策标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招考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合理设置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岗位条件,组织实施残疾人定向招录(聘)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1569811017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093

  市残联:80979576

  2.政策标题: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内容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和国企

  实施程序:根据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83786838

  (2)内容概要: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

  服务对象:设立彩票销售网点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经彩票销售网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81978072

  市体育局:81977080

  (3)内容概要: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服务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烟草专卖局:85808959

  3.政策标题: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民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4.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等,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5.政策标题: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如康家园、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6.政策标题: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

  实施程序: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从业就业,经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2)内容概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

  实施程序: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7、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大学生

  实施程序: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服务对象: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实施程序: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8、政策标题: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内容概要: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市按摩康复医院、盲人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按政策规定扶持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服务对象: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审核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85760117

  9、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

  服务对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实施程序: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其工作突出的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10、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建立1处及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职业院校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建设线上培训资源库,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8591284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3)内容概要: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2023年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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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