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3]1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8-29
文号:粤府办[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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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2.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在落实中央和省改革要求的基础上,鼓励探索推动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等领域改革。


  (二)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


  3.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省、市和县区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应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4.明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对已明确保障标准的共同财政事权,推广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财政支出责任的管理机制。对尚未明确保障标准的,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稳步制定完善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探索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三)建立健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5.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地区属性、财力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对市县、市对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三、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四)维持省与市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


  6.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维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省与市县“五五”分享。继续将原规定的电力、铁路、通讯、烟草等领域相关税收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将中央分配我省的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税收划为省级固定收入。随省级固定收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省级全额分享。


  7.继续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


  (五)统一规范市以下收入划分。


  8.坚持分税制原则,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对市与区、不设区的市与镇乡实施财力分享的,设置过渡期,3年内实现收入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


  9.市内同一税费收入在市与所辖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10.市与县区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规范收入分享行为。


  1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严禁新增出台该类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12.结合税源财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


  (七)优化省、市级调控能力。


  13.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结合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和保运转”(以下称“三保”)等因素,适时稳步调整收入划分,确保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级积极性。省、市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14.市级应严格落实对市辖区的保障主体责任,加大对市辖区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市级和市辖区收入分享比例,促进市辖区财力与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相匹配。保持市与县区财政体制相对稳定,市级不得再集中县(含县级市,下同)的收入和财力增量。


  四、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八)优化一般性转移支付。


  15.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16.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级财力保障力度,将欠发达市市级新增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增强市级对市辖区保障能力。加强对市级缩小辖区财力差距的奖励力度,引导市级加大对县级补助,缩小辖区内人均支出差距。对2012年以后的县改区,原享受的保留5年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政策到期后,省财政通过加大对所在市本级的转移支付力度,统一予以支持。


  17.健全“钱随人走”转移支付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促进资金分配与人口流动挂钩,实现在资金分配中对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一视同仁,推动财政资源配置“跟人走、可携带”。


  (九)完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18.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上级政府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本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下级政府应按规定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


  19.探索实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清单管理,逐步细化明确相关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标准控制机制,在确保国家和省定标准落实到位、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市县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20.逐步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匹配的转移支付,优化调整转移支付项目,促进与财政事权划分相衔接。推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经验,有序推动同一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十)规范专项转移支付。


  21.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市县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定期评估,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打破项目固化僵化格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深化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应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建立以项目为重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年中二次分配,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23.分类施策完善重点平台专项补助政策,自2023年起,对党中央、国务院专项出台财政政策给予支持的国家级重大平台横琴、南沙,以及中央和省明确需给予倾斜支持的特殊地区(重点老区苏区、民族工业园、深汕特别合作区),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原则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支持;在保留基数的基础上,取消对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粤东粤西粤北12个市新区、揭阳滨海新区粤东新城等平台的专项补助政策,省通过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政策等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大力支持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


  (十一)完善转移支付管理机制。


  24.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完善与粤东粤西粤北功能发展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转移支付体系,资金分配向老区苏区、民族地区、基层“三保”压力大等财力薄弱地区,以及担负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持续缩小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的财力差距。


  25.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各级新设转移支付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和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动态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


  26.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优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逐步统一规范各项转移支付中困难程度系数的测算方法和标准。确需以项目方式下达的,可采用项目法按照规范程序分配,市县要分类做实预算项目,夯实项目前期准备,加强重大政策项目论证评估。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充分利用绩效结果推动改进预算编制和完善相关政策。


  五、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十二)建立县级财力保障长效机制。


  27.加强全省“一盘棋”管理。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原则,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三保”责任。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坚持“三保”优先原则,足额编制“三保”支出预算。完善“三保”预算审核制度,统筹财力优先保障“三保”支出。严格落实“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格“三保”支出预算执行,不得调整“三保”支出预算用于其他支出。建立健全基层财政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依托数字财政一体化系统,推动全省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一盘棋”管理。落实“三保”支出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规范“三保”支出项目库管理。


  28.按照中央部署,加强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制定民生政策时做好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民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做好民生政策备案。


  (十三)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


  29.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含园区,下同)等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市县政府的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市县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金库。各地区要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30.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不单独分配下达至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的市县政府应落实对开发区的管理主体责任,统筹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行,并可适度统筹开发区财力,用于落实开发区内社会管理事务支出,不得将财政支出责任上移省级。


  (十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31.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要求,支持县域振兴,全面实行具有广东特色的财政省直管县管理机制,推广运用直达资金、“三保”资金专户管理机制,原则上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库款等全部直达所有县。省级未直达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市按规定下达县级前,需将分配方案报省级备案。


