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2
文号: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87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3]129号           2023-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现将《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条件、治理生态环境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建筑建设、国防军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关乎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加快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3—2024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扩大内需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投资、优供给、扩消费,加快建材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及绿色化发展水平,促进建材行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传统产业转型与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处理好短期和长期、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加快推动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动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先进陶瓷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动能。

  坚持供给水平提升与市场需求开拓相结合。着力发挥技术创新的支撑作用,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市场需求牵引作用,扩展建材产品应用领域,加强国际绿色低碳合作。

  坚持生态培育优化与产业协同推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促进能源资源的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23—2024年,建材行业稳增长的主要目标是:行业保持平稳增长,2023年和2024年,力争工业增加值增速分别为3.5%、4%左右。绿色建材、矿物功能材料、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主要行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65%以上,水泥、玻璃、陶瓷行业能效标杆水平以上产能占比超过15%,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扩大有效投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1.推进绿色化改造。全面落实《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探索并推广有效模式和经验。重点围绕用能结构转换、节能降碳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支持产融合作,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力度。以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为重点,分年度发布节能降碳技术目录、应用指南,推广“解剖麻雀”试点,总结改造方案,支持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支持建材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优化建材行业能源结构,推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措施,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等行业深度治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探索以零外购电、零化石能源、零一次资源、零碳排放、零废弃物排放、零一线员工的“六零”工厂为目标,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升级改造,建设示范工厂。

  2.推进智能化转型。宣贯实施《建材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加快研制一批重点细分领域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智能赋能技术、集成互联等关键标准。推广建材行业鼓励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技术目录,引导加快建材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以矿山开采、原料制备、破碎粉磨、窑炉控制、物流仓储、在线检测、能源管控、设备运维等为重点,遴选一批智能制造创新平台、智能工厂、数字矿山等典型案例,培育系统解决方案,鼓励第三方机构搭建平台促进推广应用。推动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有条件地方建立建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中心,支持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智能化生产等新模式发展。

  3.推进耦合化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地区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以水泥窑、墙体材料隧道窑协同处置技术改造,新型墙体材料和机制砂石等项目建设为契机,促进区域内产业耦合发展。重点围绕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废,建设一批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原材料工业耦合发展园区,完善产业循环链条。加快建材行业既有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开展节能减排、循环利废改造。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前提下,鼓励企业在水泥、混凝土、墙体材料、预拌砂浆、固废陶粒轻骨料和机制砂石等产品中提高消纳产业废弃物能力,逐步拓展和拓宽可消纳固废的品种。

  4.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加强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重大工程任务跟踪调度和服务保障,推动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等重大项目按进度建成投产。支持特种水泥、快凝材料等优化产能布局,提升应急条件下材料供给能力。支持重点地区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协同发展超硬材料等优势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骨干企业加快布局建设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矿物功能材料、石墨烯及改性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等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项目。支持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石墨、萤石、菱镁、凹凸棒等非金属矿高效利用项目建设。

  (二)提升有效供给,激发行业增长新动能

  5.促进大宗产品升级。组织开展建材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行动。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部品化建材,加快薄膜发电玻璃、防火保温材料等产品的研发,支持应用示范,加快推广应用。研究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防水卷材、隔热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产品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制定装修装饰产品等使用说明书,引导企业参与质量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试点,推动质量分级评价结果在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采信应用。支持开展质量标杆活动,遴选一批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标杆企业,不断提升建材产品质量。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创建,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品牌宣传周等活动,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度高的企业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

  6.提升新材料供给能力。聚焦新型显示、航空航天等产业链需求,发挥新材料重点平台作用,加快高世代屏显基板玻璃、结构功能一体化纤维及高性能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生物医药、环境治理等领域需求,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快医用陶瓷、矿物功能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聚焦新能源、宽禁带半导体等领域需求,加强上下游协同,加快钙钛矿、功能性金刚石、大尺寸碳化硅、氮化镓等前沿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围绕绿色低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等领域开展“揭榜挂帅”,加快超快硬、超高强、超耐温、超耐腐等“超级材料”的研发。支持开展碳化硅、石墨烯等材料系列推广应用活动,以应用促进产品迭代升级。支持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新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高性能纤维、先进陶瓷等中试平台,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产业化,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三)推广绿色建材,厚植绿色消费理念

  7.深化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制定印发绿色建材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丰富农村适用绿色建材产品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推荐目录,促进绿色建材消费。鼓励电商平台、线下卖场设置专区,优化流通渠道和销售网点布局。开展领军企业惠民行动,鼓励骨干企业制定优惠促销措施,提供高性价比产品服务。针对农房、基建等不同应用领域,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产品,支持开展绿色建造解决方案典型示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提升绿色建材消费理念,提振建材市场绿色消费水平。在绿色建材产品下乡试点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绿色建材产业下乡新模式,推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向纵深发展。

  8.扩大城市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快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工程对相关绿色建材产品应采尽采、应用尽用,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在政府工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运输,打造绿色供应链,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组织开展绿色建材工程应用试点示范,引导骨干建筑企业加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采购力度,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绿色建材比例。

  9.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健全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建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信息采集机制,加快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推动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数据与相关采信应用数据库等互联互通,促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间互认通用。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绿色建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展散装水泥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和碳中和科学评价。结合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和政府采购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引导建材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力争到2024年底,增加绿色建材获证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建材获证产品3000种以上。

  (四)深化国际合作,实现高水平互利共赢

  10.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建材行业加强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等领域国际交流,加大技术、计量、标准、认证等方面合作,推动碳核算、碳足迹等领域互认,提升国际合作软实力。严格管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鼓励进口石墨、萤石、石英等初级非金属矿产品。利用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加大对我国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等方面投资。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发挥水泥、玻璃等行业成套技术、装备、标准与工程服务优势,推动国际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合作。支持骨干企业以水泥、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石膏制品等为重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绿色工业园区,提升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四、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保障。持续推动国务院抓实抓好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有关部门要指导重点地区落实落细建材行业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配套和落实,促进本地区建材行业平稳运行。有关行业协会和智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政策咨询和效果评估,引导行业加强自律。骨干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强化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12.加强政策支持。利用首台(套)、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和产业投资基金等渠道,加大对技术改造、无机非金属新材料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的支持力度。加强产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等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加快产能置换政策修订,突出市场化调节作用。推动企业绿能核减政策实施,研究推动水泥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基金,鼓励建材企业绿色转型和创新发展。

  13.加强运行监测。加强对建材行业经济运行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完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协同机制,及时发现、研判、应对影响行业平稳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防范运行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加强对燃料、原料等大宗商品、生产要素价格的监测和引导,加强供需趋势研判,建立上下游长协机制。加强重点建材产品价格监测,发布建筑材料工业行业景气指数,引导供需动态平衡,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14.加强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差别化管理。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满足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A级指标要求。严格产能置换,遏制新增产能,禁止以技术改造等名义扩大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标准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地方以环保绩效水平、能效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等为标尺,实施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并加强监督执法。

  15.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导向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建材行业重大政策以及行业稳增长经验做法、绿色建材下乡等重要活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经济运行、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构建共同推动建材行业稳增长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