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生变,对经营所得申报有哪些影响?
发文时间:2021-09-27
作者:杨亚东
来源: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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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合伙企业7月份新增加一自然人合伙人,已经办理入伙手续,分配比例在税局也进行了变更, 8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呢?


  众所周知,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经营月(季)报查账征收方式,按“据实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利润总额=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


  2)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合伙人分配比例- 投资者减除费用 - 三险一金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其他扣除


  3)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4)应补退税款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已缴税额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image.png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部分)如下图:

image.png

以上表述为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经营所得分配及计算方法,那么回归文章开头的问题,如果合伙人中途有变更,合伙比例发生变化后,税款如何进行计算申报呢?


  举例:1-6月合伙企业总收入是100万,投资人A核定的分配比例是2%,投资人B核定的分配比例是98%。7月公司总收入是20万,投资人有变更,变更后,A核定分配比例是20%,B核定分配比例是30%,新增了投资人C,分配比例是50%。那么投资人A、B、C三个人7月属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配比例应该如何填写呢?


  合伙分配比例变化如下表:

image.png

 税款计算缴纳思路:


  1)合伙企业,申报时报表收入总额还是填写本年累计收入(包含旧的投资人的收入总额)。


  2)具体的投资人通过“倒算分配比例”,调整分配比例的方法调整收入总额。


  3)倒算的分配比例=(变更前分配到收入+变更后分配到收入)/合伙企业总收入


  上述案例根据倒算公式计算得出:


  uA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2%+20万*20%)÷(100万+20万)=5%


  uB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98%+20万*30%)÷(100万+20万)=86.67%


  uC合伙人7月所属期分配比例=(100万*0%+20万*50%)÷(100万+20万)=8.33%。


  解析:


  修改后,ABC三个人总的分配比例相加仍然等于100%。现在税局核定的新投资人C分配比例是50%,但该投资人如果按50%缴税就多交了,因此需要将软件中C投资人修改分配比例为8.33%,A投资人改为5%,B投资人改为86.67%。


  如图:

image.png

 问题追问:假如是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如何申报呢?


  答: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不可调整,需要将收入总额填写变更新投资人后产生的收入总额,不包含旧投资人的本年收入总额。


  知识点扩展:


  1、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列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


  (注:以上文章内容及操作方法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具体操作建议与当地税局进一步核实确认。)


  文章参考政策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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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所得的分配、优惠的享受、亏损的结转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的文件规定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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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体户、个独和合伙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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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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