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2023]3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黑财规[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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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和偿付工作,现将《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0]12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黑金发[2020]26号)、《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发[2020]4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3]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在省财政厅、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省财政厅按确定比例向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减免担保费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风险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补偿对象。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对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且发生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的机构。


  第五条 补偿标准。风险补偿实行“单笔赔付、总额限制”方式。“单笔赔付”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按单笔贷款未偿还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以7:2:1的比例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单笔未偿还贷款本金30%,剩余的40%由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40%部分中未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部分,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全额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为单位,设定赔付上限。其中,对政策投放期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分别完成2020年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对未完成2020或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的,按照贷款总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不良贷款业务超过赔付上限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政策投放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照“三方协议”项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的担保费按照每年结算期时点据实结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封盘


  第六条 2020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2年风险补偿政策封盘期是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风险补偿政策分三个封盘期,分别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每个封盘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社)或省行、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规定的担保贷款进行汇总封盘。各银行、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风险补偿政策规定开展自查核实,填报《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附件1),出具《承诺函》,各机构的分管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数据和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自查核实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黑金发[2020]12号、黑金发[2020]26号和黑金发[2020]42号文件,黑财金[2022]44号、黑财金[2023]10号、黑财规[2023]28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发放贷款合同是否与放款凭证不一致的;


  (三)是否符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风险补偿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各机构报送的调整项目以及银行担保机构数据不一致项目进行联合认定,将认定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要求的数据通报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最终认定结果统计汇总各机构参与风险补偿的担保贷款金额、户数,确定各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赔付上限。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预拨、结算和追偿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按照预算安排,将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预拨给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使用预拨资金进行代偿支付,不足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垫付,待项目审核后据实结算。


  预拨资金原则上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双稳基金”业务规模、近两年代偿率、当年到期业务规模等综合因素计算风险补偿,并在结算上一年度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资金后拨付。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单独设立账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当单笔贷款逾期60天后,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再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后与风险补偿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要严格对基层承贷行(社)申请代偿项目进行审核,并由总行(社)或省级分行以及承贷银行分管行(社)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各银行机构总行(社)或省级分行要对“双稳基金”代偿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当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二)代偿通知书(附件3);


  (三)贷款账户明细;


  (四)代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做好代偿前尽职调查工作,加强申请资料审核把关,在履行代偿责任前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代偿项目要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逐笔签字确认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对不符合“双稳基金”政策规定项目要否决并将原因反馈给贷款行(社),对与银行机构有争议的代偿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


  第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加盖公章的如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经与合作银行省(总)行(社)共同盖章确认的《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表》(附件2);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代偿凭证、每笔业务担保函或保证合同复印件;银行机构申请的每笔代偿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合作银行机构每笔不良贷款尽调报告复印件;


  (五)再担保机构需提供融资担保机构该笔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文件;


  (六)省级融资担保机构需提供减免担保费的明细表及每笔返还担保费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资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汇总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明细表》(附件4),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的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后,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项目予以剔除,同时对代偿资金和减免担保费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按照审核结果确定各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和减免担保费情况,并根据年初预拨情况,以及融资担保机构追偿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追偿。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机构按其承担的20%风险责任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和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共同承担的80%比例风险部分进行追偿。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将追偿所得扣除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部分及追偿费用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归还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指定账户。


  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追偿所得按再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归还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机构就本办法所规定的担保贷款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获得再担保代偿补偿金后,与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偿。省鑫正担保公司、省农业担保公司于每年度封盘结束后,安排专人对按政策规定返还企业的担保费进行逐笔审核,由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担保费返还凭证汇总存档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提出补偿申请,省财政厅据实结算。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补偿。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汇总封盘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期间的贷款情况,对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融资担保机构追偿资金的归还。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各相关担保机构提供反映银行机构完成2020年度和2022年度“两增”目标相关情况的材料。负责贷款投放的跟踪推进,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规模;负责对贷款投放利率的监测,定期对银行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基层行(社)的业务指导,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要求,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范道德风险;完善“双稳基金”代偿项目档案,对代偿项目实施台账管理。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沟通,建立相互通报代偿项目各自追偿情况的工作机制。对因贷款“三查”存在问题的项目,不予代偿或视双方过错情况按比例代偿;对虚报、冒领等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不及时返还追偿款以及向“双稳基金”转移机构存量风险等行为,将通过取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解除“三方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政策内容如发生调整,本办法将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数据确认表


  2.银行机构申请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代偿总表


  3.代偿通知书


  4.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结算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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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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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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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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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