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产业财税政策实务解析
发文时间:2021-09-27
作者:张铁福
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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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和新农村环境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农林牧需求旺盛,城市化的推进必将推动农林牧产业链的繁荣。


  农林牧从业者成份复杂,有农民个体户、花木经纪人、合作社、苗木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等等。农林牧产业链涉及哪些税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税种梳理,并进行实务案例解析。


  一、农林牧行业财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销售林木同时提供绿化工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自产苗木同时提供绿化服务,对苗木部分免征增值税,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当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单纯销售外购的苗木。销售外购农产品部分不能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销售苗木同时提供养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的绿化养护属于植物保护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所以提供绿化养护服务收入应当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外购的苗木同时提供养护服务,应当分别核算,对销售货物部分不能免征增值税。


  5、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6、免征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从事农林牧种植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五)、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此处注意前提是土地性质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六)、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的规定,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种植林木属于农业建设,因此,占用耕地、林地等种植苗木,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另外,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农业产品,前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之间。(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样免。)


  二、农林牧产业链增值税业务案例解析


  实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购进园林公司苗木用于小区绿化。


  园林公司开具免税发票10万元。


  1.计算购进园林公司苗木的进项税额。2.做会计分录。


  3.增值税报表填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100000*9%=9000


  2、账务处理:


  (1)、购进: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领用:


  借:工程施工  91000


  贷:原材料  91000


  申报时填列:

按总局2019年39号规定,生产出13%的高税率产品时,可按收购价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填在本表8a行。


  三、农林牧企业所得税业务案例解析


  某园林企业,2020年度资产总额6000万元,人员40。销售林木收入200万,林木成本150万。销售花卉收入800万元花卉成本700万元。对外承包林木工程收入1000万元。工程成本700万元。全年发生间接费用150万。假定无纳税调整。请计算2020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填列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解析:


  一、按收入比例分摊间接费用:


  1、林木分摊:150*200/(200+800+1000)=15


  2、花卉分摊:150*800/(200+800+1000)=60


  3、工程分摊:150*1000/(200+800+1000)=75


  二、单独计算各类所得:


  1、林木所得:200-150-15=35万


  2、花卉所得:800-700-60=40万


  3、工程所得:1000-700-75=225万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林木减免应纳税所得额:35万


  花卉减免应纳税所得额:40/2=20万


  工程所得225万不能减免。


  四、年度所得税汇算报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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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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