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兵,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洪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胜海,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强,任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万军,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因诉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行终6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宛城地税罚(2017)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9月网签销售商铺金额94187600元未入账,由于该房产的产权已发生改变,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未申报纳税”是错误的。网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存在真实的交易,网签合同所涉及的房产所有权也未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依据网签合同就认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已收到94187600元的商铺销售款项,存在交易行为,构成偷税显然是错误的。二、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宛城地税罚(2017)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8月9日(2015)南执字00053—14执行裁决书涉及的以物抵债房产应征收增值税,未申报纳税”是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869号国税函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以物抵债涉及税收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中扣除税款,不应由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综上,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宛城地税罚(2017)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存在重大错误,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然也是错误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进行全面的审查,认为“本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纳税争议不属于审查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宛城地税罚(2017)第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应围绕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在接受举报后,依照程序立案、调查,对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基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做出被诉税务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正当。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是对宛城地税处(2017)第4号税务处理决定中认定的少缴税款具体数额的异议,属于对该税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少缴税款具体数额的异议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综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红涛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宝玲
书记员宋雨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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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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