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3]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2-7
文号:青政办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8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提升内需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鲁政办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度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内需潜力加速释放,到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7000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50%以上;制造业投资加快增长,高技术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循环更加畅通,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居全国领先水平。


  二、深度挖掘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扩容提质


  (一)全面提振传统消费


  1.提升基本消费品质。丰富餐饮消费供给,加强特色饮食街区培育,支持举办美食节等各类活动,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加大知名餐饮企业招引力度,鼓励特色餐饮企业集团化连锁经营。实施预制菜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完善社区周边业态,推动便利店、综合超市、生鲜超市、早餐店等设施进社区,支持智慧商店建设,发展24小时便利店服务。(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居民电价。深挖汽车消费潜力,支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二手车流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二手车交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税务局)


  3.推动家电及电子产品消费升级。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深度合作,联合开展家电促销活动,推广智能家电产品,提升家电智能化水平。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在区(市)及镇(街道)两级设立直营店、体验店、服务网点。支持企业加大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激光显示等新技术研发力度,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等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促进住房及家居消费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商转公”业务。组织企业举办房交会、项目推介会等促销活动,持续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提振家居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慧家居家电、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二)提档升级服务消费


  5.打造滨海旅游目的地。全面升级文旅消费,深入实施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支持建设大型文旅项目、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国际国内知名IP文旅项目。丰富海洋旅游业态产品,积极开发海岛旅游,对旅游、娱乐用海可依法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大力发展冬季旅游,鼓励开发冰雪旅游、民俗旅游等冬季旅游产品,大力开发温泉、中医药为特色的康养旅游产品。完善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部手机游青岛”平台。提升旅游住宿业品质,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发展特色高端旅游民宿,鼓励乡村酒店、旅游民宿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6.发展时尚文化体育消费。高水平举办青岛影视博览会、凤凰音乐节,支持举办大型演出、音乐节会,提升影视文化发展水平。开展“旅游+婚拍”行动,培育“海誓山盟”婚庆旅游品牌。推进建设咖啡街、文化街、风情街等时尚特色街区。实施市博物馆扩建等项目,到2025年,博物馆数量达到130家。推动户外露营旅游发展,支持建设休闲露营地。推动海上体育运动产业发展,加强品牌赛事引进举办,促进体育旅游发展。加快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工程,争创国家体育消费活力城市。(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


  7.增加养老育幼消费供给。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深化落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居民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培育发展适老生活用品市场,开展居家、社区和公共设施适老化建设改造,做强中心城区嵌入式和乡村地区互助式养老服务。推进养老院、养老社区、助老餐厅等智慧化场景建设。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市级示范托育机构30个左右,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落实普惠托位二孩、三孩保育费补助政策,争创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8.扩大优质教育服务供给。推动优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到2025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76所,改扩建中小学校100所,幼儿园优质园比例达到85%,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70%。加强普通高中建设,构建供给充足、普职融通、多样化、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发展格局。加快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建设青岛现代职教园、青岛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支持在青高校建设“双一流”大学。推动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构建终身教育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优化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实施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二期、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二期等项目建设,到2025年,新增医疗床位1.2万张,三级医院总数达到35家以上,国家及省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分别达到15个、110个。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增加专科医疗服务有效供给,做实做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速提质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稳步提高全民医保水平,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封顶线维持在全省较高水平。落实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0.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深化实施家政服务“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强的家政服务品牌。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一人一码”“一企一码”的监管制度,依法依规推广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信用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积极拓展新型消费


  11.扩大升级信息消费。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完善青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支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多场景应用。开展“百企千例”规模应用行动计划,推进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等工业终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5G工厂。分类分级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感知青岛”建设,到2025年,60%以上的区(市)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基本建成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2.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支持传统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能结算、网订店取(送)、自助售卖等新模式,推动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向场景化、体验式消费业态转型。做优做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园区,推动直播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打造10家左右省级直播电商基地,5家左右电商供应链基地。到2025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35%。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服务,培育壮大智慧养老、智能体育等新业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3.加强新型消费载体建设。引导商业综合体错位经营、混业发展,培育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和消费新地标。打造一批网点集聚、布局合理、业态齐备、品质优良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发展夜间消费,打造多业态融合的夜经济场景,每年认定10个夜间经济消费街区、评选5个特色夜间主题活动,争创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培育壮大新消费热点


