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3]8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1
文号:甘政办发[2023]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8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3]82号           2023-1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确保政策紧密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保险公司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规范管理,持续发展。健全完善承办大病保险保险公司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90元基础上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年115元。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额,大病保险筹资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

  四、保障范围

  (一)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意外伤害费用保障。经保险公司认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患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五、待遇保障

  (一)年度起付标准。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

  (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合理调整。

  六、资金管理

  (一)资金上解。当年大病保险资金按上年度财政部审核认定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每年3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从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上缴到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分账核算。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在收到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分别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末分3次将大病保险当年筹资额的85%拨付至省医保局支出户,再由省医保局拨付至保险公司账户,其余筹资额的15%作为年度考核资金,经考核后按合同规定清算。

  (三)资金清算。大病保险资金按自然年度进行清算。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合理控制保险公司盈利率,从当年筹资总额中支付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合理服务管理成本和盈利资金后,仍有结余的,将结余部分全额纳入省级大病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大病保险的风险调节;当年筹资总额不足以支付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合理服务管理成本和盈利资金的,扣除盈利资金,盈利资金仍不足以弥补的部分,从历年大病保险基金结余中对实际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和合理服务管理成本足额支付。

  七、承办服务

  (一)确定经办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承办全省大病保险工作。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自愿参加投标。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严格履行服务合同。由省医保局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成本、盈利、服务内容等,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双方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立即终止和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对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要主动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主动开展内部稽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大病保险待遇应享尽享。要设置服务窗口、网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硬件服务设施完善齐全、大病保险规范报销。要按照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向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支付大病保险报销费用,确保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要建立完善的大病保险系统,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和维护数据接口,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数据传输、联网结算。

  八、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保险公司每月定期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抄送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报告,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大病保险报销数据与基本医保报销情况进行比对,核实政策落实情况。

  (二)加强内部稽核。各级医保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医疗巡查和稽核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确保基金支付安全。

  (三)加强考核评估。按年度对大病保险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政策落实、基金安全、经办效能等情况,考核结果与大病保险经办成本的拨付相挂钩。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经办工作进行评估。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基本医保报销的衔接,发挥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确保大病保险政策持续平稳运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大病保险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衔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强对大病保险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督促指导,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省医保局负责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以及承办保险公司的招标、评估、监管等工作,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日常监督、内部稽核、考核评估、资金清算、经办指导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大病保险资金上解、拨付及监督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负责做好大病保险承办资格认定、行业监管等工作。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合同,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为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甘政办发〔2018〕72号)同步废止。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