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钢材进口管理工作,是保证今年各项经济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钢材供需平衡、保证钢铁工业正常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对现行钢材进口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对进口钢材经营秩序进行整顿。
现就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进料和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钢材外,对其他各种贸易方式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制度。从1994年9月15日起,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到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进口登记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用于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进口所需钢材,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验放,但进口后不得内销,也不得转作其他用途。对以进料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钢材,仍由海关监管,不得内销,违者按走私处罚。
三、经济特区生产建设等自用钢材进口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开发区、保税区及其他享受优惠进口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建设自用钢材进口,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申报数审定其年度进口用量,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核定后下达,如原核定数量不够,还可继续申报。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钢材由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擅自销售的,由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进口的钢材,从1994年9月11日起,改按法定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9月10日前已签合同,在11月30日前到货的,凭有效合同,按原优惠政策办理。
五、重新核定钢材进口经营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钢材进口经营企业需经外经贸部重新核定(经济特区钢材进口经营企业,由特区政府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审定),其他任何未经核定的外贸企业不得经营钢材进口业务。代理钢材进料加工进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也必须具有外贸部核准的钢材进出口经营权。
六、海关要加强进口钢材报关的审核、审价和查验工作。对违反钢材进口管理办法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加强钢材市场和进出口的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冶金部、内贸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定期协调分析钢材市场供需情况和进出口动态,拟订宏观调控措施,引导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
八、国务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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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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