  14.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用车电动化,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分别超过95%、70%。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实施“清洁能源”煤改气热源工程,完成主城区清洁取暖“煤改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5.提升城市消费能级。对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商品消费提质扩容,实施国际知名商贸业项目招引行动和首店引进、新品首发专项行动,每年引进全国和全省首店40家以上,打造国际顶级时尚品牌集中地、中高端消费目的地。提升消费品进出口服务平台能级,建设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日韩消费专区,建设买全球、卖全球的优质商品集散地。壮大商务会展业能级,办好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等活动,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展览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青岛,每年举办会展节庆等活动300场以上。优化提升中心城区专业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16.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引导支持农贸市场、小超市数字化改造,丰富适合农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供给。支持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时尚电子等优质耐用品下乡和更新换代。丰富旅游观光、乡村购物等场景,打造美丽乡村消费主题示范街区。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垂钓等乡村旅游服务品质,打造一批休闲农业精品示范点和线路,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17.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打响“放心消费在青岛”品牌。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数字监管智慧平台建设,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创新推行企业“信用地图”,推动“青融通”平台信用融资产品创新服务。健全市场监测、用户权益保护等机制,提升行业发展质量水平。健全新兴消费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三、持续优化投资结构,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扩大产业项目投资


  18.加强重点产业链投资。深入实施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围绕24条产业链招商指导目录、图谱开展精准化招商,每条产业链每年新引进20亿元以上项目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推动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和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及重大项目。积极稳妥推进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规划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贸促会、市投促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19.支持产业升级创新投资。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焕新行动计划,落实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每年滚动推进500个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落实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一业一策”推动化工、机械、纺织、轻工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加快推进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落实“5个1”工作机制,完善优化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引进重大项目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打造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高地。强化现代服务业发展平台载体支撑,实施高质量楼宇经济发展行动,重点打造100座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10个以上百亿级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引领区。高水平举办虚拟现实产业大会,支持发展虚拟现实标准制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内容制作、内容分发等业态。深入实施“工赋青岛”行动,拓展“一超多专”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实现工业互联网平台上线运行100家;每年推动1000家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新认定80个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培育3至5家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培育世界级“灯塔工厂”后备军。到2025年,“上云用数平台”企业5万家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


  22.推进重点低效片区改造。推动老四方工业区、北客站及周边区域等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每年滚动推进300个左右改造项目,加强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及产业导入,到2025年,重点低效片区更新面积达到3.5万亩。按照“站城一体、产城融合、功能复合”的原则,全域推进地铁沿线TOD综合开发,力争至2025年底实现21个TOD项目落地。统筹推进历史城区和邮轮港区等重点片区保护更新,完成保护修缮和更新改造20万平方米,争创全国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典范。推动旧城旧村改造,按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906个,启动改造城中村34个,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青岛地铁集团)


  23.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有序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到2025年,新建综合管廊18公里,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130公里。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力度,到2025年,新增泊位5万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


  24.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统筹构建公园城市发展格局,持续推进“12131”系统工程,新、改建滨海绿道100公里,建设山头公园9个、综合公园10个、口袋公园150个。加快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品质提升。开展重点道路周边公园绿地绿化提升,因地制宜做好高架桥下绿化提升和管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


  25.畅通城市内部循环。持续推进市政道路“15515+N”工程,加快胶州湾第二隧道、重庆路快速路、唐山路(重庆路至天水路段)、辽阳路快速路、跨海大桥高架路二期等重大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未贯通道路打通。加快推进地铁建设,力争至2024年底新投入运营2条线,三期规划7条线139公里全部开工建设,建成地铁2号线西延段、6号线一期等线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地铁集团)


  (三)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26.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成全光网城市,5G覆盖区(市)级以上城区重点场所、重点应用领域,接入网、工业互联网持续推进IPv6改造,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4万个,建设“双千兆”城市。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争取设立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山东分中心,推广Handle标识解析全球根节点(青岛)和行业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市各类充电桩保有量达到7.3万台,换电站保有量达到100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


