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规[2023]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28
文号:深府办规[202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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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8日


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主攻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技改项目投资支持


  1.推动落地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更大力度吸引有新增投资意向的工业企业在深布局落地一批优质产能、重点项目,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提质发展,对工业企业在深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2.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扩大产能规模、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改善生产环境等方面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设备,淘汰老旧设备,对总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3.大力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积极部署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大对5G、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力度,对企业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生产工序、加工制造、仓储配送、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工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分档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0万元。加大对智能化改造项目中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的支持力度,单个项目中软件、研发外包服务等费用最高占比可达3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深化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技术集成应用实现生产模式创新,推进5G技术集成运用于生产各环节,打造一批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和5G工厂,对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数字技术,实施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积极引导企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企业全方位绿色化转型,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15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7.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工业设计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节能环保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方向融合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两业”融合示范发展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培育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示范标杆


  8.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推动综合型、行业级、专业型平台协同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和服务商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培育一批具备综合集成能力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建设制造业领域全行业或细分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体验、线上直播展销推广、工业设计赋能、标准验证与检测、融资等数字化转型方面基础支撑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总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和重大科研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算力资源、集成电路测试流片、医药合同研发制造、检测认证、软件开发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


  10.打造“智改数转”应用示范标杆。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增遴选认定的“数字领航”和5G工厂试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加强绿色制造项目试点示范。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自愿性清洁生产以及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有关示范项目和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0万元的定额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2.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需求,推出“技改贷”“数字贷”“绿色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在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提供优惠利率,建立授信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深入开展融资租赁推广工作,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上述专属信贷产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纳入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统一实施。组织全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接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13.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税收优惠。对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4.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于普通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仅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并且约定不得转让、不得出租的,不计收地价。对于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中要求需要移交的新增建筑,权利人可优先选择自行持有,按不得转让条件市场地价的两倍计收地价。(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加强项目备案纳统管理。明确企业在技术改造投资活动的主体地位与自主决策权,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引导企业准确理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定义,凡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含增资扩产)、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均应据实按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纳入统计,确保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四、优化工作实施机制


  16.树立技术改造新理念。加快适应产业技术发展新形势,全面树立企业技术改造新理念,大力支持企业以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的各类改造投资活动,包括增资扩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软硬件一体化改造、以技术升级为导向的并购投资等。(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17.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总协调、市区协同、部门联动的技术改造工作协同机制,统筹全市资源要素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服务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支持、平台建设、示范奖励等各类扶持。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选树一批企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改造的典型案例,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完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纳入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各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18.增强市区协同效应。市级层面重点支持项目投资额大、改造方向清晰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区结合辖区技术改造工作目标及实际,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对本措施规定投资门槛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覆盖支持,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减少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形成市区产业政策的高低错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解释工作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其中,序号1—7技术改造投资支持类项目,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类进行享受,不可叠加申请。新政策实施后,《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中的(八)、(九)、(十)三条不再执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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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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