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3]3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黑财规[2023]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94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财政厅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且发生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第五条 补偿标准。风险补偿实行“单笔赔付、总额限制”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以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单笔未偿还贷款本金30%,剩余的40%由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40%部分中未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其中,对政策投放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分别完成2020年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0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不良贷款业务超过赔付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政策投放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的担保费按照每年结算期时点据实结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封盘


  第六条 2020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风险补偿政策分三个封盘期,分别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个封盘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社)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贷款进行汇总封盘。各银行、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政策规定开展自查核实,填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附件1),出具《承诺函》,各机构的分管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数据和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核实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黑金发[2020]12号、黑金发[2020]26号和黑金发[2020]42号文件,黑财金[2022]44号、黑财金[2023]10号、黑财规[2023]2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同是否与放款凭证不一致的;


  (三)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风险补偿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各机构报送的调整项目以及银行担保机构数据不一致项目进行联合认定,将认定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要求的数据通报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最终认定结果统计汇总各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金额、户数,确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预拨、结算和追偿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安排,将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预拨给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使用预拨资金进行代偿支付,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审核后据实结算。


  预拨资金原则上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双稳基金”业务规模、近两年代偿率、当年到期业务规模等综合因素计算风险补偿,并在结算上一年度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资金后拨付。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单独设立账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后与风险补偿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要严格对基层承贷行(社)申请代偿项目进行审核,并由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社)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要对“双稳基金”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当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二)代偿通知书(附件3);


  (三)贷款账户明细;


  (四)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做好代偿前尽职调查工作,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在履行代偿责任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代偿项目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对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规定项目要否决并将原因反馈给贷款行(社),对与银行机构有争议的代偿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社)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五)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减免担保费的明细表及每笔返还担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资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汇总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附件4),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的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项目予以剔除,同时对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按照审核结果确定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和减免担保费情况,并根据年初预拨情况,以及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偿。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机构按其承担的20%风险责任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和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共同承担的80%比例风险部分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将追偿所得扣除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部分及追偿费用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归还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指定账户。


  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按再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归还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就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贷款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再担保代偿补偿金后,与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偿。省鑫正担保公司、省农业担保公司于每年度封盘结束后,安排专人对按政策规定返还企业的担保费进行逐笔审核,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担保费返还凭证汇总存档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提出补偿申请,省财政厅据实结算。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偿。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封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期间的贷款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追偿资金的归还。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各相关担保机构提供反映银行机构完成2020年度和2022年度“两增”目标相关情况的材料。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定期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基层行(社)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要求,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完善“双稳基金”代偿项目档案,对代偿项目实施台账管理。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工作机制。对因贷款“三查”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代偿或视双方过错情况按比例代偿;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返还追偿款以及向“双稳基金”转移机构存量风险等行为,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解除“三方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政策内容如发生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


  2.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


  3.代偿通知书


  4.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


推荐阅读

适应登记制度改革,明确增值税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这是自市场监管部门推出“一址多照”登记改革后,又一项便利个体创业的登记制度。不论是“一址多照”还是“一照多址”,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是基层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一址多照”,指在同一经营地址,允许登记多个经营主体,即“一个经营地址,多个经营主体”,也就是说多个经营主体可以共用一个地址进行注册登记和从事经营。这种登记形式原来在各地建设的集贸市场、招商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装饰装潢材料市场等一些专业市场中较为常见,如今已扩大至所有经营场所均可办理“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指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可用同一营业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即“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这种登记形式原来一直适用于企业登记,也就是在一张营业执照下登记注册多个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发放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凭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所在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在将“一照多址”扩大至个体户,个体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一张营业执照下可记载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且无须另行办理其他实体场所的注册登记,也无须领取营业执照副本。

  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简化登记流程,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登记制度便利,采取分散经营策略,将一户变多户、一址变多址,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目前除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其经营所得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外,对个体工商户利用“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在两处以上取得的经营收入,如何计算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统一和明确。

  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经营场所,采取“一址多照”,一户变多户、拆分经营的,在增值税上,仍应以一户为单位合并计算或核定其销售额,对拆分后的新办户不得单独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及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对其他“一址多照”登记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如在经营品类、经营人员、资金往来上确与原经营户无关,且财务能够独立核算的,可按新办户规定计算或核定销售额,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

  对同一区域内(指县、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虽然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同,能够分开核算,但仍应由其总机构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汇总区域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经营收入,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对跨区域的个体工商户,采取“一照多址”经营的,应由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和纳税申报,纳税人需要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纳税人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如实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从而防止漏报少报税费的现象发生。

  对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或同时从事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登记的,其税费征管可比照上述实体经营场所的规定执行。

  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纳税人定期开展走访巡查、风险评估,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防止其利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拆分、转移、隐匿销售收入,及时查处逃避税和骗享税费优惠的行为,为各类市场创业主体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AI开票时将“柚子味鱼排”写成“柚子”,怎么办?