  27.构建现代交通网络。优化青岛港港区功能布局,推进专业化码头和通用码头建设,建设董家口至沂水疏港铁路。构建“一环六放射”高快速铁路网,加快推进潍坊至烟台、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等铁路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青岛铁路枢纽高铁线网布局。优化高速公路网结构,加快建设沈海高速(南村至青日界段)、莱州—青岛高速等重点项目。到2025年,高铁通车里程249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超过90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强智能电网,建成岛城500千伏、琅琊500千伏等骨干电网项目,电网保障能力达到1300万千瓦以上。提升港口原油和天然气接卸保障能力,到2025年,LNG接卸能力提升至1100万吨/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计划,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520万千瓦以上。统筹规划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加快推进燃气机组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29.建设现代水网体系。跟踪国家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进展,完成官路水库主体建设,同步推进配套输配水工程建设。有序实施海水淡化项目,推动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编制实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工业综合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8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65。(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30.健全重点项目推进机制。聚焦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每年实施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实施项目联审会商,统筹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建立分级办理、限时反馈、督导落实的工作闭环。建立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31.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出台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经济加大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进一步提高。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加强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32.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落实用地指标提前预支、分级分类保障,加强能耗指标市级统筹,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技创新等补短板项目建设。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强化政府引导资金作用,用好财政股权投资和市政府引导基金,加强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纵向联动。打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路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四、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畅通经济循环


  (一)健全现代流通体系


  33.提升门户枢纽功能。推动“海陆空铁”四港联动,全方位打造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巩固提升世界一流港口功能,落实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建设集装箱海运中转中心,扩大中转集拼业务规模,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到2025年,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达到200条以上。提升胶东国际机场能级,建设航空物流超级货站,打造国际航空邮件集疏分拨中心,建设面向日韩的重要门户枢纽机场和国际中转口岸。到2025年,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国内、国际通达城市分别达到130个、30个,旅客吞吐量超过3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超过33万吨。推进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34.推进流通模式创新。放大“一带一路”“双节点”优势,扩大中韩陆海联运规模,强化与西安、郑州、乌鲁木齐等集结中心互联互通,争创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突破220万标准箱,中欧班列(齐鲁号)开行量力争超过900列。拓展以航空快递和跨境电商为主的空公联运业务。深化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发展智能云仓,实施“干支配仓”衔接行动计划,布局建设“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智慧流通网,探索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服务方式。推进供销社系统联采分销。探索利用城市轨道交通非高峰时段开展快递运输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35.补齐农村流通体系短板。实施农村流通体系升级行动,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畅通农产品和消费品双向流通渠道。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作用,布局生鲜冷链物流配送网点,畅通产地生鲜冷链“最先一公里”和生鲜冷链物流末端“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实现主要快递品牌进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高水平建设青岛都市圈


  36.加快转变特大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核心功能,坚持聚湾强心,着力提升胶州湾都市区的经济强度、人口密度、创新浓度和辐射强度,打造世界一流湾区。坚持疏解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有序疏解非核心功能。强化产业发展分工协作,优化青岛都市圈中心地区、中间地区、外围地区产业布局,构建梯次配套的产业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7.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坚持网络化、专业化发展,重点建设蓝谷、董家口、姜山、南村四大功能性战略节点,增强战略节点承载能力。加快建设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先行区、平度—莱州—昌邑绿色化工联动区。高质量建设济青陆海发展主轴、滨海综合发展轴、青烟综合发展轴。利用开放、港口等资源优势,积极服务和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38.推动城乡深度融合。深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建设蓝村、新河、姜山等6个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强化县城产业支撑,引导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集聚。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城乡发展统筹规划和布局,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中心镇发展成为现代新型小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服务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


  39.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世界一流企业。落实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三年行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到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1万亿元,生产性服务业比重达到60%以上。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区(市)打造百亿级优势产业链、镇(街道)打造十亿级特色产业链,创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到2025年,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达到50家、市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超过100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贸促会)


  40.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化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数据有序流通和应用。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动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深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集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营商环境创新政策。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多址”“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


  (五)加快提升国际循环质量


  42.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高质量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商旅文交流发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提升上合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能级,加快推进中国—上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支持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探索,每年推出30项左右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加快建设航运贸易金融融合创新基地,探索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高水平建设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加快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加快建设贸易强市。支持重要设备、优质消费品、能源资源产品等进口,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培育行动。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积极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争取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


  44.持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加大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数字经济、服务经济等领域外资引进力度,推动一批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项目。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推进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强化统筹协调,集中会商研究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扩大内需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体系。落实落细国家、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形势变化,聚焦促消费、扩投资、畅循环等扩大内需各领域各环节,因时因势精准谋划、集成制定、动态推出支持政策。抓好政策预研储备,加强政策协同,保持政策供给充足、连续稳定、支撑有力。


  (三)强化评估督导。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创新完善督导方式,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