  (十五)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


  32.优化乡镇财政管理,落实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县(区)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确保有效履行乡镇财政职能,对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作用不减。稳步推动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县级政府应加强对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硬化乡镇预算约束,严格监督管理,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


  (十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33.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市县应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常抓不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消除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产生土壤。


  34.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机制,严格落实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加快债券支出使用,对项目闲置资金及时组织调整,对使用管理不佳的地区收回部分额度重新分配。


  六、保障措施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共同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要明晰权责,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凝聚改革合力。省财政厅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指导,做好动员部署。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各市要按照国办发〔2022〕20号文和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十九)强化督促落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评估改革进展成效,对出现的问题或偏差,及时采取完善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平稳推进。


文字解读:《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其意义?


  答: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健全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框架,合理优化基本制度安排,更好发挥财政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统筹调控等方面的作用,充分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各级财政运行稳健、保障有力、长期可持续,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关系,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对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行部署,提出系列要求。


  一直以来,广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构建完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财政关系,取得积极成效。对标《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


  问: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对标《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实施方案》明确,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要求。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在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制度设计上遵守统一的基本规范,与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体制框架相衔接。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激励相容。处理好统一性和差异性的辩证关系,既坚持统一规范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也因地制宜,积极发挥各地的主观能动性,结合各地情况谋划具体改革举措。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与力度,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推进改革,保持财政体制连贯性和政策连续性。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创新管理模式,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问:《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了几方面的改革举措?


  答:《实施方案》提出了以下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问: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将主要采取哪些改革举措?


  答:为推动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有效解决当前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等问题,推动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根据《指导意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等规定,《实施方案》要求以事权属性为基本依据,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原则划分财政事权,避免事权错配造成职能和管理的越位或缺位。结合广东实际,《实施方案》要求推动各地级以上市加快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改革,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探索。


  二是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指导意见》“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等规定,《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除共同财政事权实行上下级共同负担外,其他财政事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


  三是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根据《指导意见》“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等规定,《实施方案》提出,共同财政事权要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既要通过上下级共同负担的机制,减轻基层支出压力,也要通过差异化的分担办法,更好发挥共同财政事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结合广东实际,《实施方案》提出,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已明确保障标准的,推广分类分档、按比例分担财政支出责任的管理机制,确保责任清晰。探索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


  四是建立健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指导意见》“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等规定,《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事权履行方式的调整、相关机构设置等变化,及时调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财政事权不变的情况下,支出责任也要结合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财力水平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支出责任与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问:《实施方案》就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提出了哪些改革举措?


  答:为贯彻分税制原则,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合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实施方案》提出以下举措。


  一是维持省与市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省级财政合理分享收入是省级实施统筹调控,发挥促进省域内财力均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作用的基础。按照《指导意见》稳中求进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实施方案》提出坚持以共享税为主体的收入划分制度,维持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保持省与市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增强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


  二是统一规范市以下收入划分。按照《指导意见》“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等规定,为了促进市以下收入划分规范统一,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分级入库,对实施按财力分享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按照《指导意见》“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等规定,为促进财政体制统一规范,《实施方案》要求市内同一税费收入在市与所辖区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要逐步统一。为增强体制调整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施方案》要求市与县区财政体制调整,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是规范收入分享行为。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按照《指导意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等规定,《实施方案》要求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和信心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以及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


  四是优化省、市级调控能力。按照《指导意见》“建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等规定,《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动态掌握区域财力差距变化情况,据此动态调整收入划分体制,合理保持省市调控能力。结合我省实际,为增强县级财力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市级加大对下辖县(含县级市)、市辖区的支持力度,不得新增加集中县(含县级市)的收入和财力增量,合理确定市级和市辖区收入分享比例。


