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23]699号 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8
文号:发改社会[202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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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号                2023-06-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6月8日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2025年,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50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1.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30个左右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革。

  3.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成全国1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4.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200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100个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以及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办学空间。

  11.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13.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17.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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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