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函[2023]2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9-26
文号:粤办函[2023]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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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办函[2023]278号          2023-9-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梯度培育机制。

  积极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规范发展,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力度,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的跟踪分析,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对专精特新企业申报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鼓励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材料目录评选。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对落地广东的50强获奖项目按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对研发投入金额较大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向专精特新企业开放共享。(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三)促进数字化转型。

  聚焦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企业整体升级、创新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聚焦县域经济、产业园区、专业镇等产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统筹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等方向,统筹订单获取、快速设计、生产柔性、采购供应、物流交付、运维服务等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通过探索以多样化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根据企业个性化需求进行分类改造等途径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提升专精特新企业市场竞争力。发布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经验和案例,鼓励各地制定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政策。支持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绿色化发展。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提升绿色化服务能力,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及改造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

  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质量技术帮扶活动,提高其产品性能、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全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标杆等。鼓励各地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或服务标准活动。引导品牌培育和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畅通资金融通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企业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差异化定位,加大资源倾斜力度,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和行业特点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首贷户”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财政安排给各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负责)

  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指导。建立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强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大力推动省级政策性基金、社会资本等投向专精特新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在重点“小巨人”、融资担保等方面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省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报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八)强化人才支撑。

  将引才成效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中给予重点支持。开展校园招聘等对接活动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政策,有条件的地市为专精特新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安排子女入读公办中小学。(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建设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推进产教融合,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灵活解决土地需求。

  开通对专精特新企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存量建设用地安排、新增计划指标中,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供地方式,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地需求。结合“粤产粤优”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依法依规支持专精特新企业联合竞买土地,可依法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鼓励各地建设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区,试点更适宜专精特新企业发展需求的土地、厂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新模式。加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依法处置水、电、气等不合理加价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助力市场开拓。

  鼓励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采购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大企业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体系,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优化中博会办展模式,将中博会打造成专精特新企业的专业化交流交易平台。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博会、“粤贸全球”等境内外大型展会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根据专精特新企业实际需求提供通关便捷服务,实施汇总征税、预裁定、多元化担保等征管便利措施。(省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

  (十一)强化服务支持。

  大力保障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电用能需求,推动用电用能要素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加大税收服务力度,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点对点”的精细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提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审计辅导、法律咨询等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负责)

  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与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对接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展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依托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进一步强化专精特新企业诉求响应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支持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立专门面向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团队,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压实责任,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积极组织主流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家精神的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专精特新企业良好形象,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标学习提升,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3-10-16

  《广东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9月2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研究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对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专精特新企业面临的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资金融通、财政扶持、人才土地、市场开拓等主要问题,提出具备指导性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意见》。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制造业当家、“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等工作部署,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做实做强做优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累计培育超2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20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推动150家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力争专精特新企业总体研发占比达到5%左右,不断提高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比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达100%;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质量品牌持续提升;累计培育15个以上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10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00家左右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体现广东特色、符合我省专精特新企业特点、具备指导性操作性,共包括总体要求、11个主要任务、组织保障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重点领域和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到2027年我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强化梯度培育机制。为夯实培育基础,进一步健全逐级后备、逐级递进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2.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为鼓励专精特新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在重点研发项目、研发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快速转移转化。

  3.促进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行业第三方工业服务平台型企业牵头,统筹专精特新“全价值链”数字化转型需求,研发推广行业技术集成系统解决方案。

  4.促进绿色化发展。鼓励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服务机构开发适合专精特新企业特点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实施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等方面,推动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化发展。

  5.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分别从质量帮扶、标准奖励、品牌培育服务三个方面发力,提升专精特新企业的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能力。

  6.畅通资金融通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属产品和服务,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专精特新企业抵质押条件,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深化与各大交易所合作,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投向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

  7.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争取更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省先进制造业、人才等专项资金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专精特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8.强化人才支撑。从引进人才和培育人才两方面着力,鼓励各地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制定专项引才计划、支持“小巨人”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和申报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支持订单式人才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9.灵活解决土地需求。从开通用地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灵活供地、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用地纳入省级先进制造业用地指标保障范围、鼓励建设专精特新企业特色产业园、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用地保障力度。

  10.助力市场开拓。从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支持参加大型展会活动、创新经贸对接活动、提供通关便捷服务等方面发力,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市场开拓。

  11.强化服务支持。加大用电用能保障和税收服务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服务,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强化诉求响应服务等方面,加大专精特新企业服务力度。

  (三)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各部门压实责任,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专精特新企业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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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