  问:在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更加精准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为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按照《指导意见》“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等规定,《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困难地区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关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明确,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方案》要求,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实施方案》明确了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目标和重点。按照《指导意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等规定,《实施方案》提出,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同时,结合不同类型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实施方案》对不同转移支付的安排结构提出了要求。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结合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提出,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落实各级支出责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权履行到位。对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方案》提出,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政策。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系列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举措。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为加大对地市财力支持,推动地市缩小辖区财力差距,《实施方案》明确把欠发达地区市本级纳入均衡性补助范围,加强对缩小辖区内财力差距的奖励力度;对县改区原享受的保留5年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待遇政策到期后,省财政通过加大对所在市本级的转移支付力度,统一予以支持。共同事权转移支付方面,探索实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清单管理,逐步细化明确共同财政事权支出的保障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标准控制机制,确保财力可持续;逐步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匹配的转移支付,推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经验,有序推动同一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为了加强预算编制科学性,《实施方案》提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建立以项目为重点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减少年中二次分配,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指导意见》“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要求,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和信心的前提下,《实施方案》规定对党中央、国务院专项出台财政政策给予支持的国家级重大平台,以及中央和省明确需给予倾斜支持的特殊地区,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原则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支持;其他平台在保障稳定的基础上,省通过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政策等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四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效益,按照《指导意见》“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等规定,《实施方案》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作了明确要求。一是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实施方案》提出,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这是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的方针,推动市县树牢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和分配上,既合理保障,也厉行节约,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二是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实施方案》提出,按照规范的管理办法,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对因素法分配资金,《实施方案》明确,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充分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对项目法分配资金,《实施方案》提出,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三是健全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按《指导意见》规定,为有效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结合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调整完善政策,《实施方案》提出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和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动态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办法。


  问:除上述系统性改革举措外,《实施方案》对加强省以下财政管理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体制相关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乡财县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涉及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预决算管理,按照《指导意见》“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等规定,《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发区预决算的归属层级、列示方式,并就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金库设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下达提出了要求。


  二是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为落实省委“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部署,促进财政资源下沉,根据《指导意见》“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施范围和方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方案》明确将财政省直管县全面扩围至57个县(市),省级资金、库款原则上全部直达所有县(市),加强县级财力保障、提高财政管理效率、调动县级发展经济积极性。


  三是健全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为从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见长效的县级财力保障机制,把县级财政运行这个基础筑牢、夯实,按照《指导意见》“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等规定,《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各级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是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为落实省委“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关于“强化乡镇联城带村的节点功能”要求,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指导意见》“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等规定,《实施方案》提出稳步推动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县级政府加强对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硬化乡镇预算约束,严格监督管理,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压实地方各级风险防控责任,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方案》提出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机制,严格落实专项债券负面清单管理,对项目闲置资金及时组织调整,对使用管理不佳的地区收回部分额度重新分配。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进《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答: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影响广泛、意义深远、责任重大。省财政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扎实抓好《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及培训,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开展研究分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的系统筹划和整体设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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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管理和税收问题探讨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要“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交易,进而规范数据的资产化,迫切需要解决数据资源的入账入表问题。为此,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主要围绕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账、数据资源的相关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以及数据资源是否可以作为资产入表、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需要作出何等程度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暂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在促进数据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从理论探索开始走向实践,标志着我国正式翻开了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新篇章。我国关于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探索不仅有助于《意见》的贯彻落实,还有助于我国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相关数据会计准则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目前,亟须研究和完善与数据资源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制度体系。

  一、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要求和难题

  (一)数据资源入账的要求

  由于目前企业的很多数据还不符合会计上“资产”的定义,《暂行规定》将其称为“数据资源”,而非“数据资产”。《暂行规定》将企业的数据资源分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两个类别,并明确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总结了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数据资源的会计核算。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入账。企业的数据资源可以自用、对外提供服务、对外出售等。企业的数据资源属于自用、对外提供服务的,如果符合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对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

  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外购和自行研发等方式取得。企业利用外购方式取得的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入账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其他可归属于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及其相关税费。企业利用外购方式取得但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自行研发的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梳理和判断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开发阶段的支出,则应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企业在对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后续计量和计算摊销金额时,应根据技术进步、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迭代、同类竞品、利用模式、权利限制等因素,对该数据资源使用寿命进行合理估计,计算确定应摊销的具体金额。

  企业将已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数据资源对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确认为相关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企业出售未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相关收入,但无法结转相关成本,因相关成本已计入损益。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入账。如果企业的数据资源最终是为了出售,且符合存货会计准则规定的标准,则应当确认为存货,并对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入账核算。

  企业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外购和自行加工等方式取得。企业利用外购方式取得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入账成本应该包括购买价款、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及其相关税费。企业通过自行加工的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加工成本、采购成本和相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将已作为存货入账的数据资源对外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确认相关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如果企业出售未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确认相关收入,但无法结转相关成本,因相关成本已计入损益。

  (二)数据资源入表的要求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应当披露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披露。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三)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难题

  《暂行规定》围绕数据资源作为资产入账入表作出规定,但是企业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和数据资源的特性,使《暂行规定》难以覆盖企业数据资源应用的各个方面,出现数据资源作为资产入账入表时难以解决的问题。

