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科[2023]1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15
文号:工信部科[202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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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科[2023]122号          2023-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

  现将《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8月15日

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准确把握产业技术现状,有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以下简称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支撑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打造体系化竞争新优势,实现高水平产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制造业典型产品的关键技术、物料清单、重点生产企业等技术供给线,以及研发设计工具、生产制造装备、标准、质量、管理服务、关键软件等技术支撑线,构建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体系。依托技术体系,找准产业技术短板和强项,全面支撑产业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有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系统思维,科学分析。围绕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生命周期,全面厘清技术体系发展现状,精准定位技术短板弱项和长板优势,针对性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推广。

  企业主导,多方联动。加强供需联动,充分调动龙头企业积极性,发挥各类创新平台作用,深化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协同,促进技术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

  央地协同,分类实施。面向国家战略发展亟需,围绕重点产业,聚焦典型产品构建技术体系。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推动优势特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动态监测,定期更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开展技术体系动态监测,定期更新技术体系,为动态调整技术攻关方向、防范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制定相应措施提供支持。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一套科学适用、标准规范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方法,基本建立涵盖制造业各门类重点产业典型产品的技术体系,分类分级建立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通过有效应用,技术体系效能初步显现,产业科技攻关更加全面和精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技术推广更有成效,标准、质量、关键软件等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显著增强;在指导地方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引导企业供应链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技术研发体系持续优化。

  到2027年,建成先进的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全面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通的技术体系网络。技术体系全面应用于产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有效指导地方制造业技术创新和产业集聚发展,有效引导企业建立先进的研发体系和科学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为制造业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技术体系建设

  技术体系用“1295”来概括,即:按照产品生产流程或产品组成环节构建1套环环相扣的评估分析框架,围绕产业技术供给和支撑2条主线,形成关键技术、物料、企业、研发设计、制造装备、质量、标准、管理服务、关键软件9张清单,依据技术成熟度和制造成熟度模型,对比国内外差距,形成5个评估等级。

  (一)技术体系构成

  1.关键技术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中包含的主要技术,包括主要特征指标、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技术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技术发展状况,形成关键技术清单。

  2.物料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技术涉及的关键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等物料,包括国内外主要物料的比较、物料来源的多元化与稳定性等,全面反映供应链物料情况,形成关键物料清单。

  3.企业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关键物料的主要生产企业,包括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规模、企业分布、上下游协作及专利情况等,全面反映生产企业发展水平,形成重点生产企业清单。

  4.研发设计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软硬件工具,包括国内外研发设计企业、研发设计能力及工具应用水平等,全面反映研发设计工具发展现状,形成典型产品研发设计工具清单。

  5.制造装备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制造装备,包括国内外制造装备生产水平、生产企业、市场应用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制造装备的发展状况,形成主要制造装备清单。

  6.质量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质量工程技术、检测装备与仪器、质量工具软件等,全面反映典型产品质量现状,形成质量清单。

  7.标准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命周期过程涉及的主要标准,包括各类标准、标准主要制定机构、标准缺失度等,全面反映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情况,形成主要标准清单。

  8.管理服务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数字化、绿色化等管理服务,包括国内外数字化与绿色化解决方案服务商、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与国内外服务能力差距等,全面反映管理服务发展水平,形成管理服务清单。

  9.关键软件

  梳理分析典型产品生产和应用中使用的业务管理类、生产控制类、基础通用类等关键软件,包括国内外关键软件主要服务商、软件应用水平和发展差距等,全面反映关键软件发展现状,形成关键软件清单。

  (二)技术体系评价等级

  技术体系评价包括9个方面的总体评价和具体评价,按照技术成熟度和制造业成熟度设置5个等级,全面反映产业链关键技术的发展水平、基础共性程度、差距和赶超难度(依据技术成熟度,将关键技术又分为无自主能力的技术、需产业化的技术和成熟的可大面积推广的技术3类);物料的国内外差距和供应商来源多样性稳定性;企业的整体水平和上下游协作水平;研发设计工具的成熟度、差距和赶超难度;生产制造装备和质量工程技术的差距和赶超难度;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绿色化发展水平、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成熟度等。

