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发文时间: 2024-11-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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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2024-11-1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样式见附件1)

  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九、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十、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十二、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数电发票样式..doc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24-11-12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数电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三、数电发票包括哪些特定业务发票?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四、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六、纳税人怎样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七、从事二手车业务怎样开具红字发票?

  (一)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票方,为实际发生二手车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发票,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2.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票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4.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三)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8: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八、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九、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十、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十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或者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字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十二、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通过什么渠道办理?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三、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十五、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十六、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果取得的是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应当如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等业务?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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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

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