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2023]221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9
文号:中证协发[202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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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21号             2023-11-9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提升证券行业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

  1.《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

  2.《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1月9日

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提升证券行业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会计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事出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信息化、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机构中从事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管理会计工作的人员。

  证券公司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职业声誉。

  第二章 执业要求

  第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廉洁从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与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条件并通过所在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协会进行登记。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学习,按规定参加证券从业人员持续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所在机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理论水平、财会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各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与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七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合理、专业、审慎地执行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监督,不断改进会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持续加强业务研究,熟悉所在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管理会计方法和工具,为所在机构加强预判、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提升财务服务水平。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所在机构持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会制度体系和流程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所在机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金融科技在财务领域的应用,持续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协助所在机构加强资金筹措、配置和流动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兼顾的原则,做好日常资金的收付、清点和保管,防范和严禁侵占、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

  第十三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协助所在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诚信纳税,严禁偷税、抗税、骗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内幕信息,以及员工和客户的个人隐私。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机构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进行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三章 执业纪律

  第十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恪守廉洁从业底线,严禁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会计信息;

  (四)对外虚开发票;

  (五)损害、侵占、挪用或滥用所管理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以及其他财产;

  (六)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物品或泄漏银行账户、财务系统等密码信息;

  (七)擅自修改或危害所在机构的财务信息系统;

  (八)违规泄露和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内幕信息,以及员工和客户的个人隐私;

  (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抗税、骗税;

  (十)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所在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所在机构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所在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

  (一)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二)财务与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报告。

  (三)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要求的费用支出,有权不予受理,扣留相关原始凭证,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报告。

  (四)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业务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五)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六)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有权予以拒绝,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 机构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刁难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因依法执业和抵制违法违规业务指令而受到所在机构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构应当支持财务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机构应当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场地、设施、系统、薪酬待遇等相应的履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所在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有关处分情况,所在机构应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自律措施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机构违反本规范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侵犯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证协发[2009]65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09年颁布距今已有14年,已不能完全适应法规和自律管理的要求。近年来,《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协会自律监督作用,引导行业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也已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为进一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自律管理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研究修订了本《规范》,并将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二、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最新的《证券法》《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文化建设要求、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等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规范》进行了修订:

  一是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更新规范条款。删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表述;删除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要求;完善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调整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完善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履职保障要求;更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措施;调整财务与会计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

  二是根据行业文化建设理念,补充规范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恪守“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相关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履职的相关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相关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和职业声誉的相关要求等。

  三是根据会计改革发展趋势,完善规范内容。完善财务与会计人员范围,明确管理会计人员属于财务与会计人员;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管理会计方法和工具,为机构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的相关要求;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协助所在机构加强金融科技在财务会计领域的应用,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的相关要求;增加资金管理和税务管理等规定。

  三、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维持了原《规范》的主体框架,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修订为六章二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制度依据、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定义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主要在原《规范》基础上,更新了制度依据;调整了财务与会计人员的范围;删除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表述;增加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文化理念及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章为执业要求,共12条,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学习和培训要求、依法履职要求、工作纪律要求和利益冲突规定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主要在原《规范》基础上,删除了财务与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结合财务与会计人员工作职责,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服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履职要求,补充了工作纪律相关要求,将原《规范》利益冲突条款调整至本章内容。

  第三章为执业纪律,共3条,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处理规定、配合有关机构的工作要求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更新调整了禁止行为的有关条款;修改了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时处理规定的相关表述。

  第四章为权益保护,共5条,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的权力、机构支持财务与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财务与会计人员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的处理规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奖励规定及履职保障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主要在原《规范》基础上,更新调整了财务与会计人员在不同情形下依法履职的权力;新增了“机构应当支持财务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规定;将原《规范》履职保障条款调整至本章并进行了完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相关内容。

  第五章为自律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时的自律措施、行政处分或民事刑事责任处理规定、机构违法违规时的自律措施等内容。修订后的《规范》主要在原《规范》基础上,调整了协会对财务与会计人员和机构的自律管理规定;依据新《会计法》增加了“会计民事责任”的概念等。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修订和解释权的描述、规范生效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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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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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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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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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