  三、技术体系评估、更新与拓展

  (一)科学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技术体系建设的全面性、实时性、精准性、先进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适时对技术体系在支撑科技攻关、制定项目指南、项目过程管理、鉴定验收评价等应用情况开展评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技术体系在科技攻关支撑度、招商引资影响力、社会与经济效益贡献度、企业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二)动态更新

  建立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对技术体系进行动态监测,根据技术发展、产品迭代与行业应用情况,及时更新技术体系。同时,动态调整短板技术攻关库、长板技术储备库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库,定期编制技术体系诊断分析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对技术体系建设成效进行验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和产业布局需求,动态更新本地区技术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合理拓展

  针对重点行业典型产品涉及的断点和卡点,采取类比推理“剥洋葱”的方法,运用技术体系方法进一步深入挖掘问题和研究评估,逐步完善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的技术体系架构,以全面识别、精准定位断点卡点,找准攻关和技术推广的发力点。同时,通过梳理厘清不同产业链间的关联性,凝练基础共性问题,进一步形成可信息互通、协同合作的技术网络体系。

  四、技术体系应用

  (一)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撑制定科技攻关项目指南,精准确定攻关项目。依据技术体系中短板弱项,按照技术评估等级,围绕典型产品涉及的核心技术、制造装备、质量及关键软件等,梳理关键技术问题,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做到全面准确,防止漏项和重复立项。与科技创新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衔接,有效支撑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

  (二)支撑科技成果产业化

  依据技术体系和技术评估等级确定成果清单,分类开展产业化工作,围绕重点行业典型产品,加强与现有载体的对接,避免无效的成果转化。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形成产业化合力。依托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量评价实验室等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强中间试验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综合保障服务。

  (三)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应用技术体系,精准识别长板优势,形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针对行业特点开展技术推广,实现全行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质量效益,加速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用好标准、认证等工具,加强供需对接,匹配、共享资源,形成工作联动,不断提升技术推广的质量和效率。

  (四)支撑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

  依据技术体系,系统梳理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支撑标准制定和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支撑质量检测、试验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产业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撑计量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测量的精度和有效性。支撑科技成果、产业信息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为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支撑区域产业发展

  依据区域产业技术体系,全面反映区域内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开展产业链补链强链,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创新资源配置,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形成高水平创新型企业梯队。统筹区域内产业基础能力,为优化投资环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实现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六)支撑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

  企业依据自身技术体系,准确评估企业技术研发和供应链管理状况,找准技术优势和短板,优化研发管理体系,有效开展技术研发,促进技术进步,保持竞争优势。加强供应链管理,持续优化合格物料和供应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统筹安全、效率和成本,不断完善供应链管理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技术体系与产业政策法规的衔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统筹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智库等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建立央地协同、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的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

  (二)强化基础保障

  加强产业技术基础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标准化技术机构等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有效支撑技术体系建设与应用。面向行业、地方和企业,开展多层次的技术体系构建方法和应用培训。依托技术体系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为技术体系构建、评估、更新、拓展和应用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注重数据安全

  提高对技术体系相关数据的安全防范意识,持续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先进的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按规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数据收集、更新和分析等行为。定期对技术体系建设和应用工作开展数据风险评估,对相关服务平台进行安全监测,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四)推进开放合作

  强化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技术体系共建共享与交流合作,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深度协作、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技术体系作用,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在技术、物料、供应商、产业基础能力和服务等方面开展精准对接,持续加强市场、规则等方面软联通,稳步扩大标准等制度性开放,支撑新发展格局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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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社会保险费缴纳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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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新政解析

