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企业三大成本控制思路
发文时间:2021-09-01
作者:石波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收藏
917

近几年国家开始大力扶持制造业,尤其是高端制造业,但是除了个别拥有自主研发能力或者在细分赛道上处于独角兽地位的企业外,大部分制造业普遍存在重资产、低毛利的情况,成本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第一份工作就是在一家大型上市制造企业做成本控制,先后轮岗过采购成本控制、制造成本控制和研发成本控制,对制造企业成本控制怀有深厚的感情,加之近期接了几个制造业成本控制方面的业务,特将成本控制工作中的思考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采购成本


  制造企业成本大头是原料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成本的关键因素有三个:一是采购量,二是采购价格,三是供应链的管理。目前的市场情况下,大部分企业都是以销定产,不会预留太多的库存,物料的采购量是根据销量来确定的,企业采购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采购量越大,议价空间越大。当然很多时候中小型制造企业短期内采购量确实很小,无法形成议价能力,但是不意味着中小制造企业就没有成本改善空间,比如中小制造企业可以一次性签订三年的供应协议,或者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联合几家企业搞集中采购,争取以量换价。采购价格一般是由采购物料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尤其是大宗原材料,市场波动非常大、议价能力弱,市场定价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供应商手中,随国际原材料价格变动而产生波动,对于此类原材料价格,企业一方面要向上游争取,通过研究市场规律,适当利用期货交易等手段锁定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向下游争取,通过与客户协商,制定定价模型,在原料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价格随成本波动而调整,利用产业链来化解价格波动带来的毛利降低风险。最后是供应链的管理,供应链的管理核心是供应商的管理,包括黑白名单管理、奖惩管理、采购量调整管理、交货时间及质量管理、账期管理等等,企业要有意识利用管理工具,强化供应商契约意识,整合供应链议价能力。


  二、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的控制也有三个关键因素:一是BOM定额与消耗管理;二是设备利用率管理(OEE管理);三是能耗的管理。BOM是制造成本的灵魂,即一个产品所需用的物料及用量清单,是订单销量与车间产量、耗用物料的纽带,通常情况下BOM清单是由研发或者一线生产人员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及测量确定的,但是BOM不是一个恒定数,也是需要随着工艺、原料及设备等需求不断检讨调整的。BOM是实际消耗的一面镜子,如果实际消耗远远大于BOM定额,就需要对成本进行深度分析,一是分析BOM本身计量是否存在问题,二是分析生产环节是否出现差错造成了损耗和报废。设备利用率是衡量设备是否发挥了最大产能,在制造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成本是固定成本,与是否生产没有关系,比如设备折旧、厂房折旧或租金摊销,这类成本需要充分发挥设备产能效应(规模效应)进行摊薄,所以对设备有重投资的制造企业需要关注OEE这个指标。能耗通常构成制造费用,与设备功率和用量有关,企业在采购设备时除了关注产能外还需要关注设备功率,并不是所有的设备都是功率越大越好,要根据自身产品需求采购设备;用量方面需要专人管理和分析,杜绝一切不必要的跑冒滴漏。


  三、研发成本


  研发成本是最难控制的一类成本,很多制造业老板都没有这个意识,认为不应对研发成本进行控制,而应该不惜成本搞研发,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研发有研发的规律,不会因为短期不计成本的投入就会有好的结果,很多研发项目十有八九是试错研究,并不能立马能给企业带来产品或技术的领先,而研发的目的是花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产品或技术的领先优势。基于此,研发成本的控制方向是提升效率,减少试错成本和时间成本,需要企业提前制定研发计划和方向,管理研发人、财、料的合理投入和使用,不断评估研发项目市场前景,让研发处于一个目标清晰、过程节约、费效比相对合理的一个状态,而不是放任不管或者不计成本。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