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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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会协〔2021〕14号),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编制的《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会协〔2021〕10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一是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划分是否合理。二是数据元种类是否通用、实用、完备,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表示、约束条件等数据元属性描述是否规范准确。三是对文件输出格式的修改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邮件形式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信息技术部 陈宇

  联系电话:010-88250365

  电子邮箱:ttbz_cicpa@cicpa.org.cn

  附件:

  1.《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

  2.《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9月26日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Specifications for data for the purpose of managing and serving the profession)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数据元的描述

  5 数据模型

  6 注册管理数据

  6.1 协会信息Institute_Info

  6.2 事务所基本信息Firm_Basic_Info

  6.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Registered_For_Securities_Services_Firm_Info

  6.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Firm_Overseas_Branch_Info

  6.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Join_International_Network_Or_International_Alliance_Info

  6.6 事务所函证信息Firm_Confirmation_Info

  6.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Firm_Digital_Confirmation_Info

  6.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Group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Firm_Partner_Or_Shareholder_Info

  6.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CPA_Basic_Info

  6.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CPA_Qualification_Check_Info

  6.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6.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Basic_Info

  6.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Annual_Check_Info

  6.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Non_Practicing_Member_Electronic_Certificate_Info

  7 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7.1 协会信息表数据结构

  7.2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3 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表数据结构

  7.4 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表数据结构

  7.5 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表数据结构

  7.6 事务所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7 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8 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9 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表数据结构

  7.10 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1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表数据结构

  7.12 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7.13 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

  7.14 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表数据结构

  7.15 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表数据结构

  附录A(规范性)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

  附录B(资料性)注册管理数据实例

  附录C(规范性)注册管理代码表

  C.1 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码

  C.2 事务所类型代码

  C.3 事务所状态代码

  C.4 组织形式代码

  C.5 设立方式代码

  C.6 境外分支机构类别代码

  C.7 出资类别代码

  C.8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方式代码

  C.9 身份证件类型代码

  C.10 资格取得方式代码

  C.11 执业状态代码

  C.12 职称等级代码

  C.13 外语语种及外语等级代码

  C.14 任职资格检查状态代码

  C.15 任职资格检查类型代码

  C.16 非执业会员状态代码

  C.17 单位性质代码

  C.18 职务等级代码

  C.19 突出成果和重要奖励类别代码

  C.20 年检类型代码

  C.21 年检状态代码

  参考文献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围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行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协会办公信息化”3大领域,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目标,从4个方面明确18项信息化建设任务。

  其中,在加快信息化基础研究与建设方面,提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围绕审计数据采集、审计报告电子化、行业管理服务数据、电子签章与证照等领域,按照继承、发展和创新原则,急用先行、循序渐进推动构建科学适用的行业数据标准体系,满足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分析需求,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作为“推动构建行业数据标准体系”任务之一,中注协立项编制团体标准《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

  (二)目的和意义

  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基于行业管理服务业务实际,是开发信息系统和实现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基础,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强化财政部内部监管合力,加强财会监督的手段。

  (三)工作过程

  中注协信息技术部组织编制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成立标准起草组,主要负责标准撰写、研究讨论、质量把控等工作,由中注协信息技术部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的人员组成。成立专家顾问组,主要协助需求调研、提供专业和技术意见建议、反馈标准意见等工作,由中注协注册部和软件公司的人员组成。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筹备阶段

  2023年2月至3月,标准起草组确定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的框架体系,编制调研需求。

  2.起草阶段

  2023年4月至5月,标准起草组研究分析调研成果,结合行业管理服务实际需求,起草形成标准草案。

  3.验证测试阶段

  2023年6月至7月,依托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测试环境,对标准草案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等不同主体的注册管理业务进行开发与测试。测试结果表明,标准草案已达到注册业务实际要求,可用于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

  4.修改完善阶段

  2023年8月至9月,标准起草组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就标准草案多次征求专家顾问组的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标准草案作出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编制原则

  1.规范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

  2.通用性。本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要求保持一致,以保障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3.实用性。本标准立足于行业管理服务需求,是软件服务商优化完善行业相关信息系统的依据,是提高数据支撑会员服务能力的基础。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文件

  1.GB/T 18391.1—2009信息技术元数据注册系统(MDR)第1部分:框架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3.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5.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标准内容技术说明

  《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注册管理》包含协会信息、事务所基本信息、从事证券服务事务所信息、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加入国际网络或国际联盟信息、事务所函证信息、事务所数字化函证信息、单位会员电子证信息、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信息、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信息、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非执业会员基本信息、非执业会员年检信息、非执业会员电子证信息等15个实体,这些实体之间的关系见图1。

图1 注册管理数据实体关系图

  四、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业管理服务的注册管理数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注册管理业务,以及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和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4658—2006学历代码

  ——GB 4762—1984政治面貌代码

  ——GB/T 6864—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T 7408—200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2000,IDT)

  ——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

  ——ISO 3166-1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1部分:国家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1:Country code)

  ——ISO 3166-2世界各国和地区及其行政区划名称代码第2部分:行政区划代码(Codes f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names of countries and their subdivisions—Part2:Country subdivision code)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对术语“数据”、“数据元”进行了定义。

  4.数据元的描述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元的描述属性并给出了属性说明,在本标准中,每个数据元是通过标识符、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说明、数据类型、表示、约束条件和数据来源等属性来表达。

  5.数据模型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实体关系图。

  6.注册管理数据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元。

  7.注册管理数据结构

  本标准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的数据结构。

  8.附录

  附录A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文件输出格式。附录B给出了注册管理数据实例。附录C给出了注册管理代码表。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标准起草组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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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