当下人工智能(AI)应用逐渐深入各行各业,如何依托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赋能企业开票,将传统需要人工判别的开票内容,转变为规则自动化、判别智能化的AI链路数智化开票,值得关注和探索。

  人工开票面临“选码”难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品快速涌现。传统开票系统依赖开票员人工选取每个商品的开票信息,存在个体主观认知偏差且人工处理速度较慢等问题,难以适应复杂的行业特性与政策变迁。

  商品编码、税目及税率的选择需同时匹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等多套编码体系。

  以常见的薯片为例,因工艺不同,在税收分类编码中分为两个不同的条目。原切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焙烤松脆食品”(编码103020105),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原切马铃薯片”;薯泥压制薯片的税收分类编码条目为“膨化食品”(编码103020104),对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产品通用名“膨化食品”。有的财务人员未接触过生产线,见“薯片”即选“膨化食品”,将不同工艺混为一谈,导致选错、用错、开错发票。

  一方面,目前的商品编码体系较多,有待统一;另一方面,编码设计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速度。一些新兴产品、复合型商品等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条目,存在“无码可选”的问题。有的企业“自主创标”,根据自有业务管理便利创建内部类目,无法与现有商品编码直接对应。有的电商平台自建分类标签,对部分携带附加服务属性的复合型商品等,开票选码依赖电商平台财务人员主观判断,不同电商平台开具发票信息可能不同。

  当前人工智能同样可能误判商品信息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后,纳税人可将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和商品编码等信息批量导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特有名词、关键词匹配的线性逻辑实现快速开票,解决了人工选码效率低、跨平台数据割裂等问题。但是商品编码体系较多、对复合商品的赋码标准缺乏等影响因素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可探索“数据获取—语义理解—多维校验—动态优化”的AI全流程链路开票模式,以更好应对复杂开票场景。依托AI语义处理能力,理解复杂的业务并简单描述,再将其自动匹配到最接近的编码,结合业务合同、支付记录等多维数据交叉校验,不断优化匹配规则。

  从目前来看,实现链路开票尚存待解难题。

  数据质量有待加强。数据校验和机器学习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目前纳税人自行填写商品信息开票的模式让开票行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有效数据与无效数据掺杂的情况。例如,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兼营物业管理和停车服务,开票时惯性思维选择“现代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未将停车服务对应的销售数据正确开具为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率。这使得日常税收征管中预警模型对风险识别的误判率上升,需要人工耗费大量精力追溯数据链路、校准算法逻辑。自由填报数据后失真的错误数据可能“污染”AI模型,AI可能将错误模式视为合理行为,导致错误推荐编码、税率错配等。

  AI应用的技术水平也有待加强。当前AI对非结构化数据解析能力有限,开票项目名称中出现多种规格名、品牌名等数据时,会对商品适用税率判断造成干扰。如开票项目名称为“柚子味鱼排”,AI可能误判商品为“柚子”。同时,在诸如混合销售或减免税政策等复杂业务场景下,AI误判率增加,需要人工介入复核。

  此外,各个行业的商品分类逻辑差异显著,单一AI模型难以兼顾各行业特征,每个垂直领域模型调试都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并且随着行业发展、政策变动等因素还需要模型能够快速迭代响应,调试成本较高。

  “链路开票”落地的解决方案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商品编码,升级税率、征收率的智能推荐系统等,推动实现销售货物或劳务过程的争议前置、校验前移、标准先定、链路闭环。

  构建商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在商品编码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现有编码规则匹配之外,拓展匹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GS1编码数据,构建开放共享的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可通过AI自动生成基础词条,匹配对应商品,根据行业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化及时更新对应词条,供纳税人和税务人实时查询使用。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实时调取商品名称、规格、材质等基础信息,依托GS1编码基础标识体系,为每个商品生成独有的“税收数字身份证”,保证企业开具发票时可以“识码寻码”,通过单个商品唯一的“税收数字身份证”选择与之对应且正确的商品编码和税率、征收率。通过管理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获取相关商品的流通路径和销售情况,为行业趋势和经济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推动分类体系规范融合。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服务注释条款,探索构建“业务场景—服务类型—编码税率”模型。在数电发票开票平台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解析业务合同和商品关键词,根据关联属性强、中、弱三层清分处理。对于强关联的关键词自动关联匹配相应商品编码和税率,初步清分出标准化商品征收信息。对于中、弱关联的商品做好人工复核标记,提示转入人工确认环节,可人工一键处理的简单复核业务在确认后更新开票模型知识库。同时,由税务与行业领域的专家代表组成编审委员会,对清分后无法判别的弱关联争议条目进行人工裁定,将可能存在的争议环节前置,提供企业异议申诉渠道,会商解决后定期更新商品服务编码知识库,通过动态增补尽量实现所有货物服务商品代码、名称及税率、征收率的正列举和更新维护。

  打造智能开票精准智控系统。探索扫码开票、人工预填开票和图像识别开票三类开票模式,提升企业规范开票效能。针对已有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的规范化商品,通过扫描对应的商品“税收数字身份证”码,自动匹配对应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开具发票,并根据购买方付款的账户信息自动发送给购买方。在开票环节,依托数电发票提高开票效率,同时推进智慧税务场景建设辅助校正开票准确率,实现商品流通全链路自动化“无感”开票。

  通过“系统智能化预填+人工校验修正”的人机协同模式,自动获取纳税人前期人工预填数据,根据业务类型自动预填必填项目,纳税人仅需人工核对补充,解决标准化系统难以覆盖复杂交易场景的问题,同时通过人工修正结果反哺系统迭代开票监测,双向反馈降低误开率。开票系统增设描述词过滤模型,自动屏蔽“柚子味”“芝士味”等风味描述词,聚焦核心商品词预填,当人工核对时弹出提示框“检测到风味描述词,请确认实际商品是否为鱼排?”确认即开票,修正即通过人工修正补充商品特征描述,训练模型提示预填准确度。

  对未纳入GS1编码体系的非标商品,如定制商品、手工制品等,可以采用“图像特征提取+语义分析”技术识别商品外观、结构,智能生成推荐编码,并按照对应税率开具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