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隐藏的惊天秘密
发文时间:2019-06-24
作者:张晓飒
来源:中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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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合伙企业的春天,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修订之后,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伙企业,叫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所组成的合伙企业,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双方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利润。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为什么往往股权投资公司,比如私募基金、风投基金等基金公司都采用的是合伙制呢?当然是因为税负的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

假如采取有限责任制公司,那么公司实现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分红给股东,如果是法人股东,则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分红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个人股东而言,综合税负是25%+(1-25%)*20%=40%。税负还是很重的。

假如采取合伙制,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也就是投资人只交一次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一般的合伙企业,如果投资人是个人的话,要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基金公司,在很多地区都有直接核定20%税率的优惠政策。相比较有限制公司的税负,降低幅度很大。   

但是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有利也有弊,最大的风险就是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不乏血淋淋的教训。所以说,有限合伙企业的诞生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春来的来临。但依然有很多人不是非常明白这其中的奥妙,以及这其中隐藏的秘密,我们接下来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后,大家就很清楚了.

作为合伙企业的典型,我们来看看马云是如何控制蚂蚁金服的。以下是蚂蚁金服的股权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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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总投资14.6亿元,但是马云只用了1010万元就牢牢的掌握了蚂蚁金服的控制权,如何做到的呢?我们分析一下上面的股权架构图就知道了:

1.马云出资1010万元成立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铂投资”)。

2.云铂投资分别出资500万成为杭州君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君瀚”)和杭州君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君澳”)的普通合伙人。

3.君瀚出资6亿元占蚂蚁金服42.28%的股权;君澳出资5亿元占蚂蚁金服34.15%的股权,两个合伙企业总共占了蚂蚁金服76.43%的股权,成为蚂蚁金服绝对控股的股东。

至此,马云通过云铂投资公司成为君瀚和君澳的普通合伙人(我们知道,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等于马云掌握了君瀚和君澳的控制权,而君瀚和君澳是蚂蚁金服的绝对控股股东,那么就等于马云通过云铂投资绝对控股蚂蚁金服。这就是马云如何通过1010万元控制14.6亿的蚂蚁金服的秘密。

而这其中真正的秘密不是马云如何控制蚂蚁金服,而是马云通过成立云铂投资这个有限公司,再以云铂投资去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仅成功的掌握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最重要的是,将个人安全的和合伙企业进行了风险隔离。说白了,君瀚和君澳公司出现任何状况,马云个人,仅仅以云铂投资的101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而已。

总结: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和风险隔离的秘密就是:通过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样做的好处是:

1.成为普通合伙人就是掌握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

2.同时又将个人和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进行了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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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应用及税务分析

之前与大家分享了最忌讳的股权比例设计,现在打铁趁热继续和大家分享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应用及税务分析。


  一、有限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应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所组成的合伙企业,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实务操作中,实际控制人通常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三层控股结构设计来实施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而有限合伙企业被广泛应用于股权架构设计中,原因有三:


  一是风险隔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若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无限责任可以成功规避。


  二是保有控制权,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股同权”,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普通合伙人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是有限合伙企业可实现“同股不同权”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载体的普通合伙人(GP)可在规避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同时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


  三是实现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因此,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协议约定具体发分配比例,可实现少出资情况下保证创始人的收益权利。


  二、有限合伙企业应用于股权架构设计中的税务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目标公司的中间环节,纳税方面主要涉及目标公司分红及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本文暂重点讨论目标公司分红涉及的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是否属于免税收入呢?


  笔者认为,因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而是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居民企业项目公司,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还需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法人公司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分红,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应与当地税局沟通,看能否认定有限合伙企业为税收透明度体,将投资收益认定为免税收入。


  三、案例


  自然人D欲投资目标公司A,需取得目标公司A的控制,需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需降低目标公司A产生的投资收益的个税税负率,应如何设计股权架构?纳税路径如何?


