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8-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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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2023-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90)鲁政函130号修改)及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青岛市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原因导致房产损毁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次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破产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恢复生产经营的,困难减免期间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当月。

  (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是指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次月至恢复生产当月。

  (四)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是指纳税人主营业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的收入额占收入总额5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五)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六)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亏损。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在困难减免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

  4.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其他相关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政府补助证明、其他受灾损失证明材料,以及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房产停止使用的相关资料。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文件或者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所属期水、电、气等使用情况明细,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全面停产停业、关闭的相关资料。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摘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应当提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以及亏损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6)符合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困难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2.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更正、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三)核准

  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各区、市税务局负责核准。各区、市税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者不予减免的决定。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全面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落实情况“回头看”,对照相关政策法规,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进行了论证和修订,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分开行文,重新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内容和变化?

  《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六类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情形;对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进行规范,细化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限,明确各区、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与20号公告相比,申请条件更明晰、可操作性更强,能够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困难减免优惠政策。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困难减免?

  《公告》明确了六种可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

  5.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减免情形。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公告》规定,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二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第三项“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情形的,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可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10月底前,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符合本公告其他情形的,应当于年度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五、享受困难减免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灾期间及灾后恢复重建期间的房产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

  3.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4.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纳税人以及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可申请减免亏损年度的房产税。

  六、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公告》第一条第四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数的”、第五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情形的,申请减免的房产税税额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符合其他情形的可据实申请减免。

  七、《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申请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第四季度及以后年度的困难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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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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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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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