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规范[2023]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5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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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6号              2023-05-25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支持民间投资与国有资本联合,通过合资共设、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共同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原材料、设施设备供应等,在招投标中一视同仁,坚决破除隐性壁垒。(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国资委)

  3.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企业投资领域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不得拒绝使用保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银保监局)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4.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目录,进一步下放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全面推进落实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纳入建筑师负责制试点且已投保注册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项目,经责任建筑师告知承诺,在具备相关审批要件后,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全面推广“桩基先行”,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推进民间投资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一次申请并联审批,一次性核发电子证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50%幅度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土地市场交易环节,对采取定向挂牌以及仅有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出让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民间投资可以直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出让。弹性年期到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经集体决策,可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价格,综合评估确定续期价格。支持民间资本组建基金,参与存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涉及规划调整给予支持。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民间投资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部门: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7.降低市政公用接入成本。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

  8.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定期沟通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深入调研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落地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责任部门:市工商联、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9.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民营企业争创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定期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评选,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工程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鼓励民营企业干事创业、更好发挥作用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

  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服务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在全市41个主要执法领域分两批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进一步便利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优化“一网通办”“随申办”融资信用服务功能和设置,加强与银行合作深化“联合建模全流程放贷”创新试点,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上链工程,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上海)”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和互认机制,推动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同步更新公共信用修复结论,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市级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1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平台优势,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发行REITs产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REITs产品战略配售。支持民营企业在沪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同地区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后通过基础设施REITs充分盘活。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落实“应科尽科”,支持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等要求的未上市民营企业到科创板上市,已在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回归科创板上市。(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优化完善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优化批次业务占比要求,稳步提升民营企业首贷率。(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1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推动金融机构积极采用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民间投资项目予以支持。稳步提高新发放企业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费用支出,督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推动民营企业平均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滚动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对在沪银行申报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产品“应纳尽纳”,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奖励考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在符合各行授信管理要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到“零门槛申请、零费用办理、零周期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四、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14.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等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对获得认定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开办费和经营奖励。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等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对民间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持续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上海市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鼓励有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5.加大三大产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度参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高地建设,全面落实好三大产业相关的各项资金补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产业人才纳入“产业菁英”,实施重点产业人才专项政策保障。充分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检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注册申报的指导。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动态纳入本市研发用物品“白名单”、进出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缩短通关时间。统筹全市政府投资的高性能计算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中立普惠、持续迭代、安全可靠的公共算力资源。(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型基础设施。延长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底,提供最高1.5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等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广泛参与数据、算力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补需方”改革,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租用算力、存储资源;推动政府部门租用民间投资专用算力支持大语义学习、元宇宙、时空底图等专业场景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中心)

  17.强化绿色发展领域民间投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项目,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程序给予0.05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的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高水平换电站等示范项目,对充电设备给予30%—50%的设备补贴,对充电站点和企业给予0.05—0.8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落实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电力接入工程费等措施。(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电力公司)

  18.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运用好专项借款、配套融资等相关政策措施,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两旧一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

  19.促进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服务。进一步放宽对社会办医医疗设备的配额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存量空间资源,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养老等社会领域民间投资新建项目实现整体地价水平与标准厂房类工业基准地价相当。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制定新一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训中心建设投资补助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重点项目,市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投资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补助。用好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电影事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文创、旅游等民间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财政局)

  20.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乡村振兴。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乡村振兴领域设立投资基金。针对农村低效闲置的各类资源,加大盘活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行整体开发,发展特色种源产业,做强农业品牌,做精数字农业,打造绿色农业高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创新开发模式,引入产业内核,形成特色产业空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崇明区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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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