在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优化稳定外资税收环境的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该政策有效落地,2025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密集发布配套文件,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以下简称“928号通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5]380号,以下简称“380号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上述举措充分体现出我国对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持续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本文拟梳理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相关的税收政策,从符合新政条件的再投资的合规要点、操作流程及监管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文拟从新政适用条件、操作流程管理及合规要点三个维度,梳理境外投资者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关键考量,以协助企业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一、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抵免政策新政:可叠加适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源泉扣缴制度,按10%的税率,或依据税收协定适用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国已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下称“递延纳税政策”)。而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2号公告,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的,可以按投资额的10%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自境外投资者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未抵完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下称“税收抵免政策”)。新出台的税收抵免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可与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虽然税收抵免政策可以与现行的递延纳税政策叠加适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并不完全一致。2号公告对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作出了系统规定,18号公告则对执行层面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更准确把握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本文将结合递延纳税政策,从适用条件的异同角度,对税收抵免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梳理与分析。

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 
税收抵免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 

异同 

境外投资者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排除设立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与此相关的所得)
 
相同
 
利润分配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
 
相同
 
分得的利润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同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不适用
 
不适用
 
投资方式
 
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包括补缴已认缴的注册资本);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相同
 
被投资企业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内产业 [1]
 

 
更为严格
 
分配利润的支付形式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现金形式支付(直接转入)和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相同
 
持股时限
 
连续持股5年(60个月)以上
 

 
更为严格
 
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暂无明确期限
 
阶段性

1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细节,包括:

  (一)明确补缴已认缴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属于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方式,使得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在投资方式适用范围上一致。

  (二)鉴于税收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有5年(60个月)的持股期限要求,18号公告明确了再投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开始时间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停止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为准。

  (三)明确了抵免额度的计算细节:境外投资者可在计算抵免额度时自主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较低的协定税率,但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适用较低的协定税率;若利润来源于多个企业,应按各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抵免额度;如使用外币进行再投资,应以实际支付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确定抵免额度。值得留意的是,如果计算抵免额度时选择协定优惠税率,但是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协定待遇条件的,可以调增抵免额度。

  (四)如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包括未满足5年持股期限)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除应补缴相应税款,并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抵免政策的程序性要求

  结合2号公告、380号通知和18号公告,适用税收抵免政策的操作流程及程序性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自行判断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并明确再投资的基本信息(包括选择用于计算抵免额度的适用税率)。

  (二)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投资信息

  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再投资信息。

  (三)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四)境外投资者填写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境外投资者应填写18号公告附件中的《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

  (五)利润分配企业办理税收抵免手续

  利润分配企业在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写和/或提交相关材料,尤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见步骤3)。

  (六)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再投资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的,境外投资者除上述补缴递延税款之外,应重新计算抵免额度,对已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额度的,应同时补缴超出抵免额度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七)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回信息

  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户,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八)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与信息共享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回收信息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信息与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并统一上报商务部。

  三、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时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相较于现有的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抵免政策在优惠力度上对境外投资者更为有利,但同时对其适用条件和后续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若适用不当,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适用该政策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把握关键时间节点,准确判断适用条件。2号公告虽未限制境内利润产生和分配年份,但再投资应发生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此外,可用于抵免的应纳税额应对应于再投资发生之后取得的所得,且最早不超过2号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6月27日);关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则应严格按照18号公告明确的开始时间和停止时间确认。

  (二)合理选择适用税率,平衡短期与长期利益。境外投资者可在抵免额度计算时选择10%的法定预提税率或适用的协定优惠税率,但由于选定后,在未来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不得再适用协定税率。因此,应综合考虑将来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高低、现金流影响及长远税收安排,谨慎作出选择。

  (三)持续关注产业政策变化的影响。如被投资企业的产业类型或所依据的鼓励类目录发生变化,是否影响税收抵免政策的税收待遇,境外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并评估其对税收待遇的影响。

  (四)妥善处理投资收回时的政策叠加适用问题。在一项再投资同时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与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收回投资时应同步评估两项政策的适用后果,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防止出现合规疏漏。

  综上,税收抵免政策在适用条件判定、信息报送、资料准备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者及相关境内企业(包括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及其他扣缴义务人)应确保各环节操作规范、材料完备,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和存档机制,并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防范税务与合规风险。

       提示:[1] 现行有效的适用文本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