  1.股权架构设计

image.png

自然人D以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C作为有限合伙企业B的普通合伙人(GP),自然人D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B的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约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作为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自然人D通过控制有限责任公司C实现对有限合伙企业B的控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规避了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


  2.纳税路径


  目标公司A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收益分配路径如下:


  路径1:


  A→B→D,有限合伙企业B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自然人D承担个人所得税,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路径2:


  A→B→C→D,有限合伙企业B实行先分后税,无需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作为法人合伙人不是直接投资居民企业,而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B间接投资居民企业,故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C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D收到C的分红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5%+(1-25%)*20%=40%。


  由上述分析可知,为规避无限责任加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要多交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路径2综合税负率高于路径1综合税负率,因此,目标公司产生的收益应多通过路径1安排,减少路径2的安排,例如,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有限责任公司C(GP)仅享有1%的收益,自然人合伙人D享有99%的收益。


浅议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涉税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类型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有直接投资于有限公司的,也有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的可以享受分红免税的政策。那么对于投资合伙企业的居民企业,其收到分红是否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核算时应将对外投资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对于投资收益的核算,也并不一定都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那么,针对不同的投资核算形式,我们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调整呢?以下举几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1:A公司为D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占被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为15%,A公司将该投资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020年D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A公司按出资比例计算应享有收益150万元,实际分得75万元,A公司将实际收到的7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2:B公司为D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占被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为20%,B公司将该投资通过“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2020年D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B公司按出资比例计算应享有收益200万元,实际分得100万元,B公司将实际收到的1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


  例3:C公司为D有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占被投资企业出资比例为10%,,B公司将该投资通过“金融资产”核算。2020年D有限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C公司按出资比例计算应享有收益100万元,实际分得50万元,C公司将实际收到的50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对于以上三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我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需要明确的是,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应“分”的所得,不但包括当年产生的所得,还包括留存的所得。


  下面,我们针对以上三个案例中A、B、C公司对D合伙企业的投资,分别分析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A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应将应分得的150万元计入当期所得,而实际收到的75万元已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因此需对差额75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如下:

image.png

 对于B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应将应分得的200万元计入当期所得,而B公司已按实际收到的100万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如果已对“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作全额作纳税调减,那么,需对应分得的收益200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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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如果合伙企业当年度出现亏损,法人合伙人是否可按应计的亏损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如果当年出现亏损,法人合伙人如果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以上案例是基于在法人合伙人在会计核算上反映了被投资合伙企业收益的情况下。但在实践操作当中,法人合伙人应分的所得数据往往难以取得。主要原因有:有的合伙协议约定先收回投资,后分配收益。在此情况下,法人合伙人在前期会计处理上作收回投资成本处理,账上未反映投资收益;此外,合伙企业自身如果存在对外投资的情况下,且对于长期投资的核算采用权益法,金融工具按会计准则是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此情况下,按权益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益可能虚增。我们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后,再按约定的比例确定应分得的收益作为税收金额。


  确定合伙企业收益,厘清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准确分析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处理的难点。同时还要注意合伙企业是否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A企业为上市公司,投资于合伙企业B,占15%的出资份额。合伙企业B又分别投资于C1、C2、C3公司,其中,C1为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C2与C3为非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的架构层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假设C1公司2020年度亏损,B合伙企业从C2与C3企业共计取得分红款2000万元。根据规定,A上市公司2020年应分得B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此外,B合伙企业由于投资C1公司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规定,2020年A上市公司取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共计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但A上市公司应分得的300万元与C1公司的收益无关,B合伙企业2020年并未取得C1公司的收益分配。


  B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未包含投资于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收益,A上市公司是否同样可以抵扣应分配的所得,还是要等B合伙企业的对应投资C1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有相应的收益才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对文件的理解,以及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确认,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的法人合伙人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收益可以按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居民企业有投资于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居民企业对于合伙企业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方法,相关的收益是否已计入当期损益;


  2.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确定从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


  3.对合伙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与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益差额进行纳税调增、调减处理。当企业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可按投资成本的70%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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