  1.根据《暂行规定》,企业首先应对数据资源是否可确认为资产作出判断。而企业是否“拥有或者控制”数据资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数据资源具有多归属性、非排他性等特征,使用、加工、经营数据资源的不同主体都可能将该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可能出现同一数据资源由多个企业重复入账入表的问题。

  2.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对数据资源利用的业务模式进行判断,确认数据资源是自用、对外提供服务还是出售。但企业的数据资源可复制和共享,同一数据资源既可以自用,又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和出售,那么该数据资源便难以确定为属于无形资产还是存货。

  3.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对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成本进行计量。但判断其成本是在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发生则困难重重。企业对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后续计量也难度很大,估计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涉及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数据资源评估等多方面。

  4.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对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2024年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但企业数据资源的利用是连续性的,利用2024年前形成的数据资源提供服务或是出售,则是零成本,损害了配比、可比性和客观性等会计原则。

  5.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在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出售时结转相关成本。但企业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可复制和共享,当其多次出售时,如何结转每次出售成本是一大难题,因而企业估计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能出售多少次是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挑战。

  6.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对作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和披露。但是,如何提高企业投资者对数据资源的可理解性、认同感等,需要补充相关指标。另外,对于企业自愿披露的数据资源,如何把控好披露的内容和颗粒度仍是一大难题。

  二、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相关税收问题

  数据资源已可作为无形资产和存货入账入表,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相关税收问题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因此,需要研究明确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的相关税收问题,以促进数据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数据资源生命周期相关税收问题

  数据资源的生命周期,从会计意义上而言,包括取得、持有、处置等环节,在每一环节都存在相关的税收问题。

  1.取得数据资源的税收问题。根据《暂行规定》,企业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数据资源,是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或存货。在这一环节,企业面临的主要涉税问题是如何确定购入数据资源的计税基础。按照《暂行规定》,企业购入数据资源的入账价格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而计税基础应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交易对价确定。但是,目前购入数据资源大多并不是通过规范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完成的,而是通过场外一对一的讨价还价确定交易对价的。因此,大部分的数据资源交易可能找不到可信赖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定价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购入的数据资源,有必要审慎确定交易价格,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数据资源转让,应在结合数据资源交易商业目的的基础上,妥善留存包括市场类似数据资源交易价格、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应对税务机关可能对交易价格的质疑,避免因此带来的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取得通过研发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根据《暂行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但是,企业内部的数据资源研发项目是否符合可享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法规定,则应与税务机关保持必要沟通。

  2.持有数据资源的税收问题。根据《暂行规定》,企业持有的作为无形资产、存货的数据资源,在每一会计期间应确认无形资产的摊销、存货的减值,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货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二者出现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差异,企业需予以高度重视,并作纳税调整。另外,企业持有的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按照《暂行规定》,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使用年限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摊销额。由于技术进步,数据资源摊销年限一般会少于10年。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定最低不得低于10年期限摊销。这便可能使企业摊销期限与税法规定的摊销期限存在较大背离,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当然,也可以出台相关规定,依照现行税法中关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优惠政策,给予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税法摊销期限少于10年的优惠。

  3.处置数据资源的税收问题。企业出售作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处置作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或者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除了考虑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考虑销售或处置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对于出售数据资源的增值税税目尚未作出规定,是参照“信息技术服务”还是“销售无形资产”,或是参照货物项目进行增值税处理,应尽快作出相关规定。企业的数据资源可能受到法律法规、更新频率加快、同类产品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在较短时间内经济价值快速减损导致不得不提前报废的情况。数据资源提前报废,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目前的税收法规和各地的实践经验都还比较匮乏。对企业而言,除了按照《暂行规定》披露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还需要从遵循税法的角度考虑留存数据资源报废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询。对税务机关而言,应尽快制定数据资源提前报废的相关规定。

  (二)对数据资源征收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1.数据资源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早已经作出了规定,明确个人收购虚拟游戏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所得属于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在计税基础方面,明确财产原值为收购行为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对相关交易作出的规定,转让数据资源的所得属于个人获取的应税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交易情形,可能涉及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偶然所得。

  2.数据资源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对数据资源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目前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兜底条款加以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取得的销售货物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作出了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其他所得”属于兜底条款。企业转让数据资源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类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与数据资源入账入表相关的数据管理及相关税收问题

  数据资源入账入表是持续性行为,需要进行持续规范的后续计量。而要想企业用好数据资源,必须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资源在管理模式上与普通资产具有较大差别。企业要用好数据资源,遵循《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资产评估规定等共性要求,并考虑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规管理。

