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监督检查公告(第四十八号)
发文时间: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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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2024年,财政部部署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审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4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厅(局)对2362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同比增长9.3%,覆盖面超过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量的20%。2024年,各地财政厅(局)共对231家会计师事务所、514名注册会计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7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64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经营业务,206家会计师事务所被警告,181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828.12万元;7名注册会计师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179名注册会计师被暂停执行业务,359名注册会计师被警告,13名注册会计师被罚款共计24万元。

  二、典型案例

  (一)湖南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4年1月—7月出具的1977份审计报告未见审计工作底稿,出具的1213份审计报告仅有少部分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湖南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59.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96.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文泉、张艳作出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邝晴军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湖南美好未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出具的8份审计报告、2024年出具的2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且2024年出具的2份审计报告仍存在2023年被处罚的同类问题。湖南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2.2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6.8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友才作出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华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3个半月的行政处罚。

  (三)陕西高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检查时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等问题。2022年1月—2023年5月出具的16份审计报告未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出具的198份审计报告未实施实质性审计程序且无审计工作底稿。陕西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61.89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85.6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华、田琦作出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品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问题。2022年1月—2023年6月出具的176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出具的10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重庆市财政局对该所作出警告、吊销执业许可、没收10份审计报告及176份无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报告违法所得123.69万元,并处10份审计报告违法所得5倍罚款31.5万元和未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违法违规问题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宇作出警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文鹃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财务负责人郑帮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安徽金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使用审计软件批量制作审计报告的问题。2022年和2023年出具的26份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其中20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到项目现场执行业务的问题。安徽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吊销执业许可、没收违法所得8.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黄顺玉、钟志年作出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六)西藏子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接受检查期间变更首席合伙人。2021年和2022年出具的119份审计报告无审计工作底稿,1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对重要报表项目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问题,1份审计报告前后表述不一致。出具1份不实的审计报告,导致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该所作出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凤琳、周玉珍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杨红梅(为接受检查期间变更首席合伙人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郑艳玲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广西南宁鸿昕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3年出具的1份审计报告未编制任何实质性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和2023年出具的35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暂停经营业务9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3.6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斌、黄喜雪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

  (八)南宁德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如实提供已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报告未编制任何审计工作底稿),逃避检查。2022年和2023年出具的7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暂停经营业务9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2.7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震、马龙作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

  (九)贵州省普洛菲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存在未配合提供相关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逃避检查等问题。2023年出具的2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贵州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3.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海燕、韩东艳作出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十)黑龙江恒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2年出具的3份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问题,情节严重。其中1份审计报告未保持形式上的独立;1份审计报告存在未识别和评价重大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问题,情节严重。黑龙江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警告、暂停经营业务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高宝玲作出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组织各地财政厅(局)持续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财政部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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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