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监规[2023]10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1-3
文号:赣市监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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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十五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结合“一照通办”改革,推动开办餐饮店等高频许可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并广泛宣传推广。对申请许可发证的民营企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证前业务指导,帮助企业达到获证条件。支持各地市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领域各项业务中的应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再列出)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登记注册局、特殊食品处、知识产权运用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并同步推进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当事人守法合规经营。(法规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措施,推动认证结果采信。进一步优化CCC免办程序,压缩免办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认监处负责)


  5.健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供给,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清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公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执法稽查局负责)


  6.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运用反垄断约谈告诫法律制度,做好企业经营风险研究和预警。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竞争政策解读引导,提升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执法稽查局、价监竞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推进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A类经营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打造经营主体信用趋势“晴雨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苗头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信用约束激励。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优化信用修复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公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激励作用,对获得荣誉的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提升信用良好经营主体获得感。(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围绕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指导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自愿加入、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激励更多企业守信重信,提升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信用监管处负责)


  11.促进经营主体注册、注销便利化。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登记注册局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12.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中执行使用。深入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方便便捷的年报服务。不断扩大“多报合一”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信用监管处负责)


  14.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审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配合相关部门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15.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价监竞争局负责)


  16.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升级统一工作平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信用监管处牵头,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入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充分运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重拳打击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执法稽查局牵头,信用监管处、价监竞争局、广告监管处、网监处、特种设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督检考工作,对违规收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整治指定服务、限制竞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价监竞争局牵头,执法稽查局、信用监管处、省消保委秘书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19.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登记注册局负责)


  20.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持续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不断提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积极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标准化处、认监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


  21.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梳理企业测量需求,为企业实施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计量伙伴计划,促进民营企业计量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和发展节能减排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计量处负责)


  22.促进平台规则透明和行为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不断释放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互联网平台常态化监管,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降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网监处负责)


  23.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广泛动员我省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坚持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一视同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参评。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质量发展局、认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申报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运用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25.加强新闻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传播声量,推动政策效能释放;加大成效宣传力度,结合民营经济准入准营亮点数据、各地市典型经验做法,强化选题策划和正面阐释引导,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新闻宣传处、办公室、各业务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水平。省局有关处室要认真履行责任,对牵头负责的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调度,制定和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地。对配合办理的措施,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密切沟通协同,加强工作配合。各地要做好文件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解读,向社会公众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营造亲商爱商护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信用监管处。


  联系人:孙浩、胡桂英


  联系电话:86355093、86355070


【文字解读】|《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省委 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发[2023]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市场监管职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5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目的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印发,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提出了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22项重点举措。10月10日至13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亲临江西考察调研,先后到九江、景德镇、上饶等地,深入长江岸线、企业、历史文化街区、农村等调研指导并发表重要讲话。10月1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提出36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其中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就有6条。为结合江西实际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要求,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细化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措施。为此,信用监管处在总局、省委省政府文件内容基础上,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了《措施》。


  二、文件起草过程


  总局、省委政府文件印发后,我处将制定细化落实举措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书面和实地调研、专题会研讨、召开会议推进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为起草《措施》打下了较好基础。10月8日,向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0个单位征集意见建议。10月日17日,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拟了《措施》(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等41个单位征求意见。10月以来,又对《措施(征求意见稿)》多次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审议的《措施》。


  三、文件主要内容


  《措施》延续了总局文件,总体框架为5个方面。共25条举措:


  一是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


  二是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三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杜绝选择性执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四是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服务中小企业。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五是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


  四、重点说明事项


  一、政策措施的具体来源。25条政策措施中,有22条是对总局重点举措的细化,有3条为结合省委政府文件提出的惠企新举措,分别是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对应第3条、第23条、第24条)。


  二、政策措施中的亮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第23条严格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要求,聚焦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强调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发挥全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效能。第1条、第5条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要求,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持续深化“一照通办”改革,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加大“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攻坚力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等任务。第20条、第21条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重要要求,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部署开展绿色生态领域标准研制,持续打造“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大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等工作。


  三、政策措施中的创新举措。《措施》结合总局、省委政府文件要求,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第3条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基础上,创新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10条结合总局正在开展的企业信用同盟创建工作,提出探索推动成立地方性企业信用促进会(协会),在鹰潭市开展铜产业企业信用服务促进会试点。第15条明确要求推动修订《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纵深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第17条部署开展执法办案“大回访、听诉求、促规范”活动,以“集中办案、以案代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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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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