  (一)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及相关税收问题

  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是数据资源入账之后进行持续规范后续计量的重要保障,在数据资源管理中居于重要地位。如对存货类数据资源可变现净值以及无形资产类数据资源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并据以确定需要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时,均需要对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另外,企业对外出售数据资源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以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在数据资源的价值评估中,测算应纳税额对数据资源价值的影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既要考虑税种、税目和税率等税法要素,又要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等评估要素,最后还需要准确把握税法和数据资源评估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税评差异。首先,应考虑数据资源的评估目的。数据资源评估的目的通常按照经济行为可以分为转让定价目的、抵质押目的、司法诉讼目的以及公司设立、改制、增资目的等。数据资源评估目的不同,可能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会有所不同。其次,应考虑数据资源的评估方法。数据资源评估常用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实践中,各种评估方法在使用时相互融合渗透,所以应综合全面考虑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对应纳税额的影响。最后,应考虑数据资源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对应的时间基准,测算特定评估目的下税收对数据资源价值的影响,应该遵循评估基准日的税法规定。如果评估基准日为现在时点,应遵循现行的税法规定;如果评估基准日为未来时点,因无法预知未来税法变动情况而只能以当前的税法规定替代,这需要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特别说明。

  (二)数据资源的流通交易及相关税收问题

  《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让数据资源可流通、可交易。因此,要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手段,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源的流通交易体系。具体措施如下。一是要实行数据资源流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披露数据资源来源、权属、交易主体资质、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开透明的数据资源交易生态。二是要实行数据资源交易的按约交付和合规使用监督制度。一方面,需要综合数据描述、合同约定以及市场标准,监督交付数据资源的质量、效用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需要监督交易完成后数据资源是否以许可的方式和时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加强对数据资源交易各方权益的保障。三是要实行严格的数据资源交易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要严格防范数据资源交易过程中可能对个人隐私、企业利益甚至国家安全造成的侵害,建立事前检验、事中把控、事后检查的机制,保证数据资源交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日渐发展,数据资源交易的税收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现阶段数据资源交易的业务类型主要有:数据产品及应用,即提供方基于公共数据与已有数据融合处理后产生的技术成果;数据处理服务,如向社会提供相关的数据处理服务、交易网站向交易主体提供的衍生服务等。总而言之,以上数据资源交易业务类型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但是在主要的税务处理上,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准确地判断。比如企业提供促进交易的服务,若为数据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专业资格认证服务、审计认证服务、咨询服务等,应属于增值税中的认证咨询服务;若为提供数据隐私计算、数据处理等服务,应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开展数据资源交易,企业必须根据自身交易行为和业务实质,明确准确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防范和控制潜在的税收相关风险,促使数据资源交易过程更加顺畅。

  (三)数据资源的权益保护及相关税收问题

  企业应保护其投入了大量成本所形成的数据资源的相关权益。目前,数据资源管理的痛点是数据资源的权益保护还存在着误区和盲区。因为数据资源具有多归属性、非排他性等特征,相同的数据可能同时被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多元主体持有,难以明确数据资源权益的实际归属者。若参照传统的物权所有权,设置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较强的数据资源权益保护,将数据资源权益集中配置于单一主体,则不利于数据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在此背景下,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

  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和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可以促进企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数据资源的研究和开发中,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和人才参与到数据资产的创造和利用中。其次,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可以提高数据资源的价值和流通性,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最后,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可以提高数据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社会公正性。在制定数据资源权益保护相关的税收法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不同规模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标准。同时,还应该设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税收法规的执行公正、透明,防止滥用权力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发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少不了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支出,国家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我们梳理了有关规定,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PART1 一般性规定

  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PART2 特殊行业与业务规定

  01 代理服务企业——100%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02 保险企业——18%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10%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04 电信企业——5%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PART3 易错事项

  1.只有保险企业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PART4 申报表填报范例

  01 一般行业

  某企业(非保险企业)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约定按销售额的6%支付佣金。2023年该中介达成销售额100万元,某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佣金6万元。

  1.《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6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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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6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1000000*5%=50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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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保险行业

  某保险企业委托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保险中介及个人销售保险,2023年保险企业共取得保费收入8000万元,其中退保金1000万元,当年度共发生佣金支出1500万元。假设上一年度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无结转金额。

  1.《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第24行:填写实际发生的佣金支出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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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15000000元。

  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80000000-10000000=70000000元。

  其余行次按行间关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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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结果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行第2列15000000元。

  因超过扣除限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限额12600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2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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