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3]6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3-6-26
文号:清府办[2013]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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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

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0号)精神,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融资支持、优化行政服务,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1.市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2.市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扶持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等相关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设立“清远中科北江创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用于发挥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效应,支持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4.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各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市财政局会市有关单位负责)

  5.落实国家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征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的收费标准按省定的下限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免小型微型企业教育费附加等收费。通过加强督促落实、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改善管理服务等自我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小型微型企业报税备案的资料以及简化备案程序,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网上备案,加快办理速度。(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8.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9.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0.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出台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的引导作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负责)

  12.落实加强对进出口公平交易工作领导,增强自主品牌意识,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强机构建设和加快人才培养等措施,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市外经贸局负责)

  13.设立“专业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省、市专业镇、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建设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专业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壮大。(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期间暂停收取全省所有IC卡道路运输证工本费。引导科技创新,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北江低碳运输船型课题研究,鼓励发展一批适合北江运输的1000吨级的经济、环保船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5.免收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原产地证签证费,继续执行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进行简化、合并,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疫、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是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是0.8‰一次性收取。对于检验检疫类别含“N”的加工贸易出境货物,不再核查货物总值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比例,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货物检验检疫费。(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6.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向企业用工单位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7.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8.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市质监局负责)

  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9.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确保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0.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适度扩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专门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的部分损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拓展金融产品,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并享受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1.鼓励支持设立地方性准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等相关工作,鼓励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可比照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2.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予以贴息或奖励。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等质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等方式支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培训辅导期的拟上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3.各金融机构应采取提高思想认识,有效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优化网点布局,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创新服务产品,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向,找准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切入点;科学合理定价,不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专门的风控体系和信贷管理队伍等措施,积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清远银监分局、市金融局负责)

  24.大力拓宽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稳步开展各类非信贷融资业务,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入实体经济。鼓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各方加强合作,探索建立资源集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满足中小微型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2)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更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探索发行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鼓励通过企业产权交易(股权交易)直接融资,探索引进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不断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5.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2)积极发展地方性融资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指标,大力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鼓励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3)积极引进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做大做强。(4)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促进当地尽快成立企业融资服务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融资服务活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6.发挥市信用担保基金的作用、利用其分险增信功能,进一步推动银担合作。制定市信用担保基金贴保办法,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7.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严防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加强对利率定价和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8.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通报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地方政府、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29.制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建立健全清远市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报告制度,明确把支持小微企业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金融局、清远银监分局负责)

  三、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力度

  30.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工程。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增长和信用等级等,每年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的领域确定一批成长型小型微型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1.支持创新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陶瓷、再生金属等重点产业,支持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2.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优先支持小型微型技术改造中央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中央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对列入省500家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性的民营小型微型企业,争取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同等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3.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支持。对节能项目及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负责)

  34.引导企业加大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引进优质科研团队、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价的打击力度,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来保护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35.进一步为企业提供优质技术扶持,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科研实验类的收费及委托检验收费在不违反规定前提下按最低标准收费。(市质监局负责)

  四、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36.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在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7.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积极引导支持高新区和有条件的产业园区、专业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期企业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38.扶持发展小微企业孵化器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设立“清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孵化器建设、在孵企业租用办公场地、毕业企业科研等方面给予扶持。(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39.加强小型微型企业的人力资源支撑。落实《清远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0.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工作,整合全市中小企业服务资源,掌握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机构情况,收集、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服务机构信息名录,整合全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在重点服务领域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针对性提供小微企业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1.推进专业镇和产业集聚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和打造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品牌服务机构,推荐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服务机构深入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创业基地进行实效性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2.开展服务机构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全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推进市、县共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工作,鼓励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服务经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和地方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44.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信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其他有关问题

  45.本通知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国家、省和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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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