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20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hzsw@huizhou.gov.cn
二、信件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国家税务局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1-1.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1-2.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0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2020年标准》和《2021年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6号)到期后继续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1.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1-2.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0年和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和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0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编制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标准》),并均已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现市税务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2020年标准》